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就业歧视
『壹』 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应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反响强烈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法理学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面对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欠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本文主张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国家干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给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同时本文也注意到反“就业歧视”并不能增加就业岗位,立法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人的平等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就业歧视 歧视 劳动力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十分引人注目。一方面是因为就业问题关系到每个就业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十分突出。其实,“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早已出现,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若干年前就已经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并且该问题一直持续至今。如果说,过去的就业市场上“就业歧视”现象比较单一,集中表现在性别歧视,那么近年来“就业歧视”的特点是:范围不断扩大,矛盾愈加突出和尖锐。因为“乙肝歧视”引发的震惊全国的浙江省周一超杀人案,以及因其他“就业歧视”问题而引发的数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如何看待“就业歧视”现象,以及如何应对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深感国家有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一、“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而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却又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科以下”、“大专以下”等等。
?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无心学习,而是忙于化妆打扮,甚至拍摄十分暴露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
?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
?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注: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发布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可参见《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8日报道。)。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
?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身份歧视有的非秘密单位和非国家机关的私有企业竟然也要求应聘者须为中共党员。
?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
?血型歧视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对应聘者的血型提出要求,如必须为O型血或B型血,不能为AB型血等。
?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
以上列举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是笔者从各种媒体报道中归纳整理的,将来还可能会出现新的“就业歧视”形式。
“就业歧视”现象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劳动法制不健全
一方面,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缺乏。比如,有提倡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规范,但没有关于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年龄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比如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男女权利平等做了规定,但是都是原则性、口号性的,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因此用人单位能够肆无忌惮地“重男轻女”,持之以恒地违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是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比如《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义务,但是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竟然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工作经验,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尚未产生,求职者无法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许多应届毕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时只能无可奈何。
2.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形势,是“就业歧视”现象得以生存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而且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的绝对值十分可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总量相当庞大。加上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大,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以及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增长惊人。而我国各用人单位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国家机关精兵简政,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私有企业更是千方百计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以追求最大效益。因此,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形势,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担心招不到人,因此可以放心地提出“河南人不要”、“东北人不要”、“外地人不要”、“AB型血的不要”、“应届毕业生不要”等等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件。
3.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就业歧视”发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是并非所有中央政令都能在全国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畅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降低本地失业率等局部利益,擅自制订自我保护性土政策、土措施,回避中央的统一政策。例如在2002年底,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注:教育部(2002)16号文件,“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是还是有不少地方没有按要求执行,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还发布通知,要求优先解决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这种“优先就业”政策实际就是“就业歧视”政策。
4.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
许多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缺乏先进的人才理论和科学依据,比如片面追求高学历、追求帅哥靓女、追求特殊血型等。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够成熟,优秀的、名牌的大企业还不多,许多企业的管理经验不足,管理者素质不高,难免在用人方面出现不够理性的盲目行为。
二、应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
面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社会各界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笔者也认为反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不是立法,市场发挥作用才是最根本的办法。即当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时候,就业歧视问题才会得到根本好转。另外,随着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优胜劣汰,用人观念趋于理性,就业歧视现象才会逐渐减少。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努力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同时兼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如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改变企业的不理性的用人观念;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建立全国统一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等。
但是,结合世界各国的就业情况看,达到劳动力供不应求难以实现,尤其我国更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就业,迅速消化数字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而且,即使劳动力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就业歧视问题。因为用人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大目标,而某些歧视正好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可能自觉彻底放弃某些歧视。笔者认为,在市场自发调节的同时,通过立法加强政府的人为干预,双管齐下,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另外,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适当干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和必然过程。在奴隶社会的奴隶市场上,奴隶无条件地被挑选,没有任何人格尊严可讲,政府不予干预。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劳动者较奴隶有了出卖劳动力的选择自由,政府对劳资双方的契约也不进行干预。后来,由于资本家残酷剥削,劳动者处境悲惨,引起资本主义统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绝对契约自由政策及时进行了调整,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包括招聘过程和劳动过程)做了种种限制,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同时也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和公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增加就业机会和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双管齐下,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方法。其中,制订“反就业歧视法”非常必要,它是实现劳动者平等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三、对制订“反就业歧视法”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立法模式
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形式,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另一种主张将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条款添加入《劳动法》中。笔者倾向于制订单行法。理由是立法技术相对后者简单,同时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精神或称要旨更为突出。当然采取何种形式不是最关键问题,需要规定哪些内容才是最重要的。
(二)法律内容
不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笔者认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中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不可少。
1.“就业歧视”定义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为“就业歧视”定义,准确界定其范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工作岗位本身特点差别对待求职者不属于歧视,如果以与工作本身无关的理由差别对待求职者,则属于歧视。比如挖煤的工作对体力要求较高,用人单位要求男士优先;或者打篮球的工作,用人单位要求身高在180厘米以上,像这样根据工作岗位本身特点对求职者差别对待,不应视为歧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理由是因为你是河南人、因为你是黑种人、因为你不是共产党员等等,与工作岗位本身特点没有关联,这种差别对待则构成歧视。定义可以参考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该公约对就业歧视问题规定得比较权威。该公约第一条把“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能视为歧视。
2.将属于法律调整的“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列举
定义毕竟比较抽象,为了更加利于操作,使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更为具体和明确,法律条款中应将已经出现的以及可以预见到的“就业歧视”行为给予列举。列举完毕,再增加一条兜底条款,以防止列举的疏漏。
同时还应规定除外条款,如根据我国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少数民族、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特殊照顾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不属于歧视。
3.规定发生“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规定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赔偿标准等。这部分内容应当是该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吸取以往立法的失败教训,如男女就业平等在法条里存在了若干年,但因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使得女性就业平等权利屡遭破坏而无法可救。
4.规定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
如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可以向哪个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投诉的时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该投诉的期限、办理程序,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干预等。
5.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采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先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对政府处理不服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提起诉讼。
(三)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对歧视不要矫枉过正,不能只突出劳动者的权利而忽略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要保护。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干预必须有明确限度,不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水平下降,否则更会加剧“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因此,应当在立法阶段从立法思想及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明确,反就业歧视并不能增加就业,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只不过是在不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上进行的“微调”。因此并非政府干预越多,就业机会越多,相反如果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干预过多,较大幅度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但不会增加就业,相反还会降低就业率,更加加剧就业的困难程度。
其次,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吸取反性别歧视立法的失败教训,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反性别歧视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关于女性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规定,但是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关键原因在于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就业歧视行为。比如美国联邦政府设有“公平就业机会委员”,其为常设性办公室,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罚那些有歧视行为的公司与雇主(注:见《东方》杂志2002年第10期,“弱者的自愿弃权和政府的额外保护”一文。)。我国香港地区在1995年通过了专门的反性别歧视法律。此法也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致力消除歧视及骚扰,推动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注:见2003年4月30日《人民日报》第15版。)。
总之,反就业歧视法不应再成为一部宣言式、口号式法律,必须能够操作。如果反就业歧视法制订出来后,还是不清楚应该由谁来执法(缺少主管部门),不知道应该对什么行为执法(歧视行为范围不清),不知道如何执法(缺少违法者法律责任),反就业歧视法的制订就又形同虚设了。
四、结语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之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有极端的表现形式,有必要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方法进行规范和干预。在制订反就业歧视法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同等重视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既反对歧视行为,也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应当看到,反就业歧视立法不能直接增加就业,不能直接推动经济发展,它的作用只是在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的强制调整分配。因此,制订反就业歧视法的价值重心不在于经济目的,重要的价值更体现在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平等权利等人权的保障。因此,即使将来我国经济高度发达,歧视行为不足以引发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就业歧视法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人的平等权利是永远需要保护的。
『贰』 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前不久,苏宁校招人员在广东工业大学宣讲会上宣称,招聘管培生只要985、211院校学生,而广工和广技师都是二本院校,其学生“自然”就没有应聘的资格,只能尝试其他岗位。
有学生认为苏宁此举涉嫌歧视,将此事发到网上,逼得苏宁处置了涉事员工,并在微博上发表了致歉声明。
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事实上,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就业歧视。比如,性别歧视(只招男性、男性优先)、地域歧视(不招XX省人)等等。
今天这篇文章就跟大家仔细聊聊“就业歧视”这个话题。
1、法律是怎么规定就业歧视的?
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明文规定禁止4种歧视行为:
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见,《劳动法》明文禁止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这4种情况。
有歧视倾向的招聘单位把求职者分成几个群体,对某个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这个群体和别的群体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所以法律对此明文禁止。
2、不招非985和211,是不是就业歧视?
虽然211、985高校的生源质量、师资水平、教学水准确实在整体上要优于一般大学,却不能否认大学生存在个体差异,一般大学也有很多优秀生。
但是,优先招聘211和985高校毕业生在企业招聘中屡见不鲜,虽然有些企业并不明说出来,但他们甚至不会去双非学校招聘,即便收到非211和985学生的简历,有的企业甚至直接就扔进了垃圾桶。
那么,不招非985和211学生,这算不算就业歧视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但是,教育部禁令只能规范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和企业尚无约束强制约束力。所以企业招聘中优先录用985和211还时有发生。
3、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法律一方面禁止企业进行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也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开出一些条件,选拔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录用谁不录用谁,都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一般来说,判断一个招聘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可以参考如下的标准:如果企业要求的条件是一个人天生的,后天无法通过任何努力来改变来实现的,就是就业歧视。比如,性别,出生地、民族等。但通过后天的努力和积累可以达到的条件,一般不认为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不属于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用,这也不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XX岗位的求职者必须具备X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也不是歧视因素。
比如,企业要求求职者会英语八级,这个经过后天努力,完全可以学会,所以也不是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证书,这同样不是就业歧视。
4、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近年来,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在招聘过程中频频出现,引起全社会的不满。
有些企业表面上看没歧视,实际上是变相歧视。例如,招聘中,男性求职者要求本科学历,女性求职者要求硕士以上学历。
一旦遭遇就业歧视,求职者该怎么办呢?
比较容易想到的就是“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法。试想,如果走上法律途径,企业还愿意招你么?即便你还能入职,入职后会过得舒服么?
我们建议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这3种措施: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建议求职者匿名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去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还不知道是你举报的。
第二,借助媒体的力量,博得舆论的支持。例如,苏宁就业歧视case中,学生发微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逼得苏宁公开道歉。
第三,求职者有权拒绝去有歧视倾向的企业就业。
『叁』 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工作经验”:就业歧视与就业难
是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当然是利益最重要了;
但对于咱们就业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每个人都要从这一步开始的,没有人生来就会的,关键还是看你的能力与机遇了,世间有太多的不公平了,抱怨也解决不了什么.
加油,好好努力把!!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了,去努力争取这个开始把!!!
好运啊!!!
『肆』 就业歧视一般有哪些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但是目前就业歧视依然广泛存在,大致上可分为五种:
学历歧视。学历歧视是中国就业歧视中问题最突出,影响范围最广的歧视,学历歧视在私人企业单位尤为严重。例如不承认大专是大学;不承认自考学历、函授学历、夜大学历等;过分鼓吹或强调985、211院校毕业才能进入某某部门等。
性别歧视。指定某种岗位必须由男性或者女性来担任。
健康歧视。歧视残疾人,残疾人明明有能力从事某种岗位,但却因为其残疾而被拒绝。
犯罪歧视。歧视曾经受刑的人员,某人曾经犯罪,但接受教育后表现良好刑满释放,而企业单位拒绝或歧视曾经受刑的人员参与应聘。(公务员和教师行业除外)
户籍歧视。歧视非本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参加工作。(但这种现象现在已经比较少)
『伍』 就业中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中国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碰到的主要歧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城乡户籍就业歧视
在中国最为严重的歧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因为它关系着群体化的利益。主要包括:①歧视农村户口。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广受不平等待遇。农民往往被称为“乡下人”,被“城市户口”拒之门外。②歧视外来人口。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2、 性别歧视
尽管目前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都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就业领域内仍存在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
3、 年龄歧视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
4、 身高歧视
身高是人为所不能控制的,多是由遗传因素决定。但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喜欢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没有得到身高要求的,往往第一轮简历筛选就落选了。
当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有:
1. 举报投诉: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12333(人社局)、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歧视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将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拒不接受约谈或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2.申请调解: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在“掌上12333”软件上申请劳动者调解,申请相关部门介入并调解与用人单位间的矛盾纠纷。
3.司法救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可要求继续工作或直接赔偿;同时可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陆』 求职路上,你都遇到过哪些就业歧视
教育部消息,2018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820万人,再创新高。显然,在这个大学生遍地都是的时代里,就业俨然成为了一大社会问题。与八百余万人潮争渡,场面之壮观可想而知。你以为这就完了吗?不,并没有。现实告诉你,最令大学生绝望的不是激烈的竞争,而是就业歧视。
一、对不起,我们只要985,211大学的毕业生
在投递简历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很多企业都开出了这样的条件“非研究生、博士或者211、985大学不要”。在就业压力日益严峻的今天,学历歧视把很多刚出大门的大学生挡在了门外。虽然名校毕业的大学生相对而言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但是不考虑个人能力而一味只看学历的做法,是不是也把大量非名校毕业的优秀求职者拒之门外了呢?
二、我们这个岗位不需要女性
求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也非常普遍,一方面企业认为女生的身体素质不如男生,承担不了过大的工作量以及一定的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女生在法律的保护下拥有休产假的权利,这期间造成的损失是很多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都尽量避免招用大量女性。企业的这一做法无疑让很多女生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本地户口优先录取
此外,地域歧视也尤为明显。有数据表明,有本地户口的员工工作更加稳定,企业不必随时担心员工离职,也免去了为员工提供住宿的这一笔开销,可谓一举两得。在不少城市“拥有本地户口”成为企业衡量入职门槛的一个重要指标。
那么,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求职者面对这种就业歧视,产生消极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光是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
我们作为求职者,保持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时,要以此为前进的动力,努力提高自身实力,实力是碾压规则的唯一法宝,然后努力去改变规则。毕竟,怨天尤人是没有意义的,牢骚满腹也无法改变现状。因为你改变不了招聘单位的用人标准,也改变不了别人的想法,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改变自己。因此,在求职时就要对自己做出一个完善的职业规划,扬长避短,分析出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只有这样才能在浩浩荡荡的求职大军中脱颖而出。
『柒』 多数求职者在遭遇招聘歧视时是如何选择的
近日,国内知名企业的员工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其中特别提出“五不要”:不要简历丑的,不要研究生博士,不要开大众的,不要信中医的,不要黄泛区和东北人士。从爱好歧视到学历歧视,再到相貌歧视、地域歧视,一下打倒一片人。这则招聘信息也立即在论坛、朋友圈炸开了锅,网友纷纷留言谴责该公司在招聘时存在歧视行为,要求公司开除相关责任人。
在遭遇歧视后,普通的职场受害者只能默默承受着不公。当前,要根除职场歧视,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唯有招聘歧视人人喊打,人们对不公平的招聘和暗箱操作的社会现象零容忍,招聘者扭转自身错误的招人用人观念,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护,我们国家开放包容的精神才能光大。
『捌』 作为普通的求职者,大学生该如何应对就业歧视
面对即将来临的大学毕业季,很多大学生就业问题频频出现,而且大学生就业日益成为一个被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此过程中,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也随之显现出来。如:性别歧视,院校歧视,年龄歧视等等,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就业歧视显然已成为大学生就业道路上的拦路虎。 面对这种状况,让学生到底应该如何去做?
尤其是性别歧视特别严重,但其实这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到我们遭遇性别歧视的时候,或者就业喜事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部门补偿。
其次就业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有时候也大可不必太看重。
『玖』 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从具体的表现形式上看,就业和职业歧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业机会歧视: (一)应聘机会不均等。比如户籍制度造成的户籍型就业歧视和性别型(即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 (二)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不同而制定不同录用标准是合理的。但对同一地点的相同工作环境、相同工作岗位因劳动者的性别、户籍等不同而随意提高录用标准,则是就业机会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就业待遇歧视: (一)非法的歧视待遇,比如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向某些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同工不同酬,是指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却因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国籍、户籍等差异,用人单位支付不同劳动报酬; (三)因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国籍、户籍等差异而不同的晋升和个人发展机遇。 第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一)为不同的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对不同的劳动者采取不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变更条件和解除、终止条件。(吴圣奎)
『拾』 面对就业歧视能不能总是忍气吞声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曾发布歧视性招聘要求,一些网友指责该企业涉嫌就业歧视。相比于这种明晃晃的歧视,应届毕业生所遭遇的就业歧视,一直饱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国高校传媒联盟面向来自100余所高校的60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7%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应聘者如果总是忍气吞声,自然就会让歧视行为禁而不绝,而相应的,也是在变相提升就业歧视的正当性。目前对于就业歧视的问题,倒不在于企业有多么的蛮横和不讲理,而是应聘者敢不敢或者愿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而最终维权能够进行的前提,是立法部门亟须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可操作化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