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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工作经验做法

发布时间: 2021-03-03 01:00:07

1. 如何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

2. 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10月日,国家信访局召开《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出席会议,就社会关注、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解读。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等15家在京新闻单位出席会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16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问:《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问:《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3.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4. 巡察工作经验和做法

    按照省州党委关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要求,姚安县委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抽调专门力量,制定巡察方案、组建巡察机构、配备巡察力量、确定巡察单位,并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县委首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标志着县委首轮巡察工作正式启动。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巡察工作组。该县及时研究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级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成立了县委首轮巡察3个巡察组,从县纪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务财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组成巡察组,做到巡察机构、人员与被巡察单位“异体监督”,形成了巡察办与巡察组、巡察组与县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察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定位,着力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联系“四个全面”,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高度,对巡察对象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及执行“六大纪律”情况开展巡察。
    (二)确定巡察对象。根据巡察准备阶段,县委巡察班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廉政风险点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县委首轮巡察3个巡察组于11月8日同步进驻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科技局3个县级部门党组织,开展进驻巡察工作。各巡察组牢牢盯住党的十八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等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特别是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在关键时间节点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突出问题。突出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实施意见;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执行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懒政怠政等问题。    
    (三)制定巡察流程。巡察启动前,从巡察方案的制定、被巡察单位的确定、巡察人员的选定、巡察任务的拟定,都要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仔细斟酌。巡察进驻前,对被巡察单位的职责范围、人员构成和工作情况,并从县财政、审计、信访、司法、检察院、法院等县级部门了解廉政风险点情况,做足“功课”、备足“弹药”,做到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开展巡察。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快讯、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发布巡察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巡察组进驻后,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听取工作汇报、发放调查问卷表、广泛开展谈话、查阅痕迹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全面政治体检。
    (四)规范巡察方式。在巡察过程中,按照县委授权的十种方式,各巡察组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巡察工作。从工作环节上规范,每种工作方式都明确了工作步骤。如进驻巡察前,由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安排参与过州级巡察的同志,就巡察工作领导机构、巡察工作流程、巡察工作业务、巡察工作纪律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在巡察工作中,从下发巡察通知开始,明确了召开动员会议、发布巡察公告、开展问卷调查、进行个别座谈、受理信访举报、查阅痕迹资料、延伸巡察下属单位及站所、发现问题及线索研判、问题及线索审核移交、撰写巡察报告、开展巡察反馈、巡察回复及督促整改、巡察结果运用等每个环节工作步骤及方法程序。从工作纪律上规范,在巡察组进驻前,制定下发了《县委巡察工作纪律作风的规定》,明确了巡察工作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
    二、取得成效
    (一)局面上由被动式监督转向主动常态化监督。通过巡察,改变过去“受理信访——审查”工作模式为主动出击,根据县级各单位廉政风险点情况,按照每届党委任期内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开展一轮全面巡察的要求,适时制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实现了巡察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对象上由重点巡察监督乡镇、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转变为包括对乡镇、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村(社区)干部的全监督。巡察工作延伸到县级部门、乡镇和基层村(社区)党组织,对上级巡视监督盲区的全覆盖,是巡视工作的伸延和补充,体现了整体与部门、部门与基层、全县一盘棋的工作要求。
    (三)内容上由只查监督问题向查问责、找责任并重转变。巡察工作对象既包括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又包括纪委(纪检组)。内容系统、时间集中,打破了日常检查的表面化、年终考核不针对具体问题的局限性,发挥了“倒逼”的震慑力,有利于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上边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压力传导衰减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责任追究。对巡察干部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推荐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县委负责,巡察干部对所推荐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巡察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不担当被问责,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当事人所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考核考评。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注重强化巡察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教育,打消工作顾虑,并对巡察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人才库建设。根据巡察干部的考核结果,建立健全巡察干部人才库,把讲政治、作风正、有担当、工作实的干部纳入巡察干部人才库,充分发挥巡察干部人才优势,不断提高巡察质量和效果。

5. 如何开展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网络名片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目录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展开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编辑本段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其次,媒体代民问责。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编辑本段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官员问责制推动了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的重要一步。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西方问责制的典型国家美国。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和身陷“性丑闻”案的克林顿总统都曾因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而遭到弹劾危机。 “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7个月内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 2003年的非典时期,发生了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重大实践。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 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南海领导人民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汇,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6月29日,与“华南虎事件”相关的13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位副厅长被免去副厅长职务2008年9月,国家开始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王文华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职务。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才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重要意义。 首先,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从积极面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对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其次,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同时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而问责制度正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 第三,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问责主体缺位。 以问责主体为标准,问责可分为来自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和来自机关外部的异体问责。在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了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自2003年以来,几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问责事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事件,都是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后,上级党委、纪委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严肃处理的。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作为。又因为普通百姓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有限,公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使官员权力的真正来源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但同体问责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难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即下级因为失职而被上级免职或要求辞职,上级官员失职则无人问责。因此,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问责制对上级官员没有约束力。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才能构筑起官员问责制的坚实堡垒。 (二)问责对象不全面。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前者规定的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者问责的范围则较为狭窄。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是事后问责比重较大。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现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这意味着,只有发生了事故。才有相应的问责。官员问责制变成了简单的惩处措施。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任何官员在被公众授予权力时,即对公众承担了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因此,上至领导干部。下至一般公务人员。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成为问责的对象。而问责制关键是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因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频发的现状:更多地进行事前问责,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从总体上看。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有关问责形式的规定也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衔接。 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至少能够使受害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在目前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还未真正体系化的条件下。问责主体往往只顾及到安抚群众的方面。这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命运完全交由民意来安排。加大了问责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官员在各自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乱”作为,或者选择做“太平官”、“庸官”。 (四)问责程序、救济程序以及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 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因此,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问责过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基础。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此外,问责程序的不公开,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利于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问责关系中,问责主体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官员应享有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司法救济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该条或其他条文中。《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20条甚至直接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剥夺了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一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 在官员问责制深入人心之际。“假问责”、“问责秀”等负面报道也不断浮现。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视线,受到问责的官员很快便能官复原职或被另外委以他任。这并不是要说明那些曾经受过处罚、处分的官员今后一定不能再上岗。而是要求官员被重新任用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或者明确设置一些出口。给这类官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上述对官员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一定意义上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解决路径。但综合我国国情及以上各方面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工作极为紧迫。 (一)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 问责文化是官员问责制的灵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文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员责任意识与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统中按照职位高低分配权力和资源的传统,一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官员方面:权力崇拜早已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员的职责应当是“为民服务”。在公众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维权意识。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骄横跋扈观念。 如果社会上下难以自发形成问责理念和问责文化。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来营造一种问责氛围。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变公众对政治的冷漠态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积极行使权利。公众的责任追究意识将是对问责文化建设的最好支持。当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应尽快跟上。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二)明确职责权限。 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上缺乏规范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实践中。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是由党委研究、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第二,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由“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了具体分管工作的副职。第三。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问责任界限模糊,发生事故互相推诿,利益之所在则争先恐后。 当前,问责对象难以准确定位的问题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对官员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为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比例,层层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别和每一岗位。 (三)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制度是实现问责功能的有力保障。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系统化首当其冲。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和规范化。使官员和酱通百姓对问责条件、问责过程、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不重视当地实际地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问责也难免流于形式。 问责制法律化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目前,对官员的问责常止于“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这类处理结果与一些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损失程度极不相称,难以使公众信服。因此,问题官员如果触犯了刑法,不仅负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真正平复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心理,也对其他官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建立问责法律体系的工程浩大。既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又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正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终极解决方法。

6. 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问责条例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7.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什么制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内党章程容》,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经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印发于2019年9月4日修订发布。

(7)党内问责工作经验做法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也是党在执政初期阶段探索党的建设经验的总结。八大党章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是继七大党章之后又一部把马列主义建党理论同建党实践紧密结合的党章。一方面党章修正案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有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更好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更好发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规范作用。

8. 如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问责体系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扣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而抓好责任的分解、考核是前提,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是基础。

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
这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
1、细化任务分工。
在年初对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进行分解时,任务分工要做到班子成员全覆盖,每项工作任务要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各地方、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做好承办任务的再分解、再落实,将承办任务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和部门,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
2、明确责任主体。
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出现个人领导责任变成集体领导责任,集体领导责任变成谁也没有责任的情况。
3、完善党风廉政责任状。
与推进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结合岗位职责和廉能风险点制定“共性+个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保留共性部分的基础上,根据班子成员、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个性责任条款,并就“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二、完善考核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建立科学、合理、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1、注重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在考核内容中的比重,将各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资料报送和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查、专项督查情况以及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2、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要尽量量化,同时还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注重民主测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党员干部及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乡镇和县直单位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责任评定考核的依据。
3、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干部个人测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鼓励和适当奖励,对其主要领导作为提拔重用的资格条件之一。考评为不合格的列为翌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整治对象,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督导。
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是破解个别单位平时消极对待,年终积极应对现象的有效方式。
1、建立定期汇报制。
以书面、工作例会等形式,各乡镇、部门每季度汇报一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督促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纪工委监督分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部门单位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3、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做到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深化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全面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及时监督、反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1、有责必究,追究必果。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点。
在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上,要坚持以抓领导干部为重点,就各类领导班子而言,应以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部门领导干部而言,应以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与出了问题遮遮掩掩的责任分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着重点,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总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抓源头、抓重点、抓关键、抓惩处”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执行,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实施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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