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臨時工貪污
『壹』 事業單位臨時工
LZ你是不是打少了一個0了,這也太假了吧。。。如果是真,只能說你那山西的貪污的人真多~~就算是臨時工也幫你買那些險的,直接找勞動局唄~~
『貳』 貪污問題 我有個朋友是被家國營單位聘用的臨時工,他貪污了單位的1萬元,他能按貪污主體被立案嗎
如其職務涉及管理公職的,可能涉嫌犯罪。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縱橫法律網 王振律師
『叄』 有誰知道深圳國土局的情況 我有位朋友在深圳國土局,當臨時工,是我四年前認識的一個朋友,我今年6月
臨時工權利那麼大?明顯騙子吧,和你要錢是吧
『肆』 臨時工貪污多少構成刑法
一般的貪污是三萬元以上,特殊情況下一萬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專三萬元以上不滿屬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伍』 拆遷辦臨時工貪污兩萬未遂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應該受到什麼處罰
涉案5000元,即可報警,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貪污犯罪的依法定性量罰,必須由公檢法查處
『陸』 臨時工貪污稅款如何處理
賠償損失
開除
『柒』 郫縣國土局貪污人員張某,據說,他貪污了上億啊
你都說據說了,那就是沒有證據嘍,有證據你可以直接發到北京這邊有關部門啊,
『捌』 臨時工和正式一起貪污臨時會判輕點嗎
臨時工和正式人員一起貪污,如果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玖』 國土局大院的臨時工、企業編制人員竟然都瞧不起下面所里的人
是啊,不出十年,老國土就都沒了,退休的退休,走的走了,年輕的頂上
『拾』 臨時工受賄3萬什麼罪
要根據「臨時工」的身份確定罪名。
如果「臨時工」在從事國家委派、委託的公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案例:北京密雲某鎮政府一「臨時工」受賄36萬元,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6年半有期徒刑。
如果「臨時工」是公司職員,則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其量刑要比「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輕很多。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