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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原則。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在將道德分為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同時,富勒將自然法分為實體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兩種。其中,實體自然法關注於法律的實體目的和理想,被稱為「法律的外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關注於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被稱為「法律的內在道德」。富勒認為,「內在道德是使以規則指引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它是法律能夠成為法所必需的先決條件。這個先決條件並不涉及社會價值的實體判,但如果立法者要完成其任務,就必須考慮這些原則,因為,這種程序自然法的缺失不僅僅會導致一套糟糕的法律體系; 它所導致的是一種不能被恰當地稱作為一套法律體系的東西。」具體而言,法律的內在道德包括以下八項具體內容:
( 一) 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一套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的系統所必須具備的首要素質是顯而易見的: 必須有規則存在。從最低限度上講,不管公不公正,必須存在某種類型的規則。並且,與其他社會規范不同,法律因具有一般性而是普遍適用的。
( 二) 法律的公開性。結果的可預見性要求法律需要公布於眾。通過公布法律,人們得以了解法律,對個人行為做出調整。
( 三)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原則。「法律用規則來規范人的行為。用明天將會制定出來的規范或指引今天的行為等於是在說胡話。」
( 四) 法律的清晰性原則。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項最基本的要素。含糊和語無倫次的法律會使合法成為任何人都無法企及的目標,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對法律進行未授權的修正的情況下都無法企及的目標。
二、對新自然法學的重新定位
( 一) 自然法學的價值分析方法
自然法的理論是西方法理學的主導理論之一,發展到現代,自然法理論所研究的論題已經不同於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論,它不再是一種形而上的理論。在古典自然時期,理論研究集中在自然狀態、社會契約和人類理性等抽象虛幻的問題; 二戰後復興的新自然法學將關注點放在一些理想價值上,法律應當符合一定的理想價值。新自然法學家們的理論有一個大體相同的前提和主張,他們都把研究重點放在隱藏在實在法背後、更深層次,能夠指導法律制定的法的觀念。他們主張,在抽象意義上,一個國家的實在法律制度應該合乎一些理想價值。
這些理想價值,在富勒這里即指的是道德。自然法學派以自然法作為評判實在法的尺度,突出強調法律與理想價值之間的聯系,因而自然法學派的研究方法常常被稱為「價值分析法」。所謂價值分析方法,是指從價值入手,以價值為標准,對法律進行分析評價的研究發方法。與其他方法追問的問題不同的是,價值分析法追問的法學基本問題是「法律應當是怎樣的?」。所以可以說,價值分析法的視角是站在制定法之上的,這種分析方法以超越現行制定法的姿態,用哲人的眼光和終極關懷的理念,試圖回答法律為什麼存在以及法律應當如何存在的問題。對法律中價值因素的討論,在西方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探討法律的本質、特徵以及功能的問題時,古希臘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均是從「正義」這一重要價值作為切入點的。而對「正義」的研究不僅局限於法學,政治哲學尤其是倫理學對以課題的討論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是從這時候開始,將法學研究和倫理學研究相結合的研究傳統得以形成。後來在古羅馬即中世紀時期,自然法學說在奧古斯丁和阿奎那那裡得到進一步發展。
三、結語
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歷史和現代重要的法學流派。近代以來,新自然法學派、現代分析法學派以及社會法學派三足鼎立,傳統理論在對三個流派進行認識時,用價值、規范、事實來對其進行定位。這種定位的出發點是關注三者的研究方法不同。然而,除了研究方法不同之外,三者所關注的法律狀態也是不同的。新自然法學派關注立法過程,這種關注可以從富勒和哈特的論戰中看出來,尤其可以從富勒的「程序法治原則」之中看出來。可以說,富勒的「程序法治原則」就是用來指導立法的原則,具體對立法做出了要求,是一種「立法原則」。與此同時,新分析法學關注靜態法的規范分析;社會法學關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事實
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因犯罪類型有異,危害各不相同,不同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按照現行的刑法學通說,犯罪有行為犯、危險犯、舉動犯和結果犯四種。縱觀《唐律》,其主要是行為犯與結果犯,行為犯以定性技術為主,而結果犯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犯罪認定技術,其類型有:1. 定性+ 時間長短犯罪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對犯罪結果有直接影響,體現著犯罪的危害程度。以犯罪行為及其持續時間作為認定犯罪是否成立的根據,這主要存在於《唐律》所規定的職務犯罪中。比如,《廄庫》第211 條規定: 「諸假請官物,事訖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私服用者,加一等。」本罪的成立不僅需要「假請官物不還」這一行為的發生,而且還有最低「過十日」這一時間要求。再比如,《捕亡》第448 條規定: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論減二等。」本罪的成立即要求「得闌遺物不送官」這一定性要件和「滿五日」這一定量要件。
二、《唐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立法技術的特點
通過上述對《唐律》條文結構及內容的細致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唐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具有下列兩個基本特點。
( 一) 形式多樣: 全方位架設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階梯關系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旨在於犯了什麼罪,應受什麼刑,才能實現刑法的公正價值,這需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予以保障。畢竟,立法技術並非形式問題,而是實質問題,它是確立罪刑關系的必要手段。為此,近代「罪刑階梯論」的提出者,貝卡里亞在論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時就強調應當運用幾何學原理研究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階梯關系。國內學者也曾經用坐標圖的形式描述過犯罪的嚴重程度與刑罰的調控強度之間的對應關系,但是都沒有上升到立法層面。如前所述,《唐律》已經以形式多樣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詳盡規定了時間、數量、人口數、土地面積等數量要求,全方位架設起了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階梯關系。具體而言,有以下三種形式:第一,以多樣化、具體化、生活化、精確化的計量單位,對表徵犯罪危害量的犯罪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等作類型化的或等級式的數量解析,與刑罰種類和幅度之間形成對應。這種數量單位主要有「匹」「尺」「日」「宿」「匹」「頭」「里」「斤」「事」「條」等。比如,《斗訟》第359 條規定: 「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這里的計算單位是「條」,而且以「條的數量」( 危害量) 增加為依據,「杖」( 刑量) 隨之增加。不同數量要求及其等級,反映了犯罪不同的社會危害量,審判官以此為計算方式來確定刑量遞增的幅度與種類,可見,《唐律》對部分犯罪的規定無論苛厲抑或寬宥,其立法技術都不只把評價的落腳點放在行為性質上,而是綜合判斷行為性質、財物犯罪的數量、貨物的斤數、被侵害土地的面積、遺漏登記的人數等反映危害程度的要素,甚至在現代看來屬於文化糟粕的級別大小、君臣關系等。事實上,如果《唐律》不加定量區分地對所有犯罪均採用定性立法技術,這就忽略了犯罪的復雜性、多樣性。畢竟,《唐律》涉及犯罪類型眾多,社會危害各異,無法用統一的定性技術囊括全部。
三、《唐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立法技術的價值
如前所述,《唐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既具有犯罪構成的解釋性功能,也具有量刑層面的應用性功能。這一立法技術不僅有利於合理劃定犯罪圈大小,而且還是預防審判官恣意定罪量刑的制度保障,意義十分重大。
( 一) 有利於從立法上合理劃定犯罪圈
犯罪圈是現代刑法學上的重要概念,是指一國當下刑法典中犯罪的數量及具體犯罪外延的大小,合理的犯罪圈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如何劃定犯罪圈? 這與立法技術有關。在犯罪圈劃定中,各國立法者經常會遭遇「定性抑或定量」的重大分歧,單純定性就是犯罪圈的擴大,意味著刑法干預范圍較寬; 既定性又定量就是壓縮犯罪圈,意味著刑法干預的慎重,因為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不僅
法治實踐的指導作用時,一定要注意區分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所包含的兩方面的內容: 批判性的法學理論和建構性的法學理論。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包含著強烈的批判性內容,這集中體現在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處於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意志的表現」這一著名表述中。
馬克思主義法學創始人從不認為工人階級應當遵守法律———19 世紀資產階級各國的法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批判性內容是由19 世紀無產階級的歷史性任務所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形成於19 世紀中期,這是一個充滿革命要求且不斷爆發革命的時代。19 世紀前期、中期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這是一種以所謂個人權利至上為首要原則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賦予社會中所有人平等的權利,但實際上,由於在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中,強者和弱者在起點上並不平等,並且資本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生活中的強者( 資本家) 根據法律賦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權利不斷侵佔弱者( 工人) 的剩餘勞動價值,所以,強者和弱者的貧富差別不斷擴大。這種狀況發展的趨勢和結果不僅使弱勢的工人階級因難以生存而奮起反抗,同時也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依照自身發展規律為自身的滅亡和新的生產方式的誕生和形成准備好了條件。
因此,從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觀點來看,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滅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中獲利的階級———資產階級———會竭力利用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維護舊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而維護社會上的實質不公正,阻礙新的生產方式發展,阻礙新的、代表著更高程度的公平、正義的制度的形成。所以,新的生產方式若要為自身的發展開辟道路,就必須沖決資本主義政治法律制度的束縛,打破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而代表新的生產方式實現其歷史使命的物質力量就是工人階級。新的生產方式和舊的生產方式的矛盾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現為工人階級打破資產階級政治法律統治的斗爭。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不可能認為工人階級應當遵守資產階級的法律秩序,也不可能認為資本主義的政治法律制度代表著神聖不可侵犯的永恆正義和公正。所以,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法律思想對法律制度———實際上是19 世紀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制度———的解讀始終是否定性的、批判性的、解構性的。簡單地說,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法律思想認為,面對實質上不正義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人們不必遵守它; 人們打破它、破壞它是合理的、正義的,也是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自身規律的。
這種否定性、批判性、解構性的法律思想完全適應著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需要。但是,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還包含著建構性的內容。在批判資本主義法律制度表面上平等、公正而實質上不平等、不公正的基礎上,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還預見性地提出了對社會主義社會建設有指導意義的法律制度原則,它們包括: 普遍自由原則、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原則、約束國家權力原則、工人階級直接選舉原則,等等。
二、當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論
作為歷史唯物主義者,我們必須承認,法治是西方國家在先行進入文明轉型的過程中率先發現的一種較為先進的國家治理形式。人類從公元前4000 年左右進入農耕文明狀態。農耕文明是人類邁向文明發展的第一步,其解決的最主要問題是社會成員相互間武力爭斗的問題。如英國思想家密爾在《論自由》中所述,在一群鷹中,它們相互爭斗,強者欺凌弱者,為了保護弱者免遭強者欺凌,就需要以一個最強者為王,去壓服鷹群中的其它的較強者。農耕文明時代形成的國家組織就起到了鷹王的作用。農耕文明的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禁止民間的武力爭斗,通過行使有組織的暴力,懲罰那些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使社會處於相對和平、有序的狀態,這為人類的經濟發展、社會交往、文化繁榮提供了基礎。但是,密爾進一步指出,鷹群中的鷹王出現後,存在另一個問題,鷹王自己也喜歡欺凌其它所有比它弱的鷹,這就需要對鷹王加以防範和限制。
與其相似,人類國家產生後,國家權力執掌者( 君主或一個統治群體、統治階層) 也有壓迫、欺凌社會其他弱勢群體及其成員的傾向。國家權力作為有組織的暴力,其力量之強大遠超過鷹王的力量,其一旦被任意使用以對付每一個個人,就會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災難。這就需要對國家權力( 對國家權力執掌者) 加以約束和限制。這就是人類進入商工文明時代之後所發明的國家治理形式———法治。法治把文明進一步引入國家政治領域,在設定國家權力、授權國家機構從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維護社會和平秩序的活動的同時,又約束國家權力,確保國家權力執掌者不得隨意、任意使用國家權力來對付普通社會民眾及其中的每一個成員,要求根據由社會成員事先同意的法律規則來行使這種權力。
三、當代中國本土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當代中國本土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指,由中國本土的馬克思主義思想家們在繼承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針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所面臨的各種問題進行思考所形成的理論成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在中國本土進行的偉大法治實踐,中國特有的歷史、文化、經濟、政治、社會條件對中國法治建設提出了特別的要求。為滿足這些特別要求,我們需要在中國法治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並將其上升為理論,再將這一理論運用於指導中國法治實踐。當代中國本土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既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有理論上的淵源關系,又因為它獨立地回答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所面臨的問題並形成了自有的理論框架,而成為一套有著自身特點的法治理論。所以,在遵循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法學理論的指導和借鑒世界一般性法治理論成果之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必須要有當代中國本土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指導。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都是我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不同階段形成的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其中包含著豐富的法治思想。
尤其是鄧小平理論,其較為全面地闡釋了關於法治的理論框架: 法治的必要性———通過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等; 瑏瑤法治的目的———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瑏瑥法治的基本形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瑏瑦法治的關鍵———改革和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體制,等等。這些思想對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長遠的指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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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析了中國歷史官場中的種種陋規和不正之風,深刻而理性地揭露了在中國官場正式規則背後存在著一套雖不成文卻又獲得社會廣泛認可、實際起著支配官場運行作用的潛規則。潛規則一詞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既可以用來表達官場的不正之風,也可以用來表示不同行業的內部規則,或者用來描述權力腐敗現象等。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其詞性、感情色彩也在不斷變化,光靠感性的認識不足以准確劃定潛規則一詞的內涵外延,從法學視角下結合社會學、經濟學、法制史等學科理論對其進行多元化研究分析,才能對潛規則這一社會現象做出切實有意義的法理討論。
一、吳思關於潛規則的定義
吳思在《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中的生存游戲》一書中對潛規則的定義如下: 1. 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 2. 這種行為約束,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福或損害能力,在社會行為主體的互動中自發生成,可以使互動各方的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 3. 所謂約束,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對這種厲害後果的共識,強化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 4. 這種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認可; 5. 通過這種隱蔽,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於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憑借這種私下的規則替換,獲取正式規則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逐條分析吳思先生關於潛規則的定義可發現: 1.「行為約束」即謂之「規則」,「私下認可」即反映了其潛在性,這些規則並不像正式規則那樣具有公開性而成為顯規則。2.「自發生成」反映了潛規則具有自發性的特點,「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反映了潛規則的實效性,也是潛規則存在的客觀土壤。3.「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反映了其懲罰性,這種懲罰性強化了各方行為的穩定性。4. 該條反映了潛規則具有隱蔽性,也回答了其和法律法規等顯規則的沖突所在。從吳思先生關於這一條的描述可以看出其所定義的潛規則是和現行法律法規等顯規則相悖的,其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從這里看出潛規則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背正義觀念」的潛規則,另一類是「違背正式制度」的潛規則。對於前一類潛規則是不存在轉化為正式法律法規的可能的,因為其與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性相違背。而後一類的潛規則是有轉化為法律的可能的。從邏輯上來講,「違背正式制度」的潛規則僅僅是指和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現行的正式制度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被廢止,正式法律的滯後性給了後一類潛規則生存的空間,後一類的潛規則中存在著雖然違反正式制度但卻不違背正義觀念,相反恰恰適應未來社會形勢的潛規則,這一類潛規則是可能轉化為法律的。但這並不是將這類潛規則和商業慣例、民事習慣相等同,在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法律上存在並認可商業習慣、慣例,其具有公開性和合法性,和這里講的潛規則有本質的差別。吳思更多的是從社會學、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潛規則進行的定義,他明晰了這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發現了潛規則的一些特性和交易架構,但卻不夠深入,對潛規則的內涵、特性、范圍、性質等都缺乏理論論證。
二、潛規則的法學界定
( 一) 對規則的認知
規則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其存在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然社會秩序是多元的,存在著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道德秩序等諸多形式,因此調整這些秩序的規則的表現形式也是多元的,可能是明確的、條文化的形式,如法律法規、政策、章程等,也可能是人們自發形成並自願維護地某些約定俗成的習俗、慣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理性的不斷進步,我們發現在制定法秩序、習慣法秩序之外還存在著第三種秩序,即潛規則秩序。目前也存在很多學者否認潛規則是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外的第三領域,認為潛規則確立的秩序是一種偽秩序,是混亂和無序。但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並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游戲中的內在秩序。凡游戲必有規則,但規則未必明說,明說的又未必當真。
規則分為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正式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社會交往過程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約定俗成的共同恪守的行為准則,例如風俗習慣、價值信念、文化傳統等。非正式規則分為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和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兩類。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可以與正式規則相容的非正式規則,如一些善良風俗習慣、與正式法律並行不悖的行業管理等; 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是指那些不相容於正式法律規則、上不了檯面的非正式規則,即潛規則。從這個角度將規則體系可劃分為制定法、習慣法和潛規則三類。
( 二) 潛規則與制定法的關系
潛規則是對制定法的逆向選擇和異化,在某些領域潛規則對制定法表現出強烈的競爭態勢,兩者之間存在巨大的差別。 制定法是由國家機關依職權創造的,其產生依賴專門的制定機構,是外生的; 而潛規則是人們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無專門的制定機構,是交易各方交互選擇、長期實踐的結果,是內生的。其次,制定法是公開的,其以條文化的形式存在,有正式的載體; 潛規則是隱蔽的,其存在不靠文字記載,無正式的形式,只隱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再次,制定法的內容是明確的,其維護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代表著正義、公平; 潛規則的內容是模糊化、隱藏化的,是非法、避法和違法的,其追求的是私利甚至是不合法利益。因此,潛規則和制定法之間有著尖銳的矛盾,潛規則的存在違背了制定法的內容和價值追求,在逐漸瓦解制定法構建的法制體系。現如今,潛規則和制定法的沖突對峙將長期存在並互相影響,出現此消彼長或相互妥協的結果,不難看出,潛規則的存在已嚴重破壞國家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 三) 潛規則與習慣法的關系
潛規則和習慣法都屬於非正式規則,二者具有一定的共同之處,比如,都是自發形成的,都出於習慣。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差別,習慣法生於民間,是鄉民生活和交往中生長出來的,各地的習慣法千差萬別,具有濃厚的地方特色。風俗習慣、道德准則等習慣法屬於積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它得到國家甚至是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正義性。而潛規則屬於消極意義上的非正式規則,不是為大眾普遍認可的規則,而是為某些強勢群體所壟斷的游戲規則,往往代表不平等、不公正; 由於其不成文、不明確,該規則也因滿足強勢者的需要而充滿了隨意性和多變性,與具有普遍正義的穩定的習慣法亦非同類。
( 四) 潛規則的法學定義
潛規則既不屬於應然法也不屬於實在法,只能算是一種客觀實在。對潛規則運用法律思維進行法學抽象給出的定義如下: 潛規則是自發形成的,私下調整特權階級和普通公民之間灰色行為的一種非法、避法、違法的非正式行為規則。特權階級利用其優勢地位保障潛規則,是潛規則依賴的原始權力。潛規則具有隱蔽性、自發性、實效性、非法性的特徵。潛規則的非正義性值得商榷,潛規則是違背正式制度的,但卻不是必然違背正義觀念。由於現行法律的滯後性,對於新興事物的調整法律往往顯得笨拙而力不從心,在某個階段新興事物的發展客觀上是以行業潛規則的形式存在、發展的,這類潛規則並不違背正義觀念甚至代表了正式規則的改進方向,因此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這類潛規則可能被立法者吸收而轉化為制定法規則,也可能被社會公眾廣泛認可而轉化為習慣法規則。因此,潛規則可以分為消極意義的潛規則和積極意義的潛規則,大眾普遍所理解的是消極意義的潛規則,積極意義的潛規則只是極少數且其一般不會長期存在具有可轉化性。
三 、潛規則的矯正
無論是積極意義的潛規則還是消極意義的潛規則,法律不及時對其矯正都會產生一定危害。對於積極意義的潛規則,矯正方法相對較為簡單,讓法律吸收或認可它使其轉化為成文法或習慣法即可。而消極意義的潛規則其產生原因和涉及關系較為復雜,對其矯正的話因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樹立法律權威是首要任務。具體來講應在立法上完善法律規范,運用立法預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法律技術明確和細化法律規定,這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關鍵之舉。法律制度得到完善、法律條文得到明確細化,可以顯著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實效性,有效壓縮潛規則的生存空間。第二、權力不被監督必生腐敗,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讓權力運行公開透明,斷絕潛規則滋生的陰暗溫床。信息公開機制既揭開了權力的面紗也撤掉了潛規則的遮羞布,讓潛規則暴露於大眾視野、無所遁形。第三、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讓公民建立起對法律的內心信仰,即動搖了潛規則的群眾基礎。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自覺守法、用法,使法律成為內心信仰,才能讓公民自覺脫離潛規則隊伍,
⑩ 虎門白沙那裡有招臨時工
白紗招臨時工,幫忙問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