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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做什么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 2021-02-16 08:58:05

①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一、结合企复业实际,探制究工作途径,指导工作实践。
1.工会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2.工会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思路
3.工会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
二、融入企业中心,履行工会职责,实现有位有为。
1.站在稳定职工队伍的高度,开展生活保障工作。
2.站在提升职工素质的高度,开展经济技术工作。
3.站在职工、企业融合的高度,开展民管法律工作。

② 国企工会工作有前途吗

无论在任何单位工会工作,只要有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热心为职工排忧解难者都受职工的拥戴和欢迎,前途无量,必须端正思想态度,热诚为广大职工谋福利,鞠躬尽瘁 ,死而后已。

③ 浅谈如何做好国企工会工作

【摘要】在企业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做好基层工会工作,就要进一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关键词】工会组织建设工会职责工会工作
2001年的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赋予工会新的使命和责任,工会是一个企业重要的、独立的组织机构,是联系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起着协调上下关系和推进基层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工会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在推动企业事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立足本职工作,要做好基层工会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工作。
一、正确理解工会与党委、行政、职工之间的关系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能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企业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争取和维护工人的利益,改善工人的工作、

④ 国有企业工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我认识一个海关工会的会长。新人一般都是跑腿的。工会主要翔政府要福利。还有解决内部人员福利上的问题。

⑤ 中国国企(企业)的工会是干什么的

工会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推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三、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知识,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文化和身体素质,为教学、科研服务。
四、负责全校职工福利经费管理,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伤病教职工的慰问工作,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五、关心教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教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六、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工作,调解教职工之间和家庭矛盾。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建设好“职工之家”。
八、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九、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负责职工各种协会的管理。
十一、承担上级工会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全校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监督学校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督促学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三、审查学校工会的财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工会的工作需要。
四、监督学校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挥帐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五、坚持当月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
七、经费审查委员会年初要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度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将本届经费审查情况向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八、要对工会会计预算工作、设置帐薄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检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加强经济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九、宣传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坚决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现象做斗争,保证学校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十、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调动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

工会主席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工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布置和安排工会工作,对工会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交流经验。
四、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和下情上达工作,协调学校工会和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检查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工会小组贯彻落实大会决议和有关精神。
六、积极组织教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参与讨论审查学校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七、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教职工福利费。
八、抓好工会委员和工会办公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九、 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工会工作,抓好工会的日常工作;在主席领导下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工作向主席负责。
二、组织工会全体成员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负责工会办公室协调工作, 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
四、及时向主席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情况。经常联系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小组,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工会工作。
五、协助主席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职工之家” 和职工各种协会活动的开展及检查指导工作。
七、负责工会组织建设、文体、青年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委员的分工合作,发扬民主,搞好团结,同心协力,搞好工作。
八、接待来信来访,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主席。
九、完成学校党委、上级工会和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工会办公室在工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会委员会的决定和工会主席的意见,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起草大会的实施方案、议程和工作报告。
三、组织安排工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和文件收发工作。负责工会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学校工会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对各工会小组执行学校工会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负责数据统计和各种报表工作。
六、负责工会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工作;
七、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工会工作任务,制定工会活动实施计划,检查了解各工会小组的活动情况。
八、负责工会的考勤工作;负责报刊杂志、学习资料的订阅工作和做好职工活动室、报刊阅览室的管理工作。
九、管理好工会印章、办公用品;负责接待工作和工会关系接转工作。
十、做好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一、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工会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财经纪律和政策,贯彻执行工会财务工作“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的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斗争,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
二、认真执行本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保证工会的正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三、全面、准确、完整、真实的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正确、及时、完整地登记好管好各项资金、财产,做到帐物相符。
四、经常检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五、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各项开支须经工会领导事先批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六、定期公布帐目,发挥帐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七、收缴工会会员费和做好与财务有关的其它工作。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树立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积极参加创先进职工之家活动。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向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关心女职工的学习、工作、家庭和生活,经常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工作,调解教职工之间和家庭矛盾。
三、动员和组织女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支持和鼓励她们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真正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四、组织好纪念“三八”妇女节的活动,在女教职工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做好女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积极组织适合女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女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女职工的政策、法律和规定搞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工作,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八、积极受理女职工的申诉和反映的意见、建议,经女职工委员会调查研究并作出解决方案后,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九、完成学校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⑥ 新时期怎样做好国企企业基层工会工作

一、加强企业工会工作重要性

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是工会推动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团结动员职工支持、参与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企业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企业改革,需要企业工会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识大体、顾大局,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促进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献计出力;维护企业稳定,需要企业工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

二、明确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日益发展的新形势对企业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工会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以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企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少数人对这些问题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企业行政领导仍把工会看成是搞劳动竞赛、文体活动和福利救济的。因此,首先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旗帜鲜明地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劳动法》、《工会法》中已明确企业工会是企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也就是说,企业工会是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而存在的。最直接的责任就是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权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化,利益矛盾复杂化。加之,有时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职工收入稳定性差。职工的权利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性,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工会作为职工群众方的代表通过有效的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参与处理好各种劳动纠纷,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其次,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变革,不断去探索企业工会的运行机制。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也是永葆工会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要按照《工会法》认真规范企业工会工作,在工作职能上,要注重突出重点职能,在活动方式上要注重实效,做到多样化,对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文化,提高职工素质的活动积极组织,努力走出一条适应企业发展进步的工会工作新路子。

三、抓好女职工工作,促进其全面发展

新时期新目标,为现代女性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为煤矿女工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女职工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调整自己,更新观念,完善自我,增强竞争意识,面对挑战。因此,女工组织要从更新女职工观念,提高女职工的竞争力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教育女职工树立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观念。女工组织要通过开展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精神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认识,使女职工懂得现代女性必须摆脱传统的依赖求稳心理,反对依附和盲目顺从,更新观念,增强信心,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在激烈的竞争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自身价值,面对挑战。二是唤起女职工强烈的时代责任感,充分发挥聪明才干。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女职工克服心理障碍,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现代意识,在工作或家庭困扰面前顽强拼搏,不怨天尤人,重新调整心态,充实自己,坦然面对新生活,重塑女性自身形象。三是要充分抓住"创建学习型班组"的活动契机,做好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让女职工真正感受到集体的温暖,用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去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会组织要及时做好宏观调控和引导工作,拓宽工作思路,做女工的坚强后盾,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让工会女工委成为女工心灵的港湾,成为一个真正让女工信赖的家园,使之释放出最大的潜能,为煤炭事业增光添彩。

四、抓好工会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实践证明,做好新形势的工会工作,抓好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可以说工会干部队伍素质的强弱,决定着工会工作效果的好坏。所以,一定要下功夫抓好工会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首先,要注重工会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政治上必须坚定这是对工会干部的最基本的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业务要精,要熟悉工会的业务工作,在吃透上级意图时,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工会干部必须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律的观念,充分认识自己岗位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干好工作。必须明确干部就是服务的观念,为基层服务好,为职工服务好。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通过向上反映和向下沟通等渠道尽力帮助解决。对于应解决但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不能解决的,讲清政策界限,说明理由,尽可能使每个来访者心情舒畅而归。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干部是职工的娘家人。不论遇到什么情况,也不允许工会干部对群众发脾气,变态度,否则,就是一个不称职工会干部。第三,重视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要抓好公司下属厂网点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和人员选配。既要选拔文化素质高的青年干部也要配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中年干部,形成梯队结构,这样才有利于开展工作。工会干部要有所作为,就要积极主动地各自实际出发,认真开展每一次活动,如春游、摄影、文艺、体育等活动,通过各种活动凝聚人心,增强感召力、向心力,发挥好工会组织独特的作用。

总之,新时期工会建设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自我逐步完善的过程,是新形势下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全局,把工会工作纳入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渠道中来。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会工作的重心在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力也体现在企业。国有企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阶级基础和经济基础,国有企业工会作为中国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征程中,应着力走出一条遵循科学发展规律的工会工作新路子,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把广大员工引导到为企业建功立业上来,推动企业不断发展,为实现创建新型企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大胆实践,开阔思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思路、新方法,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⑦ 企业中的工会主要是做什么的

企业工会的主要职责(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7)国企工会做什么工作经验扩展阅读: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工会

⑧ 现在在国企做工会工作,想跳槽,有什么好的职业规划吗

采购是一个接触很多的职位,六年的工作想必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可以找管理相关的工作看看。新锐基创猎头

⑨ 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是什么职能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⑩ 企业的工会是做什么的

企业工会的作用是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006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10)国企工会做什么工作经验扩展阅读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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