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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06 05:11:18

1. 劳动法(1994年)实施前临时工待遇及补偿规定是什么

你的问来题可能很难得到解源决,首先你现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因为已经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如果能够证明你到现在劳动关系都没有解除的话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请。1995年1月后如果劳动关系还成立,那么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该一并计算。

2. 我以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临时工,社保局可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只有社保制度建立前,由当地当年劳动局计划指标招专工的原属固定工,或合同制正式工人才会有。并且他们都有个人人事档案,档案中都有计划招工登记表,入厂登记表,是以档案记录,以此两张表为依据,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

3. 全民所有制转合同制不履行有哪些规定

“全民所有制 ”是指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 有的企业,即为由 国家财产投资的企业。现在一般是内称d 为国有企业。 “合同制”是企业的用工制度,即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 显然“所有容制”指的是企业由谁来投资,而“合同制”是用工制度,这两概念风马牛不相及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说法并不现实了。你这里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应该是指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就在该全民企业工作的员工,当时也叫做“正式工”与之相对的是“临时工”。可是,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就不存在这一差别了,统一都叫做“劳动合同制用工”了。不信你看看《劳动法》那里边根本就找不到“正式工”与“临时工”这两个词了。 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工资报酬也是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的,在重新签订合同时或合同期间内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也是可以调整的。

4. 新劳动法有规定,临时工不可以五十退休吗

我国《劳动法》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劳动者符合法定年龄,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即认为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至于具体的退休年龄,需要看具体情况: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

法定退休年龄漫画

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类: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一次性补贴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其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5. 全民所有制企业解体长期临时工补偿规定

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前款费用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送劳动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 《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省府令15号
发布日期:1991-3-8
执行日期:1991-3-8
失效日期:2002-6-2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时工。
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终止期限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计划,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各类待业人员中录用。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使用农村户口的临时工,部省属单位(含部队)由主管(代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凡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劳动工资的统计,列“临时工”栏。
第四条企业使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四)劳动报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被招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签证。
第五条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减少产量或缩小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严禁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特殊工种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临时工的岗位工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临时工进厂时,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临时工的粮食定量,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供应标准执行。其工种粮食差额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离开户口所在地务工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务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企业临时工因工伤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因工死亡待遇执行。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三百元,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九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十二个月。
临时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变动,工资不予降低。合同期满后,按其伤残程度和致残原因,按五至十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待遇: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为:在本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半年以上的,视其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工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的,不享受停工医疗待遇。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低于所在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发给。
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伤病痊愈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因不能从事原生产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相当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其养老基金具体征集、支付、管理办法,参照省、市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提取临时工养老基金比例比照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收缴水平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临时工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保险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保险卡”登记制度。临时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时,应持“保险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临时工缴纳养老基金年限和工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临时工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并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临时工的,由有权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辞退,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辞退的,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被处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罚款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临时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并送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暂行规定》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何时失效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省府令15号 发布日期:1991-3-8 执行日期:1991-3-8 失效日期:2002-6-2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

8. 请问,有没有江苏省新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

建议你咨询劳动局,

9. 劳动法是哪一年取消临时工认定工龄

临时工工龄为啥不能认定为退休工龄?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实版行养老保险缴权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国家有关文件对临时工工龄计算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在原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他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这一政策的要点是强调了临时工必须在本单位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临时工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您1972年至1991年在水利水电某工程局临时工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就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10.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有效吗

只要管理规定中的内合法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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