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特點
① 臨時工的心理是什麼樣的
現在什麼時代了還分什麼臨時工,正式工,哪裡給錢,干著舒服就多干幾天,不順心就走人,自由。
② 城管臨時工的工作特點
這些人大多沒抄有經過培訓,更沒有執法證,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隨意性比較大,方式簡單。打人者均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里被立即辭退,瞬間便蒸發得無影無蹤,給事件的調查與問責設置了重重障礙,甚至也因此而不了了之。
③ 請問做臨時工好嗎有什麼優缺點誰都可以做臨時工嗎
做臨時工當然不好了,臨時工沒有保險保障,而且福利待遇有的還不一樣,雖然臨時工能隨時走人,現在社會壓力大掙錢不容易,還是不要做臨時工,有個固定的工作好點。
④ 臨時工的優點和缺點各是什麼
優點是時間短;缺點是工資少,沒保障,福利低
⑤ 臨時工與零工的區別和聯系
一、臨時工和零工的區別
工資方面:臨時工的工資是按日和數量計算的;版零工通常是按小時計算的。權
待遇方面:臨時工和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能保障了臨時工的合法權益;零工與公司未簽訂勞務合同。
二、聯系
聘用臨時工和零工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和零工當替工。臨時工和零工兩者都屬於短工。
(5)臨時工的特點擴展閱讀:
福利待遇
1、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2、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3、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⑥ 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1、簽訂的主體不同:
合同工是員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並派遣到各項目上,合同一般存在3年左右的期限。實際上很多時候都是國企單位直接招聘人員,正式工作後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管理及調遣由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派遣公司不產生直接聯系。
正式工是員工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較長。需要注意的是,本科畢業生需進過一年見習期方可成為正式工,但見習期間待遇與正式工無差別。
2、工資、福利待遇等:
工資:大致採用此方式計算: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各類補貼-五險一金。採用「定崗定薪」方式,基本工資及獎金根據所屬崗位制定。
合同工較合同工不會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他無明顯差別。表現良好的的合同工,在完成項目部評定及公司評定後,可轉換為正式員工。
3、工作許可權不同:
合同工在日常執法行動中,只能是協助執法,而正式工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4、招聘方式不同:
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或者用人事部門自行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用人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正式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取編制而上崗工作。
5、在政府部門,合同工沒有國家編制,正式工有國家編制,福利待遇也不同;
在民營企業中,兩者沒有特別的差別。
(6)臨時工的特點擴展閱讀:
一、合同工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在現行的企業用工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性質和特點是「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不屬於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而是用工單位臨時(不得超過6個月)租賃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
二、正式工
正式員工是指通過試用期考察後被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
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後,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是一個正式員工了。
⑦ 臨時工的優點與缺點
優點是時復間短;缺點制是工資少,沒保障,福利低
⑧ 臨時工的特點有哪些
臨時工最大的特點就是流動性強
這樣對於企業來說是件好事,不受勞動期限的限制
但同樣受勞動法保護
⑨ 臨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一、臨時工
1、 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解僱,又不用背負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臨時工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3、 臨時工通常以日計酬,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無升遷和年終獎,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雙方協商的小時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員工自行繳納。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變革與發展
1、「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意思是要麼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臨時工,要麼不簽合同為非法用工(這種情況也不存在臨時工)。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隨著威客、工作任務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的發展,臨時工的隊伍反而越來越壯大。
2、有一種建議認為,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杜絕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的存在。
3、以我多年的人事管理經驗,認為臨時工並非不合法的存在,而是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存在,隨著社會發展,物價壓力大、個個想找兼職外快,臨時工隊伍只會越來越壯大。精明的用人單位,在僱用臨時工時,會與臨時工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打個比方來說,新房子找個裝修公司要簽裝修協議,那您找個個體戶,或者找私人來幫您裝修呢?是不是也要簽訂合同,這種合同就屬於民事合同。同理,公司把工作任務外包,找個兼職,也都要簽合同,但不是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雙方自行約定,不受勞動合同法管轄。在勞務合同的實務中,對於需要到公司接受任務或完成工作的,建議買個團體意外險,花費小,一人一年100元,且人員更替時可以隨時向保險公司換人,不用擔心臨時工換人而浪費保險費。
⑩ 臨時工作的優缺點最好具體點~!!
臨時工就是不穩定,但有更多選擇的機會,待遇也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