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崗位不能用臨時工
⑴ 零時工可以做行政事業單位的出納嗎
不可以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出納必須是在職在編人員,並且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⑵ 出納人員不可以兼職的工作有哪些
一、會計職務與出納職務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專收入、支出、屬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這遵循的是會計不相容職務的原則。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它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使得單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聯系,並受其監督和制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須貫徹不相容職務分工的原則,其內容包括:
①對每一項業務不能完全由一人經辦;
②錢、賬、物分管,例如,倉庫保管員負責原材料的收、發、存和管理工作,並負責登記原材料的數量,而相關的賬務處理則由會計人員負責;
③有健全嚴格的憑證制度。
⑶ 銀行臨時工能當出納嗎
出納工作是個重要的工作崗位,因為出納要管銀行存款現金的收支發放工資等工作,和錢打交道,需要有文化有技能綜合素質比較高而且要求工作比較穩定的員工,所以
臨時工不太合適做銀行出納。
⑷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的工作有那些
《會計法》在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同時,突出強調「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在單位所有資產中,現金的流動性最強,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掌握了現金就等於佔有了財富,所以現金的誘惑力最大。而且,現金也是單位資產中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資產。在單位的會計工作中,出納的直接工作對象是現金,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帳規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會引起收入、支出、費用或債權債務等帳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支出、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帳簿。如果把這些業務統統交由出納人員一人辦理。就會造成既管錢又記帳,失去監控,給貪污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範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因此,對出納崗位的牽制非常重要。鑒於此,《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對出納的牽制專門作了規定。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帳,只要所記的帳不是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帳目,可以承擔一部分記帳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帳,這是可以的。
⑸ 單位有正式會計不用,用臨時工違法嗎
這就是認人唯親,好安插自己心腹處理公司賬務,方便賬務處理。
⑹ 出納員不得兼任的工作有哪些
出納人員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出納工作制度,是日常經濟生活中要求出納人員必須遵循的辦事規程或行為准則,其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一)出納工作應該由指定的專職或兼職人中擔當根據錢、賬分設的原則,會計和出納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責任。在比較小的單位里單位負責人也不宜兼任出納人員,出納人員除了登記現金日記賬之外,不得監管總賬或支出明細賬,但可以監管其他同現金沒有直接聯系的賬簿,如固定資產賬等,不是出納人員?不得直接收付現金。
(二)出納人員應該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辦事銀行、現金收付,審核工作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他指定的會計人員來擔當,有些開支項目是按預算計劃執行,並有明確開支標準的?出納人員可以先付款、後交他人審核。銀行或現金屬於收入性質的?還應同時開給發票或收據。
(三)出納人員應根據業務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每天業務結束後,應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並核對相符。
出納也是會計中很重要的一個工作崗位,需要多學習,恆企教育開設的會計教育相關課程都非常有針對性,截止至2018年7月,恆企會計的終端校區已遍布全國23個省、150座城市、近400家校區,滿足各個地區的會計學習人群。
⑺ 行政單位能聘用臨時出納嗎
聘用的,行政單位除了少數領導崗位是正職公務員,其他絕大多數是臨時工聘用
⑻ 請問事業單位會計和出納能用臨時工嗎能和不能有何明文規定
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因為國家沒有臨時工的分類。
事業單位有在編和不在編的分類,臨時工之詞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企業用人沒有自主決定權,所以聘用臨時工來變通解決用工問題。現在臨時工一詞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簽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規定
1、新聘教職工應填寫《聘用手冊》。
2、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校長與新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還應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願簽訂崗位聘任合同,經校務會議或聘任委員會討論後,可以作出有利於聘用單位整體利益的決定;如受聘人仍拒絕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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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內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發生的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勞動合同制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因訂立、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的解決實行「一裁兩審」,即勞動爭議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僅對認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濟的途徑,任何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確認之訴,對於其他人事爭議的解決僅只能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處理或者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⑼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 )工作
出納人員復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制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而公司法人是可以兼任出納的。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只學會會計知識還不夠,財經法規同樣重要,學習方方面面的會計知識就到恆企,恆企會計培訓學校長期從事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電算化(初、中級)、財務會計實賬、稅務會計實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職稱(初、中級)、注冊會計師、等會計培訓教育工作。恆企教育集團是一家以實戰型會計人才培訓為核心,集財務研究、財務課程開發、財務管理咨詢、財務書刊編撰、財務應用知識推廣為一體的集團化教育機構。
⑽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的崗位包括
出納人員不抄得兼任的崗位包括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10)出納崗位不能用臨時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