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嗎
❶ 你好,我也是一位臨時工,工作了快兩年了.也是被無故辭掉,當時要我簽離職證明我沒簽
臨時工不簽也沒啥吧。簽離職證明就是找下一份工作的我時候可以證明你已經離職了。
臨時工一般沒有合同的吧,如果有合同看看合同是怎麼寫的,說不定有賠償金。
❷ 一定需要離職證明才可以嗎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去新公司入職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公民到新的單位上班時候,是否需要提供上一家單位離職證明一般需要到該單位人事部門咨詢為準的,考慮到勞動法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相關的入職資料一般以單位入職流程或者員工手冊要求為准進行提供。
員工入職所需要資料參考如下:
1、員工個人簡歷
2、身份證、相關畢業證、學歷證、各類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學信網列印出來的學歷驗證報告書1份(允許招收大專以下學歷的不需要)
4、蓋有上家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章的離職證明(最好是公章,更可信)
5、一寸彩色照片3張
6、區級以上正規公辦醫院入職體檢表1份(或三個月以內有效的健康證明)
7、入職登記表1份(單位提供)
8、員工簽名的入職承諾書1份(有需要的還要有員工簽名的保密及競業避止協議)
9、員工簽名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單位提供)
10、新員工薪資核定表1份(單位提供)
❸ 公司必須為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嗎
客戶咨詢:是否必須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不出具,公司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雇職位等信息的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公司應為勞動者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為已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❹ 臨時工自動離職不辦離職手續可以嗎
只要山西的單位不需要你提交你的離職證明,當然沒有問題。在陝西的社保賬戶仍然在版社保中心保權管,不會作廢,還是你的。不明白,為什麼『自動離職沒辦任何離職手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書面通知單位辭職,30天後,即使單位不【批准】,也可以走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單位必須在15天辦理你的離職手續,否則單位還要承擔責任。所以,建議以後還是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你現在換可以與原單位協商,要求原單位給你離職證明。
❺ 我以前在廣東上班臨時工現在在蘇州工作,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者以前在廣東上班臨時工現在在蘇州工作,如果勞動者辭職的,是要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❻ 什麼情況下要用到離職證明
求職、辦理社保、戶口轉移等等,都需要。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咨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聲明,由現在准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聲明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
聲明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XXX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XXX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
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聲明
聲明人:XXX 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❼ 我到另一個公司要離職證明,可是臨時工,好像開不了吧
可以啊,這個根據公司就可以了,人事部就可以了
❽ 臨時工外包有沒有離職證明
臨時工一般是沒有離職證明的,都沒有正式入職呢。不過如果僱用單位願意給你開那就最好了
❾ 臨時合同是否有離職證明
有。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