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做什麼臨時工
㈠ 快過年了,哪裡有需要臨時工可以只做兩個月就可以結算工資的讓早點回家過年的呢
那就去飯店裡 或者超市那種促銷的
就說你是寒假工 其他的公司之類的 一般是沒人要的
㈡ 做臨時工好不好,是不是做完兩個月就結工資走人嗎
這個臨時工有幾個不同的概念,臨時工作做完就走人的,叫臨時工。企業任務來不及完成專,臨時找屬人來做活,也叫臨時工。還有事業單位沒有編制的也叫臨時工。所以離職的臨時工是不是第一種第?還第二種還是三種?各有各的好,也有各的不好
㈢ 如果是臨時工,大概只會做一兩個月(寒假或暑假)那樣最好做什麼工作,一個月的工資又會是多少
如果這么短期的,很多餐廳都不要的,比如kfc之類的兼職,一簽就是2年,可以平日晚上或者周末去,再短期都不要了,除非你說你做長期的,然後再辭職。
所以估計只能做一些促銷類,傳單類的工作
㈣ 我現在想找兩個月的臨時工作 不知道有沒有的介紹
現在找工作是最好找的時候,等到過完年就不好找了.
建議你選擇一個工作,
如果你想回家的專話,請假也可以啊.
有人說,好男屬兒志在四方.
也有人說,好兒朗混身是膽.
由於受到國際因素的影響,現在整個華南區的各行各業都不太景氣,但是有一個行業挺適合我們年輕人去拼搏一番的.就是服務業.特別是深圳的服務業都很不錯.
比如超市,商場,酒店管理,導游等...
我們一起努力吧,為了我們曾經有過的夢想.
㈤ 離過年還有一個月找個什麼臨時工好
去餐館看一下吧,現在餐飲的高峰期,特別是過年時7天工資特別高,有時間去端一下盤子也好,另外商場促銷員也可以看看,過年了哪裡都缺人的
㈥ 離過年還有兩個月的時間了,大家覺得先找個臨時工過渡下行嗎,過完年出來再找,還是仔細找一個長久一點的
建議先找個臨時工,然後做臨時工的同時多注意其他工作,雖然年後工作好找,但是如果現找也會找很久,你完全可以做臨時工的同時,去注意其他工作
㈦ 我想做臨時工,做兩個月就走人然後玩十幾天,又換個廠做再做兩個月,又玩十幾天,就這樣!
嗯,也可以啊,只要你能拿到工資,你覺得這樣開心也可以,但是我覺得這樣沒太大的意義,所以說我不建議這樣做好,但是你覺得可以,那就去這樣做吧,反正自己開心怎麼做?
㈧ 我想進廠做兩個月的臨時工,怎麼樣
兩個月有點少吧,一般都要三四個月。
㈨ 有招臨時工的嗎,一個月兩個月那種,日結工資
有,電子廠
㈩ 去找兩個月短期工作,可以說我是干長期的,等兩個月後在在辭職嗎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準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