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勞務關系
㈠ 勞務合同工和臨時工有什麼區別
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版動合同,直接與用人單位發
生勞動關系。權
勞務工:工人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
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
承擔的風險事務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於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用人以後所有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即必須直接面對錄用員工的勞資福利糾紛,還要同時面對諸多政府部門,如勞動、人事、社保、公積金、檔案、戶籍管理部門等等。
勞務工: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約束,只有崗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對不稱職的員工可以隨時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員上崗,這樣給員工產生一種競爭上崗的壓力。
勞動用工、退工、工資發放等大量事務性操作協調問題統一由中心處理,節約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時間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使其圍繞企業發展的目標專注於人員的選擇、激勵與考核等企業急需解決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㈡ 臨時工認定勞動關系應該如何進行
臨時工認定勞動關系應該跟合同工一樣按照《勞動合同法》去認定勞動關系。
自《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原則上要求所有用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勞動實踐中,許多單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謂的「臨時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單位為了「逃避」繳納各項保險,承擔某些責任和費用,往往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錯誤地認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在勞動者身上出現問題或是出現傷害,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好的形象或是損失,用人單位就可以輕松的一腳踢開。但是,這些用人單位「忽視」了: 除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另一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例如,在工傷認定中,其中強調的一項就是「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個人與用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已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
《勞動合同法》中也只規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並且《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沒有以臨時工和正式工來加以劃分和規范,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員工在工作時受到傷害就可以申請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認可的。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用人單位為節省成本,採用「臨時工」的形式用工,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實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間不出問題還好,萬一發生工傷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單位來賠償了。1)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之時,要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以「臨時工」的形式用工。2)如果企業使用「臨時工」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不但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風險,而且,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那麼會被按照工傷處理,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㈢ 臨時工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專包括了臨時屬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㈣ 臨時工是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勞務關系訂立勞務合同。
勞動者年滿16歲,不滿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用工單位未經合法注冊,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勞務合同。
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㈤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嗎
自《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原則上要求所有用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勞動實踐中,許多單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謂的「臨時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單位為了「逃避」繳納各項保險,承擔某些責任和費用,往往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這些用人單位往往錯誤地認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在勞動者身上出現問題或是出現傷害,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好的形象或是損失,用人單位就可以輕松的一腳踢開。但是,這些用人單位「忽視」了: 除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另一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例如,在工傷認定中,其中強調的一項就是「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個人與用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已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
《勞動合同法》中也只規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並且《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沒有以臨時工和正式工來加以劃分和規范,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員工在工作時受到傷害就可以申請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 條第1 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認可的。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因此,用人單位為節省成本,採用「臨時工」的形式用工,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實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間不出問題還好,萬一發生工傷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單位來賠償了。
1)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之時,要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以「臨時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業使用「臨時工」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不但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風險,而且,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那麼會被按照工傷處理,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
㈥ 臨時工勞務合同
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容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㈦ 勞務合同工和臨時工有啥區別
一)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直回接與用人單位發
生勞動關答系;
勞務工:工人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
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系;
(二)承擔的風險事務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於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用人以後所有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即必須直接面對錄用員工的勞資福利糾紛,還要同時面對諸多政府部門,如勞動、人事、社保、公積金、檔案、戶籍管理部門等等;
勞務工: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約束,只有上崗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對不稱職的員工可以隨時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員上崗,這樣給員工產生一種競爭上崗的壓力。勞動用工、退工、工資發放等大量事務性操作協調問題統一由中心處理,節約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時間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使其圍繞企業發展的目標專注於人員的選擇、激勵與考核等企業急需解決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㈧ 沒有簽訂合同的臨時工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是勞動關系。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
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
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8)臨時工勞務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㈨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詳細區別臨時工是什麼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其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其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其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二)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臨時工是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