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臨時工管理條例
1. 勞動法(1994年)實施前臨時工的待遇及補償規定是什麼
你的問來題可能很難得到解源決,首先你現在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因為已經超過了主張權利的時效。如果能夠證明你到現在勞動關系都沒有解除的話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請。1995年1月後如果勞動關系還成立,那麼之前的臨時工工作年限應該一並計算。
2. 我以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臨時工,社保局可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只有社保制度建立前,由當地當年勞動局計劃指標招專工的原屬固定工,或合同制正式工人才會有。並且他們都有個人人事檔案,檔案中都有計劃招工登記表,入廠登記表,是以檔案記錄,以此兩張表為依據,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
3. 全民所有制轉合同制不履行有哪些規定
「全民所有制 」是指企業的財產歸國家所 有的企業,即為由 國家財產投資的企業。現在一般是內稱d 為國有企業。 「合同制」是企業的用工制度,即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用工制度。 顯然「所有容制」指的是企業由誰來投資,而「合同制」是用工制度,這兩概念風馬牛不相及的。「全民所有制職工與合同制職工」的說法並不現實了。你這里說的「全民所有制職工」應該是指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就在該全民企業工作的員工,當時也叫做「正式工」與之相對的是「臨時工」。可是,自從1995年實行《勞動法》以後,就不存在這一差別了,統一都叫做「勞動合同制用工」了。不信你看看《勞動法》那裡邊根本就找不到「正式工」與「臨時工」這兩個詞了。 自從1995年實行《勞動法》以後,全民所有制企業也依法實行了勞動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國有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也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所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員工工資報酬也是以勞動合同的方式確定的,在重新簽訂合同時或合同期間內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也是可以調整的。
4. 新勞動法有規定,臨時工不可以五十退休嗎
我國《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勞動者符合法定年齡,為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的,即認為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勞動關系,屬於正式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至於具體的退休年齡,需要看具體情況: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
法定退休年齡漫畫
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規定辦法有以下兩類:
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破產國有企業職工
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提前退休年齡
工種:《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勞動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1999年,勞動保障部發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該《通知》還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一次性補貼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其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違反上述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必須立即糾正。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要清退回企業。
5. 全民所有制企業解體長期臨時工補償規定
現發布《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5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適應經濟發展和搞活企業的需要,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企業招用臨時工,應當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企業需要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確需從農村招用時,應報經設區的市或相當於設區的市一級的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五條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收入作原則規定,具體標准由用人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規定。
第六條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第七條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傷病痊癒,但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應予解除勞動合同。對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前款費用的發放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低於國家有關合同制工人的標准確定。
第八條企業招用臨時工,從城鎮招用的應當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的繳納標准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辦理。
第九條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後方可上崗,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等特種工種作業的還需進行培訓,並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十條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由所在企業負責管理。解除勞動合同後,來自農村的應當返回農村;來自城鎮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待業登記,並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違反本規定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時,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臨時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送勞動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6. 《江蘇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文號:省府令15號
發布日期:1991-3-8
執行日期:1991-3-8
失效日期:2002-6-24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臨時工系指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工作崗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使用期限,到期應予終止合同的人員。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
各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和工作崗位需要用人,應盡量通過改善勞動組織、充分挖掘勞動潛力,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方可使用臨時工。
臨時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終止期限必須在當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條各單位使用臨時工,應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計劃,由用工單位按勞動工資計劃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招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各類待業人員中錄用。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使用農村戶口的臨時工,部省屬單位(含部隊)由主管(代管)部門審查後,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其他單位由省轄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報省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凡從農村進城務工的臨時工一律實行《務工許可證》制度。《務工許可證》的發放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使用的臨時工的工資列入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管理。勞動工資的統計,列「臨時工」欄。
第四條企業使用臨時工應與臨時工本人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的質量和數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權利和責任;
(四)勞動報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與被招用的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須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簽證。
第五條在合同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減少產量或縮小生產規模,生產經營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第六條臨時工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在國家法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嚴禁使用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特殊工種必須使用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人員。
第八條臨時工的工資標准,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准作原則規定,具體標准由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臨時工的崗位工種津貼、補貼的發放,參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臨時工進廠時,用工單位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如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臨時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標准執行。
第十條臨時工的糧食定量,按同工種合同制工人的供應標准執行。其工種糧食差額由當地糧食部門供應,有關費用由用工單位負擔。
離開戶口所在地務工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到務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
第十一條企業臨時工因工傷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按照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因工死亡待遇執行。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遺屬困難補助費的具體標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費三百元,並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有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本人標准工資六個月;有供養直系親屬二人者,為本人標准工資九個月;有供養直系親屬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本人標准工資十二個月。
臨時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醫療期間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
臨時工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崗位變動,工資不予降低。合同期滿後,按其傷殘程度和致殘原因,按五至十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由企業一次性發給傷殘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待遇: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為:在本企業工作三個月以上至半年以內的,停工醫療期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半年以上的,視其病情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臨時工在企業工作三個月以內的,不享受停工醫療待遇。
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傷病假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或原定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低於所在地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補助標准發給。
在企業工作半年以上的臨時工,傷病痊癒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因不能從事原生產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相當本人標准工資(或原定工資)三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三條企業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臨時工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其養老基金具體徵集、支付、管理辦法,參照省、市有關社會勞動保險的規定執行。其具體提取臨時工養老基金比例比照當地勞動合同制工人收繳水平由各省轄市政府確定。
企業經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申報,領取「臨時工社會保險卡」(以下簡稱「保險卡」)。各地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基金「保險卡」登記制度。臨時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又到其他企業工作時,應持「保險卡」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臨時工繳納養老基金年限和工齡,按照現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使用臨時工的監督檢查,認真審批使用臨時工的計劃。用工單位要加強對臨時工的教育,並指派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對未經批准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臨時工的,由有權批准使用臨時工計劃的勞動行政部門限期辭退,並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辭退的,由用工單位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
被處的罰款不得列入成本。《罰款通知書》由勞動行政部門發出,罰款收入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臨時工參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臨時工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並送省勞動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按《暫行規定》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 何時失效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文號:省府令15號 發布日期:1991-3-8 執行日期:1991-3-8 失效日期:2002-6-24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臨...
8. 請問,有沒有江蘇省新出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
建議你咨詢勞動局,
9. 勞動法是哪一年取消臨時工認定工齡
臨時工工齡為啥不能認定為退休工齡?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實版行養老保險繳權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國家有關文件對臨時工工齡計算有明確的政策規定: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輪換工、亦工亦農人員(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計劃招收的臨時人員)在原單位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招、轉、頂替到其他單位為固定工後,工齡只能從招、轉、頂替之日起計算。這一政策的要點是強調了臨時工必須在本單位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臨時工工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您1972年至1991年在水利水電某工程局臨時工工作期間的工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因此,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也就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10.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有效嗎
只要管理規定中的內合法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