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臨時工
『壹』 我媽媽在銀行干臨時工,食堂做飯一天三餐,全年幾乎沒休息,沒有保險
國家會補貼
『貳』 我在機關單位幹了二十年 是食堂的臨時工 今年五十六歲 是去年十一月份不幹的 單位沒給交養老保險 以
是的,單位需要給你在任職期間所有的社保補繳齊全,如果單位不給補繳的話可以去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叄』 看守所食堂臨時工收受犯人好處費
從法律角度看這是違法行為,從社會角度看這是正常行為。
『肆』 我是在學校食堂工作的。屬於臨時工。工作2800.暑假完後學校直接下降到1800.請問合法嗎。
沒有合同是維不了權的,臨時工沒有合同可以隨時辭退你的,減你工資就等於變相讓你走的,只要他沒拖欠你工資,是沒有辦法維權的
『伍』 我在單位承包了食堂有協議可他們按臨時工工資付的我款
上述情況可以首先選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必須有證據證明食堂屬於承包性質,例如承包合同、協議。同時要有證據證明單位支付的承包費不足。
一【民事起訴的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起訴需要提供證據】
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供證據,只有證據才能證明當事人的起訴理由事實成立。法院才會依據證據事實依法作出判決。如沒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理由的真實性,不可能任憑原告嘴上說什麼,法院就信什麼。所以要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須提供證據。
三【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四【《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陸』 請問學校食堂工人每年寒暑假休息,算臨時工嗎需要購買社
展開來全部
這個我可以告訴你,因為自現在的食堂都是承包給餐飲公司的,放假了沒多少人吃飯,如果繼續開的話人員工資誰出啊!學校是沒有放假補助的,學校也商業化了,因為我就是做學校食堂的所以細節流程都比較清楚,如果還想知道更多你可以繼續提問
『柒』 在鎮政府食堂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政府有說法嗎
在食堂幹了30年的臨時工,如果是被辭的話,肯定是不會有什麼說法的。
『捌』 民政局一般上班的臨時工給管飯嗎有職工食堂嗎
我擦。你這叫問的啥話啊。。。讓民政局長看到了 你就別想去實習了。。。
民政局肯定管飯啊。。
『玖』 銀行食堂臨時工銀行用交社保嗎
現在沒有抄臨時工的概念襲了,都叫合同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相當於原來的正式工)用工單位應該給買社保,如果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相當於原來的臨時工,現在叫派遣工)就沒有社保。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拾』 食堂請的做飯的(臨時工)工資日結是否合法法律依據何在
重新約定是個辦法,工資沒有吸引力,可以根據食堂的工作時間重新約定也給食堂工作人員自由
支配時間,例如40元/小時,以下是個協議樣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並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 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