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在事業單位臨時工
A. 緩刑期過後的可以在機關事業單位當臨時工嗎
按照有關規定,緩刑期過後是可以在機關事業單位當臨時工的。
B. 判刑了如果緩刑可以去事業單位上班嗎
緩刑是可以去工作的。
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緩刑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則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應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游手好閑、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
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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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的弊端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說,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C. 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D. 被判緩刑的事業單位人員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1、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2、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3、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降低三職後的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並按在本人受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三檔後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職後的職務(崗位)工資標准核發退休費。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E.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判緩刑可以繼續工作嗎
單位還要這個正在服刑的罪犯嗎?
F. 事業單位職工緩刑可以保留公職么
只要被判處刑罰,即可開除,不能保留工作.實踐中,緩期執行的情況,要看單位的態度了。如果想不要他了,就可以借這個理由開除;如果覺得他平時還不錯,或本著對他、對社會負責,可以繼續留用。
根據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 人民共和 國監察部 第18號令頒布、9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資料拓展:
根據1999年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緩刑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G. 判緩刑人員能不能進入行政事業單位上班
在職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後有關問題處理的暫行辦法》
五、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人員。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緩刑期間,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按本人緩刑前工資固定部分的40%和原所得津貼(資金)部分的40%計發生活費。除工種保健津貼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補貼以外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停發。緩刑期間悔改表現不好的,應予以開除;無明顯改正表現,不宜繼續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予以辭退;緩刑期滿後,悔改表現好的,原單位工作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按降低二級以上職務分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按低聘一級以上職務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原則按新定職務(崗位)最低級別工資或按新錄用、新招人員的轉正定級工資確定。對工作年限較長者,可酌情高定一至二個職務工資檔次。
正在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曾經受到刑事處罰的:
報考公務員不可以,報考事業單位可以,但政審會有一定限制。
H. 事業單位能聘請被判緩刑的人為臨時工嗎
如果後門硬,完全沒有問題,如果沒有關系,算了吧,有規定,不能用的……
I. 緩刑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當臨時負責人嗎
緩期執行也屬於有刑期的,按照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個人理解,單位在保留其公職而不開除的情況下,不能擔任領導職務的(包括負責人和主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