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临时工贪污
『壹』 事业单位临时工
LZ你是不是打少了一个0了,这也太假了吧。。。如果是真,只能说你那山西的贪污的人真多~~就算是临时工也帮你买那些险的,直接找劳动局呗~~
『贰』 贪污问题 我有个朋友是被家国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贪污了单位的1万元,他能按贪污主体被立案吗
如其职务涉及管理公职的,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纵横法律网 王振律师
『叁』 有谁知道深圳国土局的情况 我有位朋友在深圳国土局,当临时工,是我四年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我今年6月
临时工权利那么大?明显骗子吧,和你要钱是吧
『肆』 临时工贪污多少构成刑法
一般的贪污是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专三万元以上不满属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伍』 拆迁办临时工贪污两万未遂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涉案5000元,即可报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贪污犯罪的依法定性量罚,必须由公检法查处
『陆』 临时工贪污税款如何处理
赔偿损失
开除
『柒』 郫县国土局贪污人员张某,据说,他贪污了上亿啊
你都说据说了,那就是没有证据喽,有证据你可以直接发到北京这边有关部门啊,
『捌』 临时工和正式一起贪污临时会判轻点吗
临时工和正式人员一起贪污,如果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玖』 国土局大院的临时工、企业编制人员竟然都瞧不起下面所里的人
是啊,不出十年,老国土就都没了,退休的退休,走的走了,年轻的顶上
『拾』 临时工受贿3万什么罪
要根据“临时工”的身份确定罪名。
如果“临时工”在从事国家委派、委托的公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案例:北京密云某镇政府一“临时工”受贿36万元,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
如果“临时工”是公司职员,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量刑要比“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很多。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