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滿十年
❶ 假如臨時工要是幹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有什麼說法
如果臨時工做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的經濟補償。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臨時工做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辭退,單位需要支付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賠償和辭退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臨時工滿十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❷ 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
由於自《勞動法》施行後,法律上已取消了「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因此,「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無法可依。
但從《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不難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實質上就是過去的「臨時工」,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而長達十年的臨時工工作,顯然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相悖,是不成立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工作十年以上的「臨時工」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❸ 在一個單位做臨時職工滿十年,有什麼利於臨時工的政策
現在沒有臨時工了,根據勞動法,工作滿十年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工資待遇應按工作崗位等同於正式職工。如單位不同意簽合同,建議現在收集證據,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
❹ 臨時工超過十年怎麼辦
由於自《勞動法》施行後,法律上已取消了「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因此,「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無法可依。但從《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不難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實質上就是過去的「臨時工」,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長達十年的臨時工工作,顯然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相悖,是不成立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工作十年以上的「臨時工」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❺ 國家事業單位干臨時工,十年轉正的依據是什麼
沒有依據也沒有這個說法。硬要說的話只有勞動法里有一個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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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臨時工轉正的新政策
自從國家發布鼓勵扶持大學生深入基層後,很多省都出台相關政策,比如山東從2019年起,免費定向培養基層農技推廣本科生、專科生,「三扶一支」大學生在基層工作滿兩年後可通過考核成為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三支一扶」人員來說,雖參照事業單位管理,但和事業單位臨時工差不多。相對於逢進必考的事業單位考試,先到基層工作兩年,之後轉正,這可能是一條捷徑。
❻ 在一個單位干十年臨時工就是正式工嗎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一直是一種特殊的存在,沒有正式編制,待遇與在編人員相差非常之多,但確實也實實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現什麼問題,臨時工就是被拉出來背鍋的,即便這樣,還是有很多的人爭相想進入事業單位,哪怕是臨時工,也覺得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體面一些。
最近有一種說法是臨時工在單位干滿10年,就等同於拿到了鐵飯碗,變成了穩定工作,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臨時工屬於第三方勞務派遣,是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不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系。而出現以上說法的依據就是《勞動法》中的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沒有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時間,也就是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事由,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相較於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就是比較穩定的了。
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單位服務滿10年之後,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真的是鐵飯碗了呢?真的就不會失業了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是有好處的,不會無緣無故就不被續簽,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單位認為你不適合繼續留下工作,仍舊可以做足賠償解約。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會有機會轉為正式工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臨時工直接轉為正式工基本沒可能,畢竟招錄條件和考試內容等都不一樣,不可能說轉就直接轉,臨時工想擁有正式編制,只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參加正式招錄考試,指望有捷徑是不可能的。
事業單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鐵飯碗嗎?
那是不是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職工就是鐵飯碗,絕對不會失業呢?目前事業單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會轉為企業,職工則是由事業編制管理轉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過程中,也會對在職事業單位職工進行能力考評,符合要求的會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不符合要求的也會被淘汰,拿賠償金。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有前途嗎?
從前途上來講,臨時工是不可能會承擔領導職務的,也就是說臨時工是沒有什麼晉升空間的,至於前途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渴望一個穩定一點的職業,希望有時間經營自己的生活,那麼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如果對事業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業上達到一定的高度,可能臨時工就滿足不了你了。
❼ 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工作年滿十年及以上可以被辭退嗎
可以辭退但是如果辭退需要按勞動法支付你工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❽ 滿十年的臨時工清退嗎
會的
雖然被清退來的所謂源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都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被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但畢竟清退發生在1998年,距今已經長達13年。已經遠遠超過了當時的勞動爭議仲裁的60天時效,以及現在的一年仲裁時效,喪失了通過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
單位的做法不近人情,應予譴責。但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未能提出勞動仲裁,已經沒有任何通過法律解決的餘地。
❾ 新的勞動法中工作滿十年的臨時工單位應該給補償嗎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工作滿十年的臨時工單位應該給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工作滿十年的臨時工單位應該給補償,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單位需要給予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臨時工滿十年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❿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滿十年減退有什麼政策
十年前當過國企臨時工,即沒保險,也沒保障,工資也比正式工低。按現在政策回的要求來講,答應該是要補的。但時過境遷。如果他們沒給你交保險,你可以將他們告上法庭,申請補交。其它的,政策就保障不了了。至於轉正,想都別想。還有,國家社會保險這方面,國企和私企的標准不同。所以,這也是國企為什麼不給臨時工交納保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