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事業編和臨時工的區別
有編制,5險1金 。
無編制(臨時工),按最低工資標准發放,極少數地方給上3險,更多的地專方根本沒有。
占遍屬不入編,這個沒聽說過。增人計劃卡填好後編辦核實入冊。
占編大致的意思是,工勤在幹部崗這叫占編,反過來也一樣。另外,不入編基本是屁話。等於臨時工
㈡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員工 ,編制外, 還有臨時工各有什麼區別
1、薪資福利
一般情況下,編制內人員是正式員工,編制外的人員是非正式工,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編制內員工,編制外員工以及臨時工,三者薪資福利有差別。非正式工或者是臨時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
2、穩定性
編制人員的工作較穩定,只要不犯大錯,絕對不會被開除的。而無編制人員,穩定性較差。臨時工通常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較不穩定。
3、晉升
一通常,有職位空缺出來的時候,優先考慮的一般都是有編制的人員,非編制的人員和臨時工沒有晉升的機會,沒有評優評先評職稱的資格,而且沒有編制的人員,不管做多久,都是不可能轉正的,也就更不要說被提拔了。
(2)准事業編和臨時工的區別擴展閱讀: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臨時工
網路-在編人員
㈢ 為什麼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差別待遇那麼大
簡單來說臨時工不與工作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單位可以隨時讓你下崗,而且福利待遇內相對與正容式工要低,一般不給上保險。正式工有著合同即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按法律上保險,福利待遇也比較好。
現在是全員合同制,正式工、臨時工都是合同制職工。正式工一般是編制之類的職工,通常是指通過學校分配來的,或者通過正式招聘到企業的,臨時工指編制之外,臨時聘請的職工。
正式工與臨時工區別一是待遇相差大,前者優後者劣;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後者穩定性差。
正式工與臨時工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勞動法沒有此規定,勞動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享受「三險」(養老、醫保、工傷)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㈣ 正式工和臨時工區分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目前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提法,僅有派遣制員工、短期合同工、長期合同工之間的區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㈤ 事業單位合同工和臨時工怎麼區分
區分方法:抄
合同工都會有三金五險,大部分臨時工則沒有三金五險。
合同工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繳納人事代理費用,臨時工不用。
臨時工隨時會被辭退,而合同工如無錯誤必須要工作滿合同年限才能辭退。合同工一般一簽就是3到5年的工作時間。
㈥ 事業單位聘用工和臨時工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工應該是簽了合同的,但是臨時工就不一樣了,不管檔案,什麼都不管,當然,有的正規一點的地方,還會簽個臨時的那種小合同吧,畢竟,勞動法上寫的臨時工也得簽合同,但是,百分之九十九都不會簽的。
㈦ 誰能告訴我部屬事業單位招聘簽合同的是不是臨時工還是事業編制的,有什麼區別
你這是「合同制」身份,還不錯,繼續加油考公務員!
祝你早日成功!
㈧ 正式工和臨時工合同的區別
樓上來屁都不懂。 1.正式人員,也就源是在編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並且2002年就開始實行,這次改革只不過把以前的條例寫入法律,即《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條例里規定了,正式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單位確立人事關系,即編制關系。 2.臨時工簽訂的叫勞動合同(不是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僱傭關系(不是人事關系),待遇按照《勞動法》。 3.樓上說同工同酬的問題,明顯是不懂法律。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待遇受《勞動法》調控,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待遇受《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調控,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的調整對象,而同工同酬是《勞動法》提出的,也就是同工同酬調整的對象是臨時工,而不是在編人員,所以在編人員與臨時工待遇是不一樣的。樓上說單位牛逼違反法律??你當全國事業單位都牛逼,都是法盲啊。。。
㈨ 事業編正式員工的合同和臨時工的合同區別
如今事業單位體質改了 以前的正式工也就是現在的合同工 只要是與本單位直接簽內署合同 聘任制是指容勞務派遣工或臨時工 兩者都不同 可以說是天差地別 本人也正在找工作 而且也是事業單位 對這個有些了解
事業單位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是正式工 是屬於本單位的職工或者叫編內 合同也是簽署的本人與單位的關系 檔案什麼的都在本單位 而臨時工也就是勞務派遣 是屬於人力資源公司 在事業單位只是聘用關系或者叫編外 本人與事業單位簽署的只是協議 檔案等與本人有關的都是與人力資源公司有關
簽合同時就可以分辨出來 正式工直接與事業單位簽署合同 而臨時工是與人力資源公司簽署合同 與事業單位只是簽署協議
工資就不用多說了 差別滿大的 雖然國家規定同工同酬 但許多單位就是牛B不買帳 往往臨時工是做得多拿得少 而且臨時工想轉正式工也幾乎是不可能 如果有門路的就不會是臨時工直接是正式工 沒關系的還是趁早另謀出路吧!!
請採納。
㈩ 一個單位(法院)裡面的行政編、事業編和臨時工,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是屬於國家序列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屬於你所在級別的地區序列的工作人員內,經費容由當地財政全部負擔,國家不承擔的。
臨時工屬於單位序列的臨時工作人員,經費由單位的財政撥款中支出,不過也是從該級財政撥的。
公務員、事業單位有很多區別。
比如公務員是靠職務升級升工資的,而事業單位主要靠職稱升級工資,年限的工資漲幅很小的。
晉升機會,公務員選擇餘地更大。(一般來說,公務員的工資比事業單位的高,除非你有高職稱,而且你被單位聘任了)
臨時工是典型的二等公民,活很多,錢很少,過年過節也沒什麼錢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