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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干满十年

发布时间: 2021-03-06 19:28:24

临时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问题

由于自《劳动法》施行后,法律上已取消了“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因此,“临时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问题,无法可依。

但从《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中,不难发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实质上就是过去的“临时工”,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长达十年的临时工工作,显然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相悖,是不成立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临时工”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 国家事业单位干临时工,十年转正的依据是什么

没有依据也没有这个说法。硬要说的话只有劳动法里有一个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临时工干满十年扩展阅读

有关临时工转正的新政策

自从国家发布鼓励扶持大学生深入基层后,很多省都出台相关政策,比如山东从2019年起,免费定向培养基层农技推广本科生、专科生,“三扶一支”大学生在基层工作满两年后可通过考核成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三支一扶”人员来说,虽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但和事业单位临时工差不多。相对于逢进必考的事业单位考试,先到基层工作两年,之后转正,这可能是一条捷径。

③ 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工作年满十年及以上可以被辞退吗

可以辞退但是如果辞退需要按劳动法支付你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④ 假如临时工要是干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有什么说法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的经济补偿。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和辞退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临时工干满十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⑤ 在一个单位干十年临时工就是正式工吗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一直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没有正式编制,待遇与在编人员相差非常之多,但确实也实实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现什么问题,临时工就是被拉出来背锅的,即便这样,还是有很多的人争相想进入事业单位,哪怕是临时工,也觉得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体面一些。

最近有一种说法是临时工在单位干满10年,就等同于拿到了铁饭碗,变成了稳定工作,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都知道事业单位临时工属于第三方劳务派遣,是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不与用人单位发生直接劳动关系。而出现以上说法的依据就是《劳动法》中的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没有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事由,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相较于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就是比较稳定的了。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单位服务满10年之后,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真的是铁饭碗了呢?真的就不会失业了呢?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是有好处的,不会无缘无故就不被续签,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单位认为你不适合继续留下工作,仍旧可以做足赔偿解约。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会有机会转为正式工吗?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临时工直接转为正式工基本没可能,毕竟招录条件和考试内容等都不一样,不可能说转就直接转,临时工想拥有正式编制,只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参加正式招录考试,指望有捷径是不可能的。

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铁饭碗吗?

那是不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职工就是铁饭碗,绝对不会失业呢?目前事业单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会转为企业,职工则是由事业编制管理转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过程中,也会对在职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能力考评,符合要求的会继续留在事业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也会被淘汰,拿赔偿金。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有前途吗?

从前途上来讲,临时工是不可能会承担领导职务的,也就是说临时工是没有什么晋升空间的,至于前途就见仁见智了,有些人渴望一个稳定一点的职业,希望有时间经营自己的生活,那么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事业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业上达到一定的高度,可能临时工就满足不了你了。

⑥ 临时工超过十年怎么办

由于自《劳动法》施行后,法律上已取消了“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因此,“临时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问题,无法可依。但从《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中,不难发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实质上就是过去的“临时工”,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长达十年的临时工工作,显然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相悖,是不成立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临时工”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⑦ 假如临时工要是干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有什么说法

不管什么工,总要有劳务合同吧,单位主动辞退,失业金和补偿金应该不能少的吧,我正好属于你说的情况,反正我是有失业金和补偿金,只不过区别是我所在的单位倒闭了而已

⑧ 临时工干够十年是不是有一年的工资

无论是《劳动法》还抄是《劳动合同袭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辞职,那么劳动者不享受工作一年记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作补偿。
如果是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前辞退劳动者,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要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⑨ 新的劳动法中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单位应该给补偿吗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单位应该给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单位应该给补偿,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单位需要给予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9)临时工干满十年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⑩ 在一个单位做临时职工满十年,有什么利于临时工的政策

现在没有临时工了,根据劳动法,工作满十年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资待遇应按工作岗位等同于正式职工。如单位不同意签合同,建议现在收集证据,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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