临时工安排
❶ 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专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属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❷ 临时工可以任意安排加班`
首先我要纠正你的提法,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身份已没有“临时”或固定之分。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用工(除劳务关系外),都应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约束。
其次,你要弄清楚你的工作岗位实行的工时性质,有很多商场的销售员都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就是通常说的倒班),也就是按年(月、周)为周期,平均下来和实行正常工时制度即每月20.92天,每周40小时基本相同。如果这样的话就还不好说是不是算加班。
第三,如果你的岗位是实行的正常的工时制度,可以向商场索要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如下: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原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09月10日
【标题】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❸ 临时工上班时间有规定吗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那么形式;2、如果你现在的单位不是这种用工方式,那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并可以要求不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补偿
❹ 劳动法临时工休假规定
单位临时工是可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内和国容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临时工安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❺ 临时工使用法律如何规定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❻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为临时工
不是多少年,而是复一个月。制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自用工之日起,你就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一个月内应该给你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条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8、9条
❼ 如何快速的为用工单位,顾客安排临时工或者劳务工
如果工资正常则在每个乡镇中心设一联系点,一般一个县都有二十镇,十个县二百镇即使每个点只有2人也有4百人。如工资没保证的则要求神仙才能办到。
❽ 临时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九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
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个别岗位(特殊岗位)招聘时也可简化程序,由用人部门按差额或等额推荐,会同人事处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十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外省劳动者应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暂住证;
3、身份证;
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由用人部门办理,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一般每学期一签,保卫类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临时工缺勤(含病、事假),应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十条 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的保卫、人事等部门按职责兼管。
第五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听取用人部门建议,结合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和考虑全校平衡等情况确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其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按工资标准制好《临时工工资名册》(附考勤表)报人事处统一造表,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每月9、10日两天(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或打入卡号。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在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于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如超过15日上报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顺延到下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目前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寒、暑假不上班临时工的保险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3月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❾ 临时工周末可以不上班吗
有些地方临时工可以周末不上班的呀,不是每个招临时工的都要求周末上班的,你可以自由选择去找适合你的工作时间,但不一定能找到自己喜欢的临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