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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工的文件

發布時間: 2021-03-04 13:37:12

㈠ 人社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關於臨時工工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

二、如果你是勞務派遣用工,根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的規定,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該規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同工同酬」的解釋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則,包含兩層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為了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出提供了同等價值的勞動者享受同等的勞動報酬;

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性行為,保護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公平獲得勞動報酬。」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對「勞動報酬」的解釋為: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因此,不屬於工資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圍之內。

五、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以上問題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1)關於臨時工的文件擴展閱讀: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新《勞動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勞務派遣准入門檻提高,"同工同酬"將寫入合同。"臨時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河北記者調查發現:政策推出後,如何實實在在的執行成為一大難點。

記者采訪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學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認為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過於簡陋,這讓不少的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鑽了空子,以至於勞務派遣工被濫用。

有些單位的勞務派遣員工甚至能佔到單位用工人數的一半,這些勞務派遣員工往往拿低工資,待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從今天起新修訂的勞動法將正式實施,明確提出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是面臨著一些企業可能會再設立專門的崗位來避開這些法規。

因此專家認為,要讓政策扎扎實實的落地,還需要更加細化和細則,需要勞動部門出台相應的細則,法律部門也應出台相應的解釋,各省市也應制定相應的規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麼樣制定公司標准等等,防止企業再鑽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勞務派遣員工也不能再選擇沉默,許多臨時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齡偏大的問題,對於同工不同酬,他們通常會選擇委屈求全。

因此律師提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工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意識,逐漸學會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㈡ 臨時工工齡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2)關於臨時工的文件擴展閱讀

計算原則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㈢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關於臨時工的文件擴展閱讀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㈣ 中國關於臨時工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㈤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

國家有來關對行政、事業單位自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㈥ 哪個文件規定的:臨時工不能超過正式工人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版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權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㈦ 關於臨時用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有什麼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版得的原則,權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規定: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規定: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規定: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7)關於臨時工的文件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這其實在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規定。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由誰來實施,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明確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㈧ 有沒有重慶市關於臨時工相關文件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6〕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
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的管理,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工作規范所稱公共業務是指在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及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在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對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公共信息維護等工作環節。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並可委託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公共業務工作。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辦;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辦。其中有區縣(自治縣、市)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機構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情況和資料,統一到上述經辦機構逐一辦理各分支機構的公共業務。

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窗口」。

第四條 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五條 公共窗口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暢通、准確、及時。

第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所在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項社會保險不在同一個區縣(自治縣、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到其納稅所在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渝勞社綜1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統籌區轉入的單位,還應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

(七)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經職工(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資料填報,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一並出示其離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公共窗口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資料,對參保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經辦機構核定本險種參保人員,辦理後續業務。

公共窗口接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交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其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公共窗口發送的參保登記信息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書面反饋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向參保人員核發參保證件(卡);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核對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應到公共窗口申請補辦。公共窗口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九)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渝勞社綜3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的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五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向各經辦機構發送變更登記信息。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兼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到各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若有多收的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 繳費申報

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到公共窗口一並申報起薪當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的工資。

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應為本單位當年在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申報,工資額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 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需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有關資料。

參保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 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 公共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的資料後,應對照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一節 參保單位合並、兼並、拆分

第二十三條 參保單位合並的,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合並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合並後新建的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四條 參保單位兼並的,被兼並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兼並單位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被兼並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兼並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拆分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渝勞社綜6表),辦理減少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有條件的公共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列印《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拆分明細表》(渝勞社綜6表附)。

(二)原參保單位注銷、終止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

(三)拆分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參保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或減少人員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拆分後的單位、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繳納。

第二節 參保單位整體轉移

第二十六條 參保單位在同一個統籌區內跨區縣整體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參保單位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並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

(二)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四)參保單位持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資料和相關證件、法律文書,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五)轉入地的公共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各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參保單位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應繼續繳納。

第二十七條 參保單位跨統籌區整體轉移的,應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並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出(入)手續。

第三節 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進行繳費申報。跨統籌地區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一次增加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條 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起薪當月的工資額等情況。然後再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向公共窗口補報新增人員的個人基礎信息資料。

第三十條 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增人員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員及其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節 參保單位減少人員

第三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拆分或者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而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渝勞社綜8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公共窗口對減少人員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四條 各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如果減少的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結清欠費。

第三十五條 公共窗口、各經辦機構辦理完減少人員的相關業務後,應分別保存其參保信息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以便核查。

第五節 參保人員退休

第三十六條 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或者對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八條 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辦理後續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五章 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三十九條 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

個人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參保單位的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非全日制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 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建立了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只對變動的信息進行更新,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一條 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可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受理繳費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繳費申報信息告知相關經辦機構。

第六章 公共信息維護

第四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中產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規定進行維護,以確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十三條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所列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於發生變更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並在收到復查申請後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復查建議。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的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公共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於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後,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並可建立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共窗口可按規定將上述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公共信息一旦納入公共窗口監控以後,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必須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公共窗口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險種經辦業務的操作細則和辦事指南,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註:附表略。

㈨ 臨時工工齡認定文件

臨時工的工齡計算:
(1)1988年12月31日以前被招為長期工的臨時人員:
除城市待業青年以外版的人員做臨時工的,其最後一權次在本單位做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城鎮待業青年在勞服、聯社企業中做臨時工的,其臨時工期間可以全部計算工齡。在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合作社中做臨時工的其工齡最早可以從1979年4月算起。其檔案中應有《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定表》及檔案原始記載為准。
(2)1998年12月31日以後被招為長期工的臨時工人員:
1998年12月31日以後被招為長期工的各類臨時人員,其臨時工期間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有繳費記錄方可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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