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規
㈠ 臨時工使用法律如何規定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報酬標准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准。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㈡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 何時失效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文號:省府令15號 發布日期:1991-3-8 執行日期:1991-3-8 失效日期:2002-6-24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臨...
㈢ 臨時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保證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臨時性用工。臨時工是學院用工的一種形式,是學校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納入學院的勞動管理。
第三條 嚴禁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四條 招聘臨時工應貫徹"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平等對待、競爭上崗、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招聘原則,認真執行"先校內後校外、先本地後外地、先省內後省外"的用工原則,嚴格控制招聘省外臨時工。
第五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超編部門原則上不得招聘臨時工。
第六條 在任何一個崗位首次被聘用的臨時工均實行至少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第七條 外聘教師由系部和教務處管理,不屬此辦法之列。以日計工的臨時工,也不屬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 用人部門在編制許可的條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工的,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或用人部門在沒有編制的情況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
第九條 臨時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公布招聘崗位、工作內容等;
2、用人部門接受報名;
3、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
4、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對應聘者進行考核,採取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個別崗位(特殊崗位)招聘時也可簡化程序,由用人部門按差額或等額推薦,會同人事處組織考核。
5、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錄用。
第十條 被聘用的臨時工由人事處辦理有關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被聘用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外省勞動者應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2、暫住證;
3、身份證;
4、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殊行業工種的臨時工,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件;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未經學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臨時工。否則,學院不予認可所招聘的臨時工,不予支付工資,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部門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部門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試用期起計算),由用人部門辦理,人事處審核。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解除勞動協議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一般每學期一簽,保衛類臨時工勞動合同可一年一簽。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人事處核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考勤是對臨時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門要嚴格按學院規定的出勤時間對本部門臨時工進行考勤登記。
第十八條 學院因工作需要,經協商後可以安排臨時工加班加點,應發給加班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九條 臨時工缺勤(含病、事假),應扣發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二十條 各部門招用的臨時工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學院的保衛、人事等部門按職責兼管。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的工資標准由人事處聽取用人部門建議,結合工作責任大小、工作時間長短、勞動強度輕重、技術要求高低和考慮全校平衡等情況確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 用人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按工資標准制好《臨時工工資名冊》(附考勤表)報人事處統一造表,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每月9、10日兩天(遇上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學院財務處領取工資或打入卡號。
第六章 保 險
第二十三條 用人部門在臨時工工作滿一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後,符合條件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的,須於次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辦理有關參保手續,如超過15日上報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順延到下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目前學院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寒、暑假不上班臨時工的保險費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5年3月起執行,學院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㈣ 勞動法是哪一年取消臨時工認定工齡
臨時工工齡為啥不能認定為退休工齡?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實版行養老保險繳權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國家有關文件對臨時工工齡計算有明確的政策規定: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輪換工、亦工亦農人員(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計劃招收的臨時人員)在原單位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招、轉、頂替到其他單位為固定工後,工齡只能從招、轉、頂替之日起計算。這一政策的要點是強調了臨時工必須在本單位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臨時工工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您1972年至1991年在水利水電某工程局臨時工工作期間的工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因此,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也就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㈤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有效嗎
只要管理規定中的內合法就是有效的。
㈥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復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制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㈦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7號)本篇法規已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發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實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廢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
(勞辦力字〔1993〕17號)
四川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認定臨時工的請示》(川勞仲〔1992〕1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廳提出的某些企業採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一項短期工作發包給私人包工負責人,由包工負責人組織臨時務工人員去完成,務工人員發生工傷後,怎樣確定用工主體及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認為:
當包工負責人是國有企業的職工時,由於職工本人沒有招用臨時工的權利,所以應由企業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1號)負責招用臨時工,並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工傷待遇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當包工負責人是社會上的人員時,如果包工負責人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具有用工權,則其應按《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勞政字〔1989〕5號)聘用臨時工,並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並按《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如果包工負責人未經批准非法用工,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臨時工的工傷待遇也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並按一九五三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一九八九年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辦理。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㈧ 求一份臨時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要嚴格遵守質監局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臨時工要與局辦公簽訂合同,一版年一簽。視工權作表現可以續簽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臨時工每年要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臨時工,年齡男不超過55周歲,女不超過50周歲。
五、要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堅守責職,有問題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
六、同事間要團結協作,對服務對象要親切、自然,禮貌對人。
七、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中途離崗、辭職,否則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臨時工簽訂合同時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證,居住證及有關證件。
九、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及社會上要遵紀守法,恪守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