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人埋怨我辭職政府臨時工
Ⅰ 我是臨時工做了五個月因家裡有事今天辭職說要扣600元合法嗎
這個是不合法的,如果不是因為缺勤請假等無故扣工資,都怕合法的,可以去勞動局去舉報你們公司。
Ⅱ 政府臨時工10年了,朝九晚五工資兩千多交5險,感覺沒前途,但是又沒有一技之長怎麼辦
你的情況讓我看到了我未來的樣子。我也是單位臨時工(輔警)。幹了5年多了,內雙休,一容天上班特清閑(一天上班4個小時)但是人要備勤。感覺自己27了過著60歲的生活。3險養老扣完2000左右,在小縣城房價4500,開車7/8左右的車,目前單身一個人生活沒有什麼壓力。我也想辭職,但是自己沒有一技之長啊,不敢辭職,也沒有文憑(中專)。有些時候自己覺得自己真沒用啊,婚姻沒有解決,錢也沒有掙到。我這幾天也在做思想斗爭啊,想自己突破下自己想改變下自己的現狀。
回到正題,你說你幹了10年了,單位應該給你交的養老的,所以我的建議先不要辭職。如果空餘時間多的話,你可以去考駕照例如A
照。開大車也是一技之長啊。所以說還是要看你自己的選擇了。
Ⅲ 在政府單位當臨時工是什麼體驗
我在政府單位當過臨時工,現在是正式編制。大約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省每年統考一次公務員,統考一次事業編。我畢業當年報考了本省外市的公務員,筆試第一但是最終放棄面試資格,同時又沒考上本市的事業編,又錯過了春招時間,所以應屆的一年我就成了待業人員。拿到畢業證的第二周,到市裡某局當臨時工,每月1500的工資不給五險一金沒有補助、不參與工會福利和體檢。而且這1500還不是每月發,我印象里只發了兩次:一次是當年年底,春節前給我發了從入職以來的工資(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另一次是我考上正式編公示的時候,發了17年4月至17年9月的工資。其中3月我在上輔導班,所以工資給我扣除了。
當臨時工最大的感受就是窮,真窮。拿著1500的工資跟人合租每月600的房子,除去正常花銷基本剩不下什麼錢。後來工作調動去了稍微遠的地方,每天還多出來4塊交通費,就更拮據了。我那時候因為很久不發工資,但是又不好意思跟家裡要錢,就聯系了讀研時候的導師幫他做課題,他還給我一點補助,加上我上學時候攢下來的錢,勉強挨到第一次發工資。感謝導師。印象比較深刻的是,16年雙十一看中波司登厚的長款羽絨服,活動價九百多,放在畢業前絕對是立馬買下,但是那年根本不敢買。最終這九百多省下來交了合租房的暖氣費。
我當時工作的單位是個小單位,歧視到不明顯,也不會惡意給我派很多活,有個聚餐什麼的也會帶上我,總體環境不錯。從領導到同事都鼓勵我多學習早日考編成功,還特意把我調去清閑又適合學習的地方工作,至於私下傳授考試技巧之類的事就更多了。也是因為大家的鼓勵和幫助,我決定認真備考一次(之前都是裸考),狠心報了個含食宿的培訓班,領導理解且支持,立馬准假讓我走人。等到出筆試成績的時候,我還在前台值班,科長催我去後台查成績,我不敢查,最後是我男朋友告訴我筆試第一且分數很理想。科長當場給我放了一天假讓我跟父母匯報,讓我出去慶祝出去玩。
我當臨時工的一年多時間里,一直在給各種企業投簡歷。但是我的專業比較冷門,在我家這種魯南小城裡,大企業或者國企一看專業就把我卡主了。唯一一次就業機會,是我在某圖上培訓班的時候,被校長看中,私下跟我說如果當年考編不成功可以到某圖當老師。這一年,讓我徹底明白一個冷門專業文科生,在小地方除了考編制很難找工作。
在政府單位當臨時工,也有些好處。對我來說讓我在這一年裡真正體會到「公務員」這項職業是否適合我,且日常工作中寫材料也是申論學習的最好途徑。而且因為崗位清閑,我可以認真思考我未來工作的方向,比如我清楚的認識到我更適合去窗口單位、做一種實實在在能為人服務的工作,否則我會覺得自己沒有價值。
最終選擇報考博物館正是基於這種思考。博物館的工作讓我真實體會到能為人服務是一件快樂的事、能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策劃展覽是一件有價值的事。
成為正式工之後,我才知道原來當臨時工有什麼樣的感受取決於在什麼樣的單位。比如在城管局當臨時工的伙計們苦活累活先上、挨打挨罵頂著;我現在單位的臨時工基本工資之外有績效和提成、有獎金和福利,還給五險一金,但是考勤管理比正式工嚴格。相比較來說,我當臨時工的日子除了窮還算舒心。
要說臨時工和正式工對我自己最大的影響,可能在婚戀問題上。我畢業前一年就認識了我老公,他在本市市直單位正式編,所以我應屆公考放棄外市面試資格也多少與他有關。其實對我們自己來說,有沒有編制、是不是在政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一點都不重要,他不會因為我的工作而跟我分手,我不會因為我的工作自視輕賤,因為我們都清楚工作不能代表一個人。但是周圍所有人,包括我父母都認為我當臨時工是我們感情的最大障礙,不止一個人跟我說,有編制的男孩子很搶手、可以隨便挑人,而臨時工在相親市場毫無地位,甚至有人提醒我要注意男友動態,做好突然被甩的准備。
其實在政府單位當臨時工,不被區別對待是很難的,即便同工同酬,領導也有一百種方法讓人牢記自己只是臨時工。但是就我個人體會來說,即便是當臨時工也不能真的讓自己閑散起來,要麼好好工作多學點技能,以後再投簡歷去企業也算是有過工作經驗,我現在單位臨時工去企業的都從中級做起;要麼抽時間備考(多寫公文,把公文類工作當備考練手)。
重要的是,自己千萬不能「有臨時工的自覺」而混日子,也沒必要因此覺得低人一等。
甩一個和我老公有關的回答。
Ⅳ 我是做寒假臨時工的,家裡有事,不能做了,能不能辭職。可是當初有口頭協議說做多久。怎麼辦,工資能結嗎
應該不能算作是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不僅僅約定勞動期限,還包括工作時間和工資報酬等等。但是無論是在招聘書上寫了還是口頭的都一定意義上算作是一種協議。
《勞動法》上規定了不滿三個月的勞動期限不得約定試用期,又規定了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工單位。而沒有說短期用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多少天告知用工單位的情況。
不過按照現實情況,短期合同不可能要求勞動者提前30天告知用工單位,只是法律沒有直接規定。
所以建議你還是跟公司好好協商一下,如果他們同意應該會支付你的勞動報酬。
Ⅳ 事業單位臨時工辭職問題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Ⅵ 臨時工辭職不批
真的是黑廠來的,坑得很,這估計很難拿到你的工資了,因為你都沒有簽勞動合同。
Ⅶ 在政府機關當臨時工工作了兩年,要不要辭職
這個就得看你自己的情況了。
如果你還有「轉正」的機會,那我覺得你不妨回繼續做下去。畢竟,答你已經幹了兩年的臨時工了,就這么走的話,是不是太可惜了?
如果你看不到進一步的希望,那就有必要考慮辭職了。因為人生還有幾十年,如果沒有希望的話,真沒必要栓死在一個地方。也許你做其他工作,可以很快的升職加薪,當上總經理,走上人生巔峰也說不定。
Ⅷ 非黨員,在政府部門做個臨時工,辭職後,還能在進嘛
應該可以的,只要他需要你他願意用,你應該是可以的。
Ⅸ 我是臨時工我申請辭職但是用人單位說辭職要3-7天,而這3-7天我需要在職這合理
不合理 因為你的辭職手續還沒完成 還是屬於公司的
Ⅹ 我是個臨時工,現在因為特殊情況,想辭職回去,廠里要扣錢怎麼辦,家裡老人癌症快不行了
既然廠裡面要扣錢的話,那也只能扣錢了,這種事情這次隨他去吧,就不要管這一些些小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