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经验
㈠ 如何规范和加强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㈡ 公诉工作中如何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文章提要 :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是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全面审查 判断证据。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证据 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查证其是否属实,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结论的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是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公诉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依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案件,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如何、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即是经过公诉人对证据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结果。它能集中反映公诉人分析、甄别证据的能力,体现公诉人综合业务素质的高低。因此,只有对案件中的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作出正确的认定,只有正确地判断证据,才能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最终顺利完成诉讼的任务。笔者试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谈点粗浅看法。
一、严格按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① 对此,我国现行立法对立案、批捕、起诉等不同诉讼环节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提起公诉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据这一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据以认定的全案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何谓证据的确实充分呢?又应如何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呢?
所谓证据的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①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过查证属实;②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的结论。据此,在审查证据时应首先查明证据是否确实,然后再查明证据是否充分。
(一)查明证据是否确实
查明证据是否确实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确实,即证据所表明或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其二是查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确实,即该证据是否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在一起陈某超越职权擅自给某国有林场追加林木采伐指标的滥用职权案件中,陈某辩称给国有林场追加指标前曾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上级部门口头答复陈某,说其所在单位有预留指标,可自行批准追加。而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否认。现假设陈某提供了某国有林场场长的证言,称其曾同自己一起到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㈢ 依法治国如何体现在检察院公诉工作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诉部门提高干警素质,创新公诉机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推动公诉工作与时俱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正确的公诉观念,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公诉工作。增强大局意识,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
3、主动适应新的形势,确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的问题,注重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指控、证实犯罪。审查证据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要注意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研究制定常见犯罪的证据参考标准,不断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5、积极倡导创新精神,努力推动公诉改革。公诉改革是推动公诉工作发展的动力。公诉改革应以维护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合理的诉侦体制、诉辩体制和诉审体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公诉改革要在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遵循诉讼规律,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公诉业务工作
6、依法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取证。加强同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7、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证、任意改变强制措施和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追诉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8.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知悉其刑事诉讼权利。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帮助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时,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将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
9、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支持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条件,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研究、探索证据交换的模式,探索实行控辩双方在审判前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促进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推动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公诉部门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以进行公开审查。在审查中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方面的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积极尝试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资源,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2、以出庭公诉为中心,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要改革审查起诉审结报告的传统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诉预案为基础,充分做好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出庭公诉中推广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积极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适应庭审对抗性、辩论性增强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诉人法庭质证水平和辩论技巧。公诉人出庭公诉要讲事实、讲证据、证法律,不仅对定罪提出明确意见,而且对量刑提出具体建议,以理服人,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办案、亲自出庭。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一件、主管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两件由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各级院领导应当通过抽查案件、跟庭旁听、观摩评议等形式,检查、指导和促进公证工作。
14、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严格掌握抗诉标准,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保证刑事抗诉的准确性;既要重视对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也要重视对重罪轻判案件提出抗诉,还要重视对轻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诉讼的全面性。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5、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按照公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公诉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起诉案件、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定期组织案件考评活动,逐步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推广普通话出庭,规范法庭用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坚持和完善复议复核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案件检查制度。
三、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16、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公诉工作发展。各级院领导应将公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诉改革、公诉队伍建设、公诉工作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从人力、财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级检察院要强化宏观指导,注意发现和解决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公诉工作的指导。下级院对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上级院的决定坚决执行。
17、提高公诉人的职业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队伍。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选任主诉检察官,保证主诉检察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担任。每位公诉人每年至少要进行15天以上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和理论学习。通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培养一批掌握各种刑事案件出庭特点和技巧的专家型公诉人。
18、充实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确保公诉队伍的战斗力。各级检察院应根据年受理起诉案件的数量等公诉任务,合理确定公诉部门人员数量。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起诉案件数量较大的地方检察院,应适当增加公诉人员数量。注意保持公诉骨干的相对稳定,避免优秀公诉人才流失。
19、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对主诉检察官等公诉人员的监督制约工作,必须建立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与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注意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平时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坚决查处公诉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障公诉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检察院应保护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诉人员的出庭特点和办案数量,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必要的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主诉检察官,优先解决其职级待遇,有条件的检察院应向主诉检察官发放岗位津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开展公诉工作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特别是要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积极配备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开发适用于各项公诉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的水平。
㈣ 你觉得计算机犯罪案件多吗
如果计算机犯罪可分为针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和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那么目前计算机犯罪属高发类型犯罪。
㈤ 关于公诉案件中公诉人的地位有点不太理解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综上,公诉人相当于国家的代理人相当于民事案件中的律师,对侵犯国家利益的人起诉诉讼。
公诉方是不会聘请律师的,公诉工作由检察院检察人员完成。至于受害方请不请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会聘请民事律师,向被告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㈥ 案件到公诉科,如果不构成犯罪释放人的话,需要多少个工作日
案件到检察院公诉科,就开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看案情的情况,简单案件7天,复杂要一个月!
㈦ 谈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免去卷宗复印和出庭公诉二大块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大胆适用不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 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象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怕影响不诉率),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㈧ 急求近几年有关国内计算机犯罪案件数的相关数据
这个数据可不好查, 国家机关会对这方面有着计划周密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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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三、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免去卷宗复印和出庭公诉二大块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大胆适用不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 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调解并已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象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怕影响不诉率),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
㈩ 关于公诉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针对律师的相关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的新形势,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诉职能,确保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公诉工作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要积极转变思想,探索创新,加强公诉工作。 一、加强协作,共筑公诉工作联合机制 律师法的修改实施后,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抗。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应加强四种协作配合,共同形成惩治犯罪整体合力。 一是加强各业务部门和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按照整合力量,横向协作,上下统一,整体统筹的要求,积极探索内部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加强与侦监部门配合,提前了解重大案件情况,充分做好审查起诉准备;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加大对侦查、审判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办诉讼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强市级院和各基层院及省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业务指导水平,提升抗诉案件数量和改判率。 二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侦诉介入引导机制。要加大对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规范化的探索,逐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证据分歧较大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侦查部门的案件讨论、现场勘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防止出现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集中做好诉前引导,提高证据收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证据收集质量,确保出庭公诉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诉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和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注意收集法院系统最新的判案依据和标准,定期跟法院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交流常见案件办理意见和心得,开展典型案例评析会。对于起诉的重点案件,要以对法院单向说理的形式加强与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沟通,时刻掌握重点案件办理的最新动态。 二、探索创新,改进公诉工作方式 改进创新是推动公诉工作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公诉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加强改进。 一是实行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在大力加强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引导,提高收集证据质量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对已起诉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加强对已起诉案件的质量跟踪监督,改变过去一诉了之,诉后不管的办案模式,建立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档案,提高起诉案件有罪判决比例。 二是规范说理性起诉书适用范围。针对当前律师法修改后,案件证据开示呈现单边化,公诉人庭审相对比较被动的不利局面。如果在所有的案件中一律制作说理性起诉书,将进一步过早暴露公诉人的庭审控诉方向和证据证明意图,使公诉人在庭审中处于更加不利的被动地位。鉴于此,在目前全面证据开示制度没有有效建立的情况下,应对说理性起诉书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对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对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制作说理性起诉书;对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不适用说理性起诉书,提高庭审指控方向和意图的隐蔽性,增加公诉人庭审对抗辩护方的有效性和指控成功率。 三是探索建立全面证据开示制度。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建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比如可以在法院和当地律师协会的参与下,共同制定一项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规范和建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允许在庭审中出示,但是真实发现是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目的,如果该证据系无罪等关键证据,应允许对方申请延期审理,由合议庭裁定是否准许。 三、苦练内功,提高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事以人兴,人以才兴。做好公诉工作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公诉队伍素质的高低。一是加强公诉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岗位练兵,强化对公诉人业务的培训,提高公诉人自身的素质。一方面定期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资深学者讲授法律知识,了解最前沿的法学动态,提升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鼓励公诉人员自学,自我提升素质,公诉部门要提供好的平台,督促公诉人相互学习,相互讨论,以期达到共同进步。也可通过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瑕疵案件和经典案例分析讲评、公诉办案能手交流经验等方式,逐步提高公诉人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二是加强公诉队伍培养。针对当前公诉难度增大,庭审对抗性增强的现状,急需进一步加大公诉人才队伍培养力度。要努力探索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公诉人才队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和合理使用机制,建立公诉拔尖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库,充分发挥优秀公诉人传、帮、带作用,形成公诉人才梯队。(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