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待遇
『壹』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怎麼算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應當按照其勞動合同約定或口頭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回其工資數額不得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臨時工待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貳』 反應臨時工的工資待遇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應該沒有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但是許多人都是抱著老觀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任重而道遠。 這里關鍵是區別勞務關系、勞動關系兩種情況。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那麼,大概就被當成了所謂的「臨時工」,除了「工錢」,不受勞動法保護,沒有社會保障。如果是「勞動關系」,那就受勞動法保護,有社會保障。 認定勞動關系,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主體合格;二是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管理者向管理者領取報酬;三是勞動者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對於這三個條件,第一個沒有大問題,退休人員、學生、未成年人都不是合格主體,很好區別。 第二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是比較容易區別,比如,臨時干點修理工作,那顯然是勞務不是勞動,有特定的某個任務,干一段時間的也是勞務。如果乾的時間比較長,算不算勞務、臨時,應該也容易區別。勞務關系的雙方是平等的;勞動關系是不平等的。 第三個條件,有的業務就難以區分。比如說食堂廚師的勞動以及某些勤雜工的勞動,算不算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好像是可以算、也可以不算。某個單位,它可能需要一個食堂、也可能不需要食堂;一個食堂里,它可能需要3人,也可能需要5人。編制內的人,當然可以說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那麼超編的人呢?就可能會被當做「勞務人員」(或者就叫「臨時工」)了。 這界限不清的條件,還看雙方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表示可以當「勞務工」,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按「臨時工」的報酬標准發給(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臨時工除了不享有「社會保險費」外,基本工資津補貼應該與正式工「勞動者」相同)。但是實際上,哪位「勞務工」不想得到「社會保險費」待遇呢?當「勞務工」是無奈的,不自願的。在公家單位,工資經費往往是財政撥款,單位有嚴格的編制,按編制撥付部分或全部工資,這樣,需要臨時用人時,就出現了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務工」(或者說是「臨時工」)。有時通過疏通關系,臨時工也有「轉正」的。 但是企業單位應該說不存在「臨時工」的情況。即使「臨時用工」,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工時間。在一個企業,勞動者必須遵守規章制度,歸企業管理,所付出勞動也是企業業務所需。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三個條件。問題在於許多勞動者不懂得「勞動關系的三個條件」,不知道要求認定「勞動關系」。——不要說一般的勞動者,甚至是有的法律工作人員,也不一定了解「勞動關系的三個條件」。另外,至於用人單位負責人不懂勞動法,那就更普遍了。 法律、正義、真理本身是不會走路的。相信、追求法律、正義、真理的人多了,法律、正義、真理的價值意義才能體現出來。只有很多人都要求解決勞動爭議,勞動法才能彰顯其維護正義的價值。
『叄』 臨時工的工資怎麼算,有勞動法嗎
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臨時工的工資按正式工工資的比例發放的。工資支付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的,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臨時工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