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三位一体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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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的探索实践
2007年,上海市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把教育培训纳入安置工作的整体规划,有力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上海市探索实践的主要经验是:
――――转变工作思路,构建教育培训政策体系。
实行安置改革以来,上海市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转变工作思路,把教育培训纳入安置工作的整体规划,并从构建教育培训的政策体系入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了鼓励扶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
①解决个人培训费用。市民政局与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上海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和《关于上海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会议纪要》,规定退役士兵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并进一步规范培训办法,增加了培训项目的范围。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安置部门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退役士兵报名参训,并为每名退役士兵办理含有2000元培训资金的培训账户卡。
②降低培训入学门槛。市民政局与市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上海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规定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上海市高等院校的,给予10—30分的加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的,可以免试入学;对考入全日制院校的,给予享受自谋职业的同等待遇。从2004年冬季开始,连续三年组织了部分高校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并对退役士兵考生实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优惠政策,三年来共有140名退役士兵被录取。
③确定各项优惠政策。市民政局会同教育、公安、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以及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005年4月,市民政局会同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则按此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创新培训办法,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开展教育培训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市场化安置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该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发展趋势,努力构建具有上海特点的全方位、多层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即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普遍培训、特定岗位技能证书的专项培训以及学历教育三者相结合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并形成以普遍培训为主体、以专项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辅助的培训机制。
①加强宣传教育。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报到后,各区(县)安置部门采取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普遍开展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退伍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同时,大力宣传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创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士兵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走自谋职业市场化安置新路的信心和勇气,营造推进安置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黄浦、卢湾、杨浦等区专门邀请就业指导专家,为退役士兵详细介绍上海目前的就业形势以及自谋职业方面的优惠政策,传授求职技巧,帮助退役士兵摆正就业心态。浦东、嘉定、普陀、青浦等区组织退役士兵实地参观部分企业,增加他们对地方就业情况的感性认识。
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本着“培训服务于就业安置”的理念,各级安置部门从提高培训质量入手,根据整个社会就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项目,增强培训与就业岗位的对口适应性,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培训工作成为做好安置工作的“推进器”。嘉定、闸北、静安等区积极适应安置改革要求,通过广泛征求退役士兵和用工单位的培训需求,有重点地引导退役士兵参加适应市场就业形势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③采取激励措施。浦东、嘉定等区规定凡要求政府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与政府扶持就业相结合,极大地提高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使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就业之路越走越宽。
――――强化服务意识,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近年来,上海市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强化服务意识,把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转移到为退役士兵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来,努力构建与市场化安置方式相适应的高效服务体系。
①明确职责和任务。在每年年度安置工作开始前,市领导都要对安置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明确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对各级安置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意识教育,并要求各级安置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上来,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并发动全社会和各有关部门,共同营造关心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服务的良好氛围。
②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全市各区(县)建立并完善了就业服务网络,利用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徐汇、浦东、普陀等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增设了“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心”,民政部门设立信息窗口,并利用当地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单位用工需求。南汇、虹口、金山等区在各乡镇街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退役士兵信息库,对退役士兵情况分类登记,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③整合各类社会就业资源。全市通过整合各类社会就业资源,举办专场招聘会、在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设立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窗口,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黄浦、徐汇、宝山、闵行等区充分挖掘就业岗位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落实工作单位。松江、青浦、虹口、普陀、奉贤等区开展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吸引了驻地100多家大中型企业和当地退役士兵参加。近几年,全市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每年为退役士兵提供培训服务1万多人次,其中的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走上了理想的工作岗位,全市的安置质量和效能也明显提升。据统计,1998年以来上海市共接收退役士兵43704人,安置率每年都达到100%,圆满完成了中央下达的安置任务,有力地支持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
●青岛市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的探索实践
2007年,青岛市委、市政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为基本原则,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为改革延伸手段,逐步建立完善了计划安置与扶持自主就业并举的安置工作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安置任务。青岛市探索实践的主要经验是:
――――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使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是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措施。青岛市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出台鼓励政策、落实安置资金、规范安置程序等措施,大力促进了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2006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率就达到了应安置总人数的80%。
①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是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的首要环节。青岛市在大力做好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的基础上,把安置政策宣讲工作贯穿于兵役征集和退伍安置的全过程。首先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安置改革的宣传报道,召开就业形势报告会、座谈会、培训班,采取典型事迹引路和征兵期间开展征兵安置宣传月活动等多种形式,让退役士兵广泛了解该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从而调整好退役士兵未来择业心态,树立新的就业理念,自主选择创业、就业之路。二是推行政府安置工作政务公开。从退役士兵报到的第一天起,各级民政部门就将“就业形势、安置政策、安置程序、货币安置补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印制成宣传单、明白纸,发给退役士兵人手一份,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当年的安置工作有关事项。三是搭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青岛市退役士兵网站的宣传作用。市安置部门常年通过网络向社会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就业信息,区、市安置工作进展动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典型情况。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退役士兵“闯市场”就业的信心。
②通过出台政策,推动自主就业。2002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青岛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又依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再次研究修订了《青岛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意见》。2007年,为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进程,市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07]37号)文件,上述文件明确了自主就业的范围、标准、落户、培训、资金保障办理程序、优惠政策等。2007年6项优惠政策特别规定:
一是对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取消城乡差别,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方面享受同等经济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每人800元),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二是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内(农村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考入国家全日制本科的,由当地政府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学费;
三是将农村退役士兵培训促就业工作融入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退役士兵职业介绍窗口,免费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就业;
四是提高了农村退役士兵住房特困补助标准,由过去每人100元的标准提高到了每人200元,集中用于农村住房特困家庭退役士兵补助;
五是将当年待就业期间患大病的退役士兵医疗费用报销,纳入了当地医疗保险序列,列入了市、区财政预算;
六是进一步提高了当年伤残退役士兵地方建房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至4级伤残军人地方建房补助费提高到了每人3万元,其中需要在市区安置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了5万元;5至6级伤残军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提高到每人1.5万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证不仅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该市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均可享受。通过出台政策推动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截至5月底统计,2007年全市第一批选择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450多名退役士兵,已分别在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始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③通过落实资金,保障自主就业。经费是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基础,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明确表示:“这个钱,财政应该拿”。从1999年起,该市将自谋职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货币承担安置任务等多途径筹集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地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款。2006年,市和区(市)两级财政为推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共计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087.3万元。2007年,城镇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依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1.5至2.5倍标准计发。义务兵和士官将达到3—3.5万元;转业士官3.7—5.5万元。
④通过规范管理,促进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从提出申请到签订协议,再经公证以及领取证书和扶持金,做到严格审核、认真办理、规范有序。允许退役士兵及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考虑,慎重选择,做到不违背退役士兵意愿,不损害退役士兵的权益。对于部分退役士兵一年内自己未能找到就业岗位的,再由政府通过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形式扶持就业。同时各级安置部门还建立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资料库,实行定期电话询访制度,以便随时掌握这部分人的动态信息。
――――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培训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难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役士兵本身的技能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提高其学历技能素质,搞好延伸服务,使退役士兵得以妥善安置,逐渐成为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主要措施。青岛市的做法是:
①落实培训经费,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1999年规定凡参加大、中专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学费300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200元。2002年,该市再次提高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经费标准,要求各级财政拨出专款,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城镇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按照城镇社会失业人员培训标准,给予每人800元培训补助,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在部队荣立一、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参加学习、培训,学费全免;荣立三等功的减免学费200元,家庭特困户退役士兵亦可全免学费。参加培训者凡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双考”公开选岗时可凭证书选择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2007年又对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取消城乡差别,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方面享受同等经济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内(农村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考入国家全日制本科的,由当地政府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学费。这些政策调动了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积极性,2006年参加培训人数已占应安置人数的80%以上。99年以来,全市两级财政共计支付培训经费2120万元,保障了培训正常开展。
②联合办学开展学历教育。先后与曲阜师范学院、青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联合办学,在教育部门备案挂牌成立了青岛市退役士兵培训学校,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针对退役士兵文化程度偏低和待分配时间长的问题,采取免试入学,全日制教学方式,凡按教学大纲完成所学科目并考试及格者,即可发给大专专业证书文凭。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发出后,退役士兵报名踊跃。至今已有六届学员毕业选择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据海尔、海信集团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接收单位普遍反映,经过学历教育培训后的退役士兵,适应技能岗位需求快,企业用起来顺手。
③与劳动就业培训部门合作开展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培训。一是对那些个人没有专业技能或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退役士兵,进行有针对性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难问题,使他们都能实现自主就业;二是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企业用人需求,及时推出一些社会需求量大的工种作为培训专业。几年来,先后推出了车工、钳工、烹调、汽车修理、家庭装饰等60多个工种,培训退役士兵2547人;三是组织实施以培养“小业主”和“小老板”为目的的自主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创业技巧,学习经营管理之道,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从而培养造就了一批成功的经济实体创办者。如,墨市转业士官管仲辉,2000年退役自谋职业后,经过创业培训成立了海鹰气囊厂,利用他在部队及培训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及管理经营知识,研制开发了水陆两用气囊产品。六年多来,其产品行销十个省、出口俄罗斯,年实际创利200多万元,企业招收的18名员工,全部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据统计,近6年来全市有587人创办了经济实体,有1605人成为个体私营业主,吸纳社会人员和退役士兵就业人数达2520多人。
――――加快安置工作职能转换步伐,积极搞好延伸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退役士兵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势在必行,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加快安置工作职能转换步伐,积极搞好延伸服务。为此,青岛市在3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①选择了经济较发达的崂山区为试点,建立了区、街、居三级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设立了区、街两级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网络、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分片设立了22个社区退役士兵职业介绍站,初步建立起了以区退役士兵就业市场为中心、街道分市场为补充、社区服务机构为延伸的企业招聘信息服务平台和求职服务平台,专门设立了退役士兵职业介绍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士兵开办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免收中介费用,探索总结“就近培训、就地转移”,“自主择业、推荐就业”模式,让退役士兵不出社区即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便捷就业服务。
②选择了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莱西市为试点,将退役士兵培训与职业介绍工作,融入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代理机构。为民服务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的同时,并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逐步形成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与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模式。
③加快职能转换,进一步建立完善了职业介绍机构。2007年市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合作,成立了青岛市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每年举办6—8场退役士兵就业洽谈会,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其他区、市也联合各级劳动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市场,免费为退役士兵开办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基本做到了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机构健全,有人服务、有岗可谋、有业可就。政府通过对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上给予优惠,经济上给予补助,技能上给予培训,就业上给予扶持,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安置打下了前期基础。
Ⅱ 如何抓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经验做法
征兵工作是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对打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征兵工作,为完成征兵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存在有的地方对征兵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征集动员能力不强、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
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加强征兵工作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充分认清献身国防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制定出台的激励政策,调动优秀青年入伍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到部队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宣传各级加强征兵工作的有力措施和工作经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以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征兵宣传效果,特别是在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征兵期间,加大宣传教育投入,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间和时段进行集中宣传。征兵宣传要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文艺演出、播放军旅题材影视片、英模典型做报告、瞻仰先烈等活动,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社会动员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每年5月、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创新形式,注重效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
(一)提高优待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补助政策。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村籍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要积极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路子。加大省级、市级财政支持力度,以适应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确保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安置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市将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基本财力无法满足县级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县,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到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都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加大“阳光安置”和督导检查力度,对认真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兵员征集能力
随着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征兵工作由季节性转变为常态化、制度化。要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要建立征兵办公室常态化办公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
四、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队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完善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预征通知书”。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同志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征兵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找准征兵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狠抓廉洁征兵,带头执行征兵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严格落实征兵工作程序,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个环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遏制不正之风,净化征兵环境,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Ⅲ 退伍军人专干有哪些工作
退役的士兵,有年轻人、也有老人。作为老人来说,安排在家中养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年轻人来说其实,每年政府对于退役的士兵就业都有一些优惠政策,或是由政府直接安排,或是进行自主择业,当然,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国家是有一定的帮扶的。政府安排,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职位,而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这三种考试,招考单位还会放宽政策。
首先是政法干警考试
大多退役的士兵,多数是在高中毕业或初中毕业达到参军年龄去应征报名参军的,这类群体学历不高,参加公务员考试学历就不够,而政法干警考试,就是这类考试的最好选择。
政法干警考试是什么呢? 它是由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
报考政法干警,不限专业,学历只要高中及以上即可。考上政法干警后,需要进入相应的大学进行学习深造,毕业后分配到报考的地方,还是公务员编制。
其次是国家公务员考试
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招考,最低学历基本上都是要求本科学历;地方公务员,最低学历在大专及以上。作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目前是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加分政策。若是你学历较高,报考的时候优势就会比较明显,因为会在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但大多数公务员岗位都没有明确的要求退役士兵,因为,大方向上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要求就和其他人一样,符合相关报考条件就好。
每个省份每年招录要求不同,建议退役士兵在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后,查看相关要求条件,职位表是否有符合自己可报考的职位,避免做无用功。
最后是事业单位考试
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大多在大专就可以报考,而且还是招聘人数比较多的。作为退役士兵来说,从部队退役后回乡,国家要对这部分人进行安置,政府也会预留一些岗位针对这部分人进行招聘考试。在逢岗必考、逢考必争的今天,退役士兵就有很大的优势了。
作为退役士兵,不管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或是其他的招聘,都会有政策向这部分人进行倾斜,这样的安置政策,让报考人数减少很多、竞争也会减少。
第一、接受国家安置。国务院是颁发过军人退伍条例的,军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接收后一年半之内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安置完毕。安排工作需服从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第二、自已找工作。退伍后,老兵们面临着从“退伍老兵”到“职场新兵”的角色转变,很多在军队中学得的技能并不能直接的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使得许多老兵在应聘的过程中,缺乏能够直接展现的核心竞争力,只能应聘保安、武装押运等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工作,而这对于很多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来说,是不可能满足与此的。
第三、重返校园学习热门技术。老兵退伍,说老并不老,二十左右岁的年龄正是吸收新事物黄金年龄,为提高社会竞争力,找份自己理想的工作,重新回到校园学习当前热门技术是大多退伍军人的选择。而且现在国家政策已经开始扶持退伍兵重返学校,更有利于老兵的就业安置。
第四、招警、辅警考试
招警属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招录通过后即是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招录过程除了体能测试和按警察标准体检这两个环节,其他几乎与普通公务员招录一样。
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属于合同制,没有正式的公务员编制,但是招录要求低,一般高中、大专学历就可以报考,退伍军人可以将辅警当做职业的一个过渡期。
第五、也是现在来看最好的一条出路:政法干警。可能这条路比较辛苦,付出的努力要更多一些,但是学历、编制双丰收!苦几个月也值得了。
政法干警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发起的,一次集公务员、高考(或考研考试)为一体的入学考试。政法干警考试的职位有民警、司法所干部、法院检察院干部、司法警察等,是正式的公务员行政编制。
第六、如果您还在军队服役的话,那不妨利用空闲时间多学习,借此提升自己的学历,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退伍后即可参加公务员考试,不过公务员考试相对于政法干警的竞争要大一些。
Ⅳ 求看完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还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减弱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能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因此,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聚焦:强素质,促就业——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意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新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第三,做好重点对象安置。新的兵役法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聚焦:重责任,树权威——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背景观察】:“法贵在行”。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地贯彻执行兵役法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兵役制度的落实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对一些应征青年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这种情况反映了有些地方领导和群众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也与兵役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健全、处理依据不够清晰具体有关。今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对3名拒服兵役的青年依法实施处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起一些专家对完善兵役法律责任制度的探讨,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引发人们对兵役法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关注。 【专家解读】: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比如,原规定对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可以实施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处罚,这实际上等于他们两年后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处罚明显偏轻,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也是不公平的。这次修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并参照世界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终生不得录用,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又如,针对2000年国防生制度施行以来,国防生违约不到部队服役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新的兵役法明确了对国防生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再如,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中增加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是为了强化各有关单位“一把手”在兵役工作中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对兵役法执法主体的界定比较模糊,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来实施处罚的问题,新的兵役法对处罚实施主体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Ⅳ 如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兵员征集工作
征兵工作是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对打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征兵工作,为完成征兵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存在有的地方对征兵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征集动员能力不强、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
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加强征兵工作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充分认清献身国防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制定出台的激励政策,调动优秀青年入伍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到部队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宣传各级加强征兵工作的有力措施和工作经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以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征兵宣传效果,特别是在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征兵期间,加大宣传教育投入,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间和时段进行集中宣传。征兵宣传要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文艺演出、播放军旅题材影视片、英模典型做报告、瞻仰先烈等活动,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社会动员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每年5月、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创新形式,注重效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
(一)提高优待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补助政策。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村籍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要积极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路子。加大省级、市级财政支持力度,以适应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确保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安置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市将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基本财力无法满足县级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县,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到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都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加大“阳光安置”和督导检查力度,对认真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兵员征集能力
随着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征兵工作由季节性转变为常态化、制度化。要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要建立征兵办公室常态化办公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
四、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队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完善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预征通知书”。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同志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征兵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找准征兵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狠抓廉洁征兵,带头执行征兵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严格落实征兵工作程序,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个环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遏制不正之风,净化征兵环境,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Ⅵ 郑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究竟何时能出台
1 是不是已经出台了?
2
2014年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2014-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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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什么 突出重点 拓展领域 结合全面改革
一、供给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开源疏流,在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是优化产权结构,国进民进、政府宏观调控与民间活力相互促进;就是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就是优化分配结构,实现公平分配,使消费成为生产力;就是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经济总量;就是优化消费结构,实现消费品不断升级,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二、改革目的(进行供给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三、改革措施:
1、宏观政策要稳,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使二者相互配合,协同发力。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6年宏观政策提出的具体要求,释放出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的重要信号。
当前,世界经济和贸易低迷、国际市场动荡对我国影响加深,与国内深层次矛盾凸显形成叠加,实体经济困难加大,宏观调控面临的两难问题增多。201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通过加强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以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实施稳定市场的有效措施,新的动能加速孕育形成,就业扩大、收入增长和环境改善给群众带来不少实惠。在此过程中,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功不可没。
2、产业政策要准,准确定位结构性改革方向:
中国整体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正加快向第三产业主导的形态转变。然而,在产业结构表现出显著改善的同时,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一方面,第三产业的提升潜力仍然十分大。与欧美等发达国家70%以上的第三产业比重相比,中国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仍然较低,还不到50%。
另一方面,中国工业体系中传统工业较多,新兴产业的增长难以弥补传统工业的萎靡,内部结构矛盾十分明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这为中国未来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指明了方向。
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明显改善,整体水平提升明显,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金融业与房地产业成为拉动第三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传统服务业占第三产业比例下降,金融保险、计算机服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社会化养老、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型服务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3、微观政策要活,激发企业活力和消费潜力: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微观政策要活”。做到灵活的微观政策就是要通过完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者潜力,放活政策做活微观经济,充分释放生产消费活力和内部增长潜能,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微观经济是经济形势的“晴雨表”、发展的“推进器”,放活微观政策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积蓄发展新动能的现实需求。做活微观、提质增效对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至关重要。
微观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不竭源泉。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市场活力没有得到充分激发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干预得太多。因此,实现“微观政策要活”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快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思路,将该放的放下去,将该管的事管好,将该服务的服务到位,真正做到“放水养鱼”,激活微观经济。
①增强经济领域简政放权力度:
简政放权应避免各类部门“一刀切”,向经济领域适度倾斜。另外,简政放权应更加重视从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角度进行整体部署、全方位为企业松绑,避免各种抓大放小、抓实放虚、我抓他放等行为对改革红利的抵消,切实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
②简政放权应向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倾斜:
政府应该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一是降门槛,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给小微企业更多的“出生证”;
二是优服务,在财政、金融、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小微企业倾斜,给小微企业适当地“喂点奶粉”,切实让新注册的800万小微企业尽可能地活下来,并以此带动“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
③通过社会领域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社会领域的简政放权也不能裹足不前,而要齐头并进。
一是要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为政府“补位”,加大教育、养老等社会领域的投入力度;
二是要对社会领域的各种评比、达标、认证、收费事项进行全面评估,该保留或下放的进行保留或下放,其余的则应尽可能取消,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切实降低市场门槛;
三是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要跟上,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也有积极性跟随中央步伐进行简政放权,为避免社会领域的“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的支撑。
4、改革政策要实,加大力度推动改革落地:
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需要保持和增强战略定力,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部署,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培育一大批改革的促进派,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最大程度地释放改革的新红利。
当前,全球经济仍然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不稳定因素较多。走进新常态的中国正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新矛盾、新问题和新挑战。在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下,经济增长出现减速趋势,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特殊时期,到了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
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包容、不可持续等矛盾依然非常突出,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每一项任务,担子都不轻,所面临的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化解产能过剩风险、增强结构调整动能、释放创新驱动潜力、保障民生期盼等重点问题,依然需要通过切切实实的改革来加以推动。
不深化改革,发展就难有活力、难有成效、难以可持续;不深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就可能更严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改革过去、现在都是中国最大的红利,改革依然是中国发展的最大动力和关键一招。要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行稳致远,必须培育千千万万的改革促进派,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坚决破除各种利益的藩篱和体制机制的弊端,充分释放改革新红利。
5、社会政策要托底,守住民生保障的底线: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思路,必须实施相互配合的五大政策支柱,社会政策要托底是其中之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等,必然会影响部分群体的就业和收入,但这是必须要过的槛,必须要经历的阵痛。所以要更好发挥社会政策稳定器的作用,守住民生底线。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兜底上,要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公共服务,为结构性改革创造好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从全局高度重视就业问题。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真正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①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应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
完善和落实促进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大支持自主创业力度;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
②要努力推进重点、困难群体就业:
切实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加紧消除流动就业的制度壁垒,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确保就业困难群体随出现随援助随就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做好妇女就业工作。
③加强配套措施改革:
一要全面提高就业能力。要加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技工院校示范校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和现代技工教育培养体系。重点支持急需紧缺行业技师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健全完善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
二要提升就业服务能力。要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建设城乡人力资源基本数据库。要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三要加强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建设。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有效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要努力实现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Ⅷ 你好,我想问一下,退伍军人报考公务员有什么政策
1 退出现役的,转业军官符合相应安置条件且意愿进党政机关的,可以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定向的的
军转干部考试
,通过考试后,能安置进入行政机关做公务员。
2 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退伍的,只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那近几年开始实施的
政法干警定向招考
,就有专门针对高中学历退伍军人的职位,这样,较低学历的退伍军人要进公务员队伍,报考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是非常适合的选择。
Ⅸ 退伍军人是否给安排工作
你提的这个问题有一定代表性。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形大致有:户籍地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等原因,出现就地集体农转非;家属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而出现部分家庭成员或全家农转非,等等。对于这种因户籍性质变动而出现的待遇调整要求,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研。随着国家退役安置改革的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退役安置是改革的大方向。但在新的安置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目前还只能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由各地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妥善处理。有些地方对上述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范围,而有些地方对城镇和农村退役义务兵安置已渐趋一致,城乡差别很小。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如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则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城镇退役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参见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