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㈠ 行政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在编吗
不在编。
1、有编制的话必须经过考试,通过后当地人事局下文,并通告,单位接到下文后叫回你去报答到上班,实习期满后签合同。
2、编制外招聘是指招聘单位不给予被招聘人员编制,即聘用,通俗的说法就是临时工。 如学校招聘实习教师,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等。
2、编制外员工和编制内员工相比,不仅难以实现“同工同酬”,在社会保障、向上发展等方面也难以享受到平等待遇。
4、员工分为编制内外,这种状况在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媒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有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数量甚至超过编制内员工,承担着主要的业务工作。
拓展资料: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指取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人员,非在编人员就是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手续的人员,如: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这些工作人员通常称为临时工。)
㈢ 公益性岗位属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派遣招聘期限最长不超过3
事业单位正式工高福利,一般也是管理岗位。劳务派遣就是利用非领导岗位外包的方式,大搞劳动不平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滥用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恢复满清八旗制。推行等级制,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只有领导岗位、管理岗位不实施劳务派遣,其他都可以实施劳务派遣,包括:
1.执法辅助类: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维稳、应急、农林水、安监、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税务、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执法辅助岗位。
2.技术技能类:从事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包括: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计算机网络维护、教练、教师、卫技、速录员、护理保健、高配操作、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厨师、理发师、公车驾驶等技术技能岗位。
技术技能类岗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一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二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三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及以下。
3.特殊工种类: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包括:艾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处突特勤、强制医疗辅助、特种设备检验维修、老年儿童残疾护理护工等特殊工种岗位。
4.窗口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窗口公共服务。包括: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和110接警话务等)、税务征缴、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服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接听、档案查阅等窗口服务岗位。
5.普通辅助类:协助开展业务工作、内部综合管理、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包括:档案材料整理、证书制作发放、收发、打字文印、价格调查、统计调查、教学辅助、生活指导、导医服务、收费、普法宣传、调解咨询、监控值班、大楼公寓宿舍管理、仓库保管、后勤服务等普通辅助岗位。
㈣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招聘是什么意思
编制外招聘是指招聘单位不给予被招聘人员编制。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
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方案扩展阅读:
编外人员问题解决方案:
1、逐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改革方案。这需要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体制从以“养人为主”逐步变为以“养事为主”,人员规模不与“编制”挂钩,而与“事业”挂钩。
当然,这一方案改变巨大,需要从全局进行统筹考虑。
2、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编制管理机制。
这是一个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调整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要求编制主管部门抛弃原有僵化简单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
不同地区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层级服务人口等多种因素,将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引进当代先进的数量统计模型和技术,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
并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节机制,适时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分布,使人员编制管理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编外人员
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制定招聘方案,报经版主管机关核准备案权后,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是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受理应聘申请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组织考试;
二是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三是拟聘人员经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㈥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6〕220号
发布日期:-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因调整领导班子,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3.同级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全额或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含无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向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流动)。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采取在同类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
1.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其中,公共科目实行统一联考;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及考核工作方案,在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在统一招考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人员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2.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公告,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并在报名开始15天前通过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不低于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5.体检与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岗位须根据岗位性质在招聘公告中设定补充条件。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与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聘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用人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进人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招聘纪律。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政办(2000)36号、温市人(2002)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㈦ 请问,湖南长沙县招110名编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015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湖南长沙县招110名编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015: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不断改善工作人员结构,经县人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二、人员管理
编内聘用人员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管理,其岗位等级待参加单位竞聘后确定。
三、报考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综合素质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6、本次招考报名截止日(2015年7月28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在读本科、硕士、博士不得报考;
7、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内(1980年7月28日后出生),驻我县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5年7月28日后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见招聘岗位表;
8、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取得时间及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5年7月28日)。全日制在校学习(含研究生、本科、专科)期间不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9、县内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不得报考;
10、此次招聘岗位条件所涉及的专业要求以《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依据。
四、招聘程序
发布简章—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含资格终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五、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具体条件见附件一《长沙县2015年7月编内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六、报名
第一阶段:提交报名信息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6日-7月28日(每天上午8:00-下午17:00)。
2、报名网址:长沙星沙人才网(http://www.csxsrcw.com)。
3、注意事项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岗位表及《报考须知》,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
报考人员应同意诚信承诺书,维护个人填报的信息,记住报名序号。填写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报考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4、报考人员必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文件为RGB模式下JPG格式,照片像素参考数值:宽度130,高度170)。因上传照片模糊不清或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不能正常报考等情况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后果。
5、本次考试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只对报考者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核。
第二阶段: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1、开考比例
编内工作人员各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须达到5:1(含5:1),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或相应缩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2、打印时间和网站
完成报名并通过照片审核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7月30日9:00至8月1日24:00在长沙星沙人才网自行下载并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并妥善保存,资格复审时交招考单位审查。
3、注意事项
打印准考证阶段,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信息。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符合岗位条件且确有个人意愿的考生方在网上按要求报名参考,无故缺考的人员,记入长沙县考试诚信库,2年内不得报考长沙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招聘考试(因特殊原因缺考的,须在笔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县人社局公务员科提交书面说明)。
七、笔试
1、笔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8月2日(星期日),具体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笔试分为综合知识和申论或专业知识和申论两科,其中长沙县特殊教育学校校医岗位的笔试为专业知识和申论两科,其他岗位笔试为综合知识和申论两科,满分各为100分。
考生笔试成绩=综合知识成绩×50%+申论成绩×50%或专业知识成绩×60%+申论成绩×40%(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笔试成绩查询,考生可在报名网站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对笔试成绩有异议者可根据查分通知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递交书面查分申请(须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的复印件),查分结果由县人社局公务员科向考生反馈。
4、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八、资格审查
1、进入资格审查的人选,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或综合知识成绩高低确定。
2、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网站公布,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本人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驻我县部队干部随军家属需出具《家属随军报告表》,及部队出具的干部本人服役情况的证明。
4、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专业成绩或综合知识成绩高低确定)。同一岗位只递补1次。
九、面试
1、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达不到1:2的比例又没有递补对象的无竞争性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70分,如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十、总成绩合成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
十一、体检
1、体检对象以岗位招聘数为基数,按1:1的比例,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入围。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弃权,则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入围(同一岗位只递补1次)。
2、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十二、考察(含资格终审)
1、体检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同时进行资格终审)等形式进行认真、扎实、全面的考察。
2、当考察出现不合格或弃权,导致该招聘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则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一岗位只递补1次),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3、若考察对象经考察后仍无合适人选,则该职位可空缺。
十三、录取、聘用
1、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录取人员。
2、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事编制有关手续。
3、对录取后放弃的人员,录入长沙县考试诚信库,2年内不得报考长沙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招聘考试。
4、所有录取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书》。
5、新录取的编内工作人员须与我县签订最低五年服务期限(含试用期)的协议。
十四、工作监督
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由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配合,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731-84011459、0731-84012938
十五、其他
1、技术支持
长沙星沙人才网(http://www.csxsrcw.com)
咨询电话:0731-84062928
2、其他咨询
(1)长沙县人社局公务员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咨询电话:0731-84024416,传真号码:0731-84011089。
(2)各招考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二《长沙县2015年7月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用人单位联系方式表》。
3、本简章由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原标题: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编内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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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2015年7月编内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长沙县2015年7月公开考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用人单位联系方式表.xls
更多湖南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及备考资料见:湖南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www.zgsydw.com/hunan/?wt.mc_id=bd11862)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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