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執法違反
1. 城管固用臨時工執法拿手他人的東西違法嗎
城管的臨時抄工,沒有執法權,不襲能扣押違反城市管理行為人的財物。
應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
法律鏈接:《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2. 對執法單位的臨時工開出的處罰,當事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
暫時是不會
現在臨時工是不能參與執法的
如果有
你可以拍個視頻
投訴它
3. 行政機關僱傭臨時工執法,違反了合法行政原則嗎
一般行政機關都是需要專業的培訓和考覈的,如果僱用了合法的臨時工應該不算違法,但是如果在實行執法的時候出了事情。而那個臨時工又不合法,那就得負行政責任哦
4.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是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執法權的。
各地專門針對協管員制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協管員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如2011年廣州市頒布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城管協管員按照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街鎮執法隊)的業務要求,從事輔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執法權。
對於行政權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規定是行政執法權力的唯一來源。從目前看來,無論是《行政處罰法》還是《行政強製法》,都沒有賦予臨時工行政執法資格。所以,臨時工不具備行政執法權,但他們可以協助正式的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臨時工只有協助執法權,他們只能在正式執法人員的指導下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協警可以在交通執法中維持秩序、宣傳教育,協管可以在城管執法中巡查、勸導、通知等,但是他們不能作出罰款或沒收決定,這些只能由正式的執法人員來行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機關委託臨時工執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行政法學上有個行政主體理論,是說所有行政主體許可權范圍內的工作,無論是正式工做的還是臨時工做的,結果都歸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就是行政主體,執法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侵權違法了,行政機關首先要對外承擔責任,然後才是對執法行為人的內部追責。
5. 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所謂執法機關的臨時工,是沒有執法權的。
「臨時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不能參與執法,更不以參與辦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當事人可以向紀檢機關投訴。
投訴電話110。
6. 行政處罰臨時工冒充有執法證人員進行處罰且過了法律規定的上訴期怎麼辦
一般沒有執法證的人員是不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他沒有許可權的,可以依法專進行屬申訴。如果行政訴訟過了上訴期,可以依法申請再審(申訴)。《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7. 有關於臨時工的執法權的法律嗎
事
實上,「臨時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營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這一稱呼早已退
出歷史舞台,准確的說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訪的專家們表示,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臨時工」,其實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臨時工」只是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不應該有執法權。
中
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則認為,「不能籠統地說這類『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中,協
管人員不能夠直接行使執法權。比如,協警可以幫助貼罰單,但不可以開罰單。總體來說,『臨時工』沒有直接獨立執法權,但有協助執法權。」
中
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協管員與行政執法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託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但在面對行政相對人時,行政相對人則會把他們都視
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交警拖車,下達拖車命令的是交警隊長,但執行拖車任務的是協管員。所以,協管員是在協助執法,不是完全沒有執法權。」
莫於川介紹,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協助執法人員並非中國獨有的形象,作為「參與行政」的一種方式,符合當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為『臨時工』這個群體出過一些事,就因噎廢食,完全消除這一群體。應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身份定位、職能許可權、責任權利進行明確。」莫於川說。
「臨時工」應該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
訪專家們認為,協管等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產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但作為非正式執法人員,其隊伍
設置、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建議制定法律加以規范。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看來,「各行政機關之間執法內容差異較大,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太現實,但各機關自身至少有一套相關的制度規范,並在『臨時工』准入等關鍵環節切實遵守這些制度規范。」
莫於川也認為,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其實並不缺少這類規定,只是在實際操作中不按規矩出牌,導致了聘用協助執法人員的無序狀態。
莫
於川進一步提出,要實現行政執法機關協助執法人員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關,完善錄用機制。准入標准不宜過低,要從知識結構、年齡結構、能力結構
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保證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其次是把好出口關,完善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讓「強者上,劣者汰」,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要把好培訓管理
關,注重加強協助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如果不經過培訓就直接上崗,很容易出現暴力執法、權力濫用等問題。」莫於川說。
「臨時工」履職違法誰擔責?
在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暴力執法等惡性公共事件中,「臨時工」常常成為當事單位逃避責任和轉移公眾注意力的擋箭牌。如果幹「壞事」的真是「臨時工」,那麼單位就可以撇清關系高枕無憂嗎?接受采訪的專家們對此普遍說「不」。
莫於川指出,「臨時工」履職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首先應該追究執法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對具體違規者如何處理,那是用人單位再自行解決的後續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也認為,「臨時工」所在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責任,而不能因行為人的身份是「臨時工」而免責。
專
家們認為,之所以「臨時工」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屢屢出現傷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協助執法人員群體保障的缺失。同在一個單位,乾的是同樣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單位內得到晉升、加薪等待遇,但是「臨時工」待遇低、職業保障缺失,約束相對鬆散,更容易發生違規執法的問題。
對此,余凌雲建議,為保持協助執法人員相對穩定性,應適當提升這一群體的待遇,建立協助執法人員激勵晉升等機制,保障其合法權益。
與
「臨時工」違規執法相對應的是,他們在正當履職協助執法過程中,常常遭遇攻擊和傷害。「既然賦予他們協助執法的職責,聘用他們的單位就應該充分預見他們在
履行職責中可能遭遇的傷害,研究應對舉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權益的可行性制度。」劉莘的建議得到被采訪多數專家的認同。
8. 城管的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
1、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回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答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9. 臨聘人員有執法權嗎
「臨時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營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這一稱呼早已退出歷史舞台,准確的說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訪的專家們表示,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臨時工」,其實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臨時工」只是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不應該有執法權。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則認為,「不能籠統地說這類『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中,協管人員不能夠直接行使執法權。比如,協警可以幫助貼罰單,但不可以開罰單。總體來說,『臨時工』沒有直接獨立執法權,但有協助執法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協管員與行政執法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託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但在面對行政相對人時,行政相對人則會把他們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交警拖車,下達拖車命令的是交警隊長,但執行拖車任務的是協管員。所以,協管員是在協助執法,不是完全沒有執法權。」
莫於川介紹,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協助執法人員並非中國獨有的形象,作為「參與行政」的一種方式,符合當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為『臨時工』這個群體出過一些事,就因噎廢食,完全消除這一群體。應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身份定位、職能許可權、責任權利進行明確。」莫於川說。
「臨時工」應該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訪專家們認為,協管等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產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但作為非正式執法人員,其隊伍設置、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建議制定法律加以規范。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看來,「各行政機關之間執法內容差異較大,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太現實,但各機關自身至少有一套相關的制度規范,並在『臨時工』准入等關鍵環節切實遵守這些制度規范。」
莫於川也認為,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其實並不缺少這類規定,只是在實際操作中不按規矩出牌,導致了聘用協助執法人員的無序狀態。
莫於川進一步提出,要實現行政執法機關協助執法人員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關,完善錄用機制。准入標准不宜過低,要從知識結構、年齡結構、能力結構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保證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其次是把好出口關,完善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讓「強者上,劣者汰」,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要把好培訓管理關,注重加強協助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如果不經過培訓就直接上崗,很容易出現暴力執法、權力濫用等問題。」莫於川說。
「臨時工」履職違法誰擔責?
在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暴力執法等惡性公共事件中,「臨時工」常常成為當事單位逃避責任和轉移公眾注意力的擋箭牌。如果幹「壞事」的真是「臨時工」,那麼單位就可以撇清關系高枕無憂嗎?接受采訪的專家們對此普遍說「不」。
莫於川指出,「臨時工」履職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首先應該追究執法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對具體違規者如何處理,那是用人單位再自行解決的後續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也認為,「臨時工」所在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責任,而不能因行為人的身份是「臨時工」而免責。
專家們認為,之所以「臨時工」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屢屢出現傷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協助執法人員群體保障的缺失。同在一個單位,乾的是同樣的活,「正式工」可以在單位內得到晉升、加薪等待遇,但是「臨時工」待遇低、職業保障缺失,約束相對鬆散,更容易發生違規執法的問題。
對此,余凌雲建議,為保持協助執法人員相對穩定性,應適當提升這一群體的待遇,建立協助執法人員激勵晉升等機制,保障其合法權益。
與「臨時工」違規執法相對應的是,他們在正當履職協助執法過程中,常常遭遇攻擊和傷害。「既然賦予他們協助執法的職責,聘用他們的單位就應該充分預見他們在履行職責中可能遭遇的傷害,研究應對舉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權益的可行性制度。」劉莘的建議得到被采訪多數專家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