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开除临时工
❶ 临时环卫工人辞退补贴情况
有劳动合同的话,就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❷ 想咨询下:关于环卫临时工人,工作四年之久,现被无理由口头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很难,关健是你没相关证据,仲裁时证据都是自已提供的而且很多麻烦
❸ 单位辞退临时工有什么补偿规定
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其它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职工。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浙卫开除临时工扩展阅读:
一、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❹ 袁立微博再晒聊天记录,浙江卫视终于服软
距最新一期《演员的诞生》已经过去两天了,但是似乎热度并没有消减,反而越演越烈,作为舆论漩涡中的主角袁立似乎并不会如此善罢甘休!
今天继续发博怒怼浙江卫视栏目组,而今天的主题是,节目中后期的剪辑彻底惹怒袁立,使得袁立在播出的节目乍看起来像个“精神病”,这让暴脾气的袁立如何能接受,直言不给个合理的解释此事不会就此停止!
而就在一个小时前,袁立在微博晒出与浙江卫视栏目组某工作人员私下沟通的微信截图,该工作人员言辞委婉的说了三个重点,第一,澄清并没有请水军黑袁立,并解释称可能是竞争对手雇水军以此来激怒袁立,把水搅浑,其二,感激袁立来参演节目并承诺以后多宣传袁立的正面形象!其三,声明浙江卫视是非常保护艺人的,并称这一点在圈内都是有名的!
但是袁立在微博上只是分享了这个截图,并没有就此评论,其态度也是耐人寻味。
只是袁立将其今天早些时候发的另一条微博置顶!其内容为:
“浙卫,“开除”了“临时工”, 但对于恶意剪辑,毁我声誉,未作正面回答!我个人回应意见如下:1、应易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浙江卫视承担;2、浙江卫视的剪辑行为已构成恶意丑化我的侵权行为;为了收视率恶意污蔑演员精神不正常,这不仅是我袁立的个人私利,而是涉及观众所见真知性的公共利益 3、浙江卫视让“临时工”来顶包的低级、拙劣的处理方式,不是一个有担当的媒体应有的态度。你们可以回应吗?@浙江卫视中国蓝”
网友们也是纷纷力挺袁立,并表示:“请浙江卫视演员的诞生节目把袁立老师从入场到后台采访结束的完整原始视频,不要剪辑,不要调换顺序,不要配音,全部公开!幸好你说话了,看了节目我真以为你是神经病。浙江卫视一定要给个说法。”
看起来袁立老师想要个说法的意图非常明确,此番置顶微博,也代表袁立对这些事非常在意,如若浙江卫视不给个满意的答复,恐怕事情不会那么快结束!不过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❺ 临时工清退得了吗
在我国,只要是带国字头的单位,恐怕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单位都招有临时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还有一些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应该很多吧。我不知道我国的临时工总量具体数字是多少,但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那些国字头的单位,诸如门卫、食堂员工、内部宾馆、招待所员工、司机、水电工,还有协助开展业务工作的内勤、协勤岗位,等等,哪一个岗位不需要临时工?这些岗位的临时工减得了吗?如果被减掉了,那些机关公务员、正式干部、职工,愿意到这些岗位做事吗? 笔者以为,加强临时工队伍管理的根本不在于随随便便就砸掉他们的饭碗,而是在于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把好入口关。要避免砸掉临时工饭碗的尴尬出现,就应该严把临时工的进口关,不滥招、过量招聘临时工。 二是不要抹黑临时工。如今一提到临时工,一些“势利眼”总会将临时工与低素质、缺品德划等号。一些单位只要一“出事”,总是喜欢让临时工“背黑锅”。笔者以为,临时工决不等于低素质、缺品德,临时工里也不乏德才兼备的人才,绝大多数临时工在工作岗位上都是遵纪守法而勤勤恳恳的,临时工对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并不比公务员、正式工少。公务员、正式工队伍里也有不学无术的庸才,违法乱纪的败类。 三是不要歧视临时工。当今临时工受到的最大的歧视就是,一些单位临时工与公务员、正式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有些临时工所从事的也是比较重要的含金量较高的岗位,对单位和社会所做的贡献甚至大于一些公务员和正式工,可获得的经济报酬却比同岗的公务员、正式工低得多。一些临时工不仅在经济报酬上不能做到付出与回报成正比,在职业发展和升迁上更是毫无希望。尽管如此,一些临时工为了生存和贡献,仍能任劳任怨,忍屈负重。面对巨大的不公平,一些临时工并没有多少怨言,对待工作仍能兢兢业业,对待单位仍能忠诚付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当今中国的临时工是最能忍屈负重的群体之一。面对此情此景,我们有什么理由动不动就对临时工说三道四?不善待临时工就是没良心! 四是不要随随便便就清退临时工。笔者并不反对必要的清退临时工行为,但反对滥清临时工,绝对反对某些人为了一己或某个小团体的利益,将一己或某个小团体的幸福建立在临时工被随意清退的痛苦之上,绝对反对临时工为单位忠诚贡献多年,当没有利用价值时,就像狗一样被无情踢开的举动。不要动不动就挥舞清退的大棒恐吓临时工,这是没良心的表现。 只要有需求市场,临时工就不可能被完全清退,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应该以人性化的方式,善待临时工,多为临时工的利益着想。为了更好地保障临时工的利益,笔者建议国家进一步节约“三公”(公款、公车、公玩)消费,将“三公”支出砍掉一大笔,转移支付到临时工,多给临时工更多的经济待遇。建议国家将没收贪官的财产集中起来,建立扶弱基金,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转移支付给临时工。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部分贡献大、德才兼备的临时工转正,以此让临时工在职业生涯的发展中也有个盼头,以此激励临时工更加勤勉地干好本职工作。事实上依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将临时工转正,一些单位已经这样做了,而且社会反响很好,这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行文至此,笔者最终还想重复这样一句,“要想减少清退临时工的麻烦和尴尬,那就在招聘临时工的时候,严格把好进人关口”。
❻ 我们是二十年的卫生院临时工医生现在被卫生局辞退请问我们该起诉谁
如果你们是卫生院二十年的临时工,可以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卫生局是不能辞退你们的。
现在,你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进行仲裁。
❼ 开除临时工,企业要担责任吗
单位要依法和其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他是临时工,但也应当给其办理社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他拿着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单位应当赔偿的就多了。
❽ 临时工门卫工作满十年,现年67岁。单位辞退有说法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
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❾ 环卫临时工车祸对方全责出院开诊断单位给开工资吗
对方全责的话,赔偿里面会包含误工费,所以单位是可以不开工资的,但不能因为长时间不能上班而开除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