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规定的特长生的权利和义务
❶ 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找法小编提醒您: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用人单位如若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❷ 《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几项
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仅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报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6、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8、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2)享受规定的特长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❸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4)享受规定的特长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是指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得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❺ 教师权利和义务如何为学习权服务的 500字左右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6)享受规定的特长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❼ 国防生的选拔的原则
(1)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应着眼于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重点选拔培养部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适量选拔培养初级军事指挥人才。
(2)选拔范围以理工类专业学生为主,兼顾文史类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从其他签约高校中选拔。
(3)选拔对象应是参加全国高校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本科生从二年级学生开始选拔,研究生一般从一年级选拔。在高校享受其他定向专业等义务奖学金的学生不参加选拔。
(4)鼓励优秀学生参加国防生选拔。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特长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部队工作的学生优先选拔
对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是:身体健康,原则上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检标准。主要要求:身高男生不低于162厘米,女生不低于160厘米;体重男生不低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非指挥类视力标准为每一眼裸眼视力在4.5(0.3)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指挥类要求视力标准为每一眼视力在4.7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无红绿色弱、色盲;无传染性疾病等。另外,指挥、水面潜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空降等专业对视力有特殊的要求,详见最新的报考指导。
国防生与普通大学生有何不同
抓好国防生(包括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的在校军政训练和日常管理,掌握国防生的思想和学习动态,注重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他们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国防生在培养期间实行全程筛选。高校和选培办进行跟踪考察,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登记表》。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国防生与军校生的区别
军校生在军队院校学习,入校经复查复审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和军籍,开始计算军龄。在校学习期间不缴学杂费、生活费、住宿费,实行军队供给制,统一着制式军装、佩戴学员肩章,每月领取津贴费。
国防生在地方普通高校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国防奖学金(本科每年15000元),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由军队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所需服装由军队发放),毕业后入伍到部队工作,任命军官职务,军龄自毕业后入伍报到之日起算。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外,享有与国家统招生同等的权利。
国防生不同于普通大学生的课程
如果你能成为一名国防生,你就有了与其他普通高校大学生不同的以下13门科,它们分别是国防建设、军事法概论、人民军队导论、军人心理学、革命军人思想品德修养、军队基层文化工作、军事体育、队列、军事基本技能、军事思想、战争简史、军事高技术概述、军事领导科学与方法。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的待遇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第一年为见习期,军龄自入伍报到之日算起。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工资待遇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生毕业入伍后与部队同级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如:按照部队干部假期规定,家在驻地的干部,每年可休20天军官假;家在外地的干部,未婚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已婚的每年可休假40天;职(级)别或专业技术够条件后,家属或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即可办理随军手续,将户口迁至干部所在部队驻地。按照军队住房改革规定,军官可以按相应职级租住营区相应面积的公寓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用于自购住房。
❽ 如何认识学生的权利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❾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9)享受规定的特长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展阅读: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