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臨時工職務犯罪
❶ 求一篇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講課稿(不要是論文形式的)
內容摘要: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稅收執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如何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本文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1、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2、稅務職務犯罪構成要件:(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3、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1、思想根源。2、體制、制度根源。3、法制根源。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1、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2、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3、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4、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稅務機關是國家授權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實施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部門之一,而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稅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改革稅收征管體制,加強分權制約,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提高隊伍素質等一系列措施,使稅務部門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和傾向。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一步規范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有效地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就此做一淺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和構成
(一)稅務職務犯罪的內涵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的總稱。現行《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主要包括貪污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挪用公款、失職瀆職、私分國有資產等。
稅務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即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應指只有稅務工作人員才有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本文採用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概念(即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
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是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法律標准。根據現行《刑法》、《征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稅務機關依法授權的執行稅法的個人。各級稅務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本單位的相關責任。
2、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稅收利益。稅務職務犯罪的客體即法律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稅務職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國家稅收所調節的分配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的稅收利益受到損失。
3、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一定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稅務職務犯罪必須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三)稅務職務犯罪的內容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指稅務人員在稅務人員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這三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二、稅務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
稅務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職務犯罪從其政治學特徵來說,無一不是公共權力的異化,即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的異化。可以說,無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則無職務犯罪。而稅收執法權的異化主要是權力失控引起的。當前,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思想根源
在目前較低水平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下,阻礙兩個文明建設的消極因素還大量存在,一些不良思想仍在腐蝕著稅務隊伍,成為稅務職務犯罪得以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一是封建特權思想仍在左右著一些稅務人員的行為和處事方法。特別的權力總是與特別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由於受傳統特權觀念的影響,使得某些掌權者在對權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權力而恐慌的心理狀態下,開始使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異化,將用來為組織稅收和管理稅務隊伍的權力異化成為個人、親戚、朋友及小集團謀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觀念的存在,以及資本主義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響,誘發了部分稅務人員的貪婪心理。三是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經濟化。權力可以出租獲利,對此,專家們稱之為「尋租理論」。由於稅務系統的各級領導者和業務人員,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受錢權互惠效應的誘導,部分稅務幹部便會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私有化了的商品進行交易。
(二)體制、制度根源
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看,人類的內部存在社會著兩種機制:一種是產生、誘發職務犯罪的機制;一種是抑制、預防職務犯罪的機制。而且,這兩種機制始終處於相互較量狀態。從建國初期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三反、五反、四清」等一系列群眾性運動的開展,使對職務犯罪的抑制機制強於誘發機制,稅務職務犯罪很少發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處於從以階級斗爭為中心向經濟建設為中心轉變、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特殊時期,國家管理中的一些體制和制度還不盡完善,使社會抑制職務犯罪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減,從而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稅務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一是財政體制缺陷。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在稅收工作中,主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收入計劃作為考核、評價稅務機關工作的首要條件,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相矛盾時,依法治稅反而服從於稅收計劃,致使收過頭稅、貸款繳稅、虛報虛收,或者有稅不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二是稅務系統的體制缺陷。我國目前稅務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導致上級難以有效監督下級,下級事實上「無權」監督上級;同時,在條塊分割狀態下,縣市級稅務部門自由活動的空間過大,容易引發稅收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三是權力體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權力過分集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圍繞提高經濟效率進行了以放權為主的權力體制的改革,但傳統權力結構卻沒有相應調整,權力只是在集權的結構中大量下移,由上級的集權形成眾多的大大小小缺乏制約和規范的小集體、小單位甚至是個人的集權。四是稅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由於稅率不等,評估標准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裡,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或以稅換賄,以賄減稅;或與納稅人相勾結,共同私分稅款、滯納金;或收人情稅、開人情發票等。
(三)法制根源
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在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如《監督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反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規定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可能。如「處欠繳稅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執法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徵收、管理、稽查、審理、復議等執法環節名義上應當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由於保障機制不力,沒有人願意去負責任地實施制約或監督。稽查部門發現管理部門的違法犯罪行為或管理部門發現稽查部門的違法行為,一般沒有人願意指出、反映,審理或復議部門發現管理或稽查部門的錯誤,一般只是要求糾正,沒有單位或部門去追究責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義局面。此外,一些稅務人員(尤其是基層一線稅務人員)缺乏法律知識或法制觀念滯後,也是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重要原因。四是稅務部門內部制訂的某些規定製度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造成職務犯罪。
三、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
從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勢下,要從源頭上預防稅務職務犯罪,減少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管法》是稅務部門最重要的執法依據。它根據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精神,在擴大稅務機關執法許可權的同時,加大了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和制約,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並依法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特別是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避免濫用職權,滋生腐敗。
1、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三要通過CTAIS系統、金稅工程加強執法崗位責任制考核。同時,建立以執法過錯責任制為突破口,對稅務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或者不當的稅收執法行為,尤其是人為造成納稅人稅負明顯不公等情況,實行執法任追究制直至過錯責調離執法崗位,以增強稅務人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克服當前稅收征管改革中出現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病。
2、著力加強檢查監督,實現預防的關口前移。實踐證明,監督檢查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稅收執法權異變害怕檢查,稅收執法中的腐敗害怕監督。一些單位的稅收執法環節中的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問題之所以時有發生,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認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因此,各級稅務機關一方面要通過經常性的檢查,對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那裡,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要針對稅收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點環節,大力加強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使稅收執法人員懾於法紀後果而不敢濫用稅收執法權。
(二)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
當前,主要是針對那些容易產生腐敗、導致職務犯罪的環節,加快推進體制的改革和創新,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異化和濫用。體制創新的重點是限制職權,讓職權在規則內運行,其目的之一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並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預防職務犯罪。因此,在進行體制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應從制度安排、規則設計、具體操作等方面來科學設置和管理稅收執法權,實現控制、防止稅收腐敗和稅務職務犯罪的最佳的綜合效果。一是改革現行「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實現由「計劃或任務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轉變,只要稅務機關確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均應實事求是地調整收入計劃,嚴格做到依法治稅。二是完善稅收執法權力體制,強化制約監督,進一步落實「上收執法權、分解執法權、制約執法權、規范執法權」的要求。三是深化稅制改革,公平稅負,統一稅率,使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而消除滋生稅務職務犯罪的稅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對稅收稽查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行機構、人員、職責三個方面的明確分離,切實健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體系;推行辦稅公開制,完善評估標准,增強稅收執法權運作的透明度,減少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徵收分局(所)長以稅謀私的籌碼。五是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使稅務人員不想「貪」,也不必「貪」。
(三)強化立法的預防功能,夯實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法治基礎,實現以法治腐
要實現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必須要加強預防的立法工作,把預防貪污腐敗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修改、修訂、補充原有法律法規,創制新的法律,形成權力制衡、程序規范、責任明確、監督有力的預防法律體系,為積極預防提供堅實的法治基礎。當前,一是應加快《國家公務員法》、《政務公開法》、《反貪污賄賂法》等預防環節的立法,體現立法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超前性、預見性,突出立法的預防功能。二是應加強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內容的修訂和創制,使稅收執法權的運行程序、運行監督更加明確和具體,以便於操作,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如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的罰款規定進行細化、量化,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權,鏟除滋生稅收腐敗的法制因素。三是在制訂內部的規章制度是要充分考慮其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竟合,避免出現歧義或相互抵觸的地方。
(四)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當前,對稅收執法人員應著力加強三個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黨和國家新一屆領導人務實、親民的作風來教育和啟發稅務人員,引導稅務執法人員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政績觀,正確把握權力觀,增強防範意識,避免職務犯罪。二是稅務職業道德教育。要教育稅務人員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強事業心、責任感以及為納稅戶服務的觀念。三是法紀教育。要對徵收、檢查、管理、復議等各個環節的執法人員進行《征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稅法律法規的系統培訓,以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防止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
❷ 稅務機關如何預防瀆職侵權職務犯罪
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指稅務人員在稅務人員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這三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一稅務瀆職侵權職務犯罪的原因探析 稅務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無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則無職務犯罪。而稅收執法權的異化主要是權力失控引起的。當前,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思想根源 一是封建特權思想仍在左右著一些稅務人員的行為和處事方法。特別的權力總是與特別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由於受傳統特權觀念的影響,使得某些掌權者在對權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權力而恐慌的心理狀態下,開始使權力的性質和功能異化,將用來為組織稅收和管理稅務隊伍的權力異化成為個人、親戚、朋友及小集團謀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觀念的存在,誘發了部分稅務人員的貪婪心理。三是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經濟化。權力可以出租獲利。由於稅務系統的各級領導者和業務人員,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受錢權互惠效應的誘導,部分稅務幹部便會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私有化了的商品進行交易。 (二)體制、制度根源 一是財政體制缺陷。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在稅收工作中,主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收入計劃作為考核、評價稅務機關工作的首要條件,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相矛盾時,依法治稅反而服從於稅收計劃,致使收過頭稅、貸款繳稅、虛報虛收,或者有稅不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二是稅務系統的體制缺陷。我國目前稅務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導致上級難以有效監督下級,下級事實上「無權」監督上級;三是稅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評估標准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裡,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或以稅換賄,以賄減稅;或與納稅人相勾結,共同私分稅款、滯納金;或收人情稅、開人情發票等。 (三)法制根源 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在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如《監督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反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規定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可能。如「處欠繳稅款 0.5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執法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徵收、管理、稽查、審理、復議等執法環節名義上應當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由於保障機制不力,沒有人願意去負責任地實施制約或監督。稽查部門發現管理部門的違法犯罪行為或管理部門發現稽查部門的違法行為,一般沒有人願意指出、反映,審理或復議部門發現管理或稽查部門的錯誤,一般只是要求糾正,沒有單位或部門去追究責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義局面。 預防瀆職侵權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 從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勢下,要從源頭上預防稅務職務犯罪,減少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嚴格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嚴格貫徹執行《征管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特別是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避免濫用職權,滋生腐敗。1、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三要通過金稅工程加強執法崗位責任制考核。同時,建立以執法過錯責任制為突破口,對稅務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或者不當的稅收執法行為,尤其是人為造成納稅人稅負明顯不公等情況,實行執法任追究制直至過錯責調離執法崗位,以增強稅務人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克服當前稅收征管改革中出現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病。2、著力加強檢查監督,實現預防的關口前移。實踐證明,監督檢查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稅收執法權異變害怕檢查,稅收執法中的腐敗害怕監督。各級稅務機關一方面要通過經常性的檢查,對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那裡,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要針對稅收執法工作中容易發生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點環節,大力加強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使稅收執法人員懾於法紀後果而不敢濫用稅收執法權。 (二)深化體制、制度的改革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 一是改革現行「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實現由「計劃或任務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轉變,只要稅務機關確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和上級機關均應實事求是地調整收入計劃,嚴格做到依法治稅。二是完善稅收執法權力體制,強化制約監督,進一步落實「上收執法權、分解執法權、制約執法權、規范執法權」的要求。三是深化稅制改革,公平稅負,統一稅率,使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而消除滋生稅務職務犯罪的稅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對稅收稽查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行機構、人員、職責三個方面的明確分離,切實健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體系;推行辦稅公開制,完善評估標准,增強稅收執法權運作的透明度。五是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機制,使稅務人員不想「貪」,也不必「貪」。 (三)深化稅務執法隊伍教育,強化基礎預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當前,對稅收執法人員應著力加強三個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黨和國家新一屆領導人務實、親民的作風來教育和啟發稅務人員,引導稅務執法人員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政績觀,正確把握權力觀,增強防範意識,避免職務犯罪。二是稅務職業道德教育。要教育稅務人員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強事業心、責任感以及為納稅戶服務的觀念。三是法紀教育。要對徵收、檢查、管理、復議等各個環節的執法人員進行《征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稅法律法規的系統培訓,以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防止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義縣地方稅務局高檯子地稅分局分局長邸曉軍)。通訊員:劉華金/錦州市地方稅務局
❸ 當前利用稅收執法權進行職務犯罪有哪些內容
當前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近年來稅務系統查處的一些違紀違法案件來看,呈現出涉案金額巨大、窩案串案突出、稅收執法重點環節發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隱蔽、失職瀆職問題嚴重等特點,其表現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種:
(一)濫用行政管理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采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入、幹部選拔任用等環節,主要表現是發包收賄賂、采購收回扣、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調入提拔幹部收受賄賂等。如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李真案、江西省國稅局原局長滕國榮案、內蒙古自治區原局長肖占武案、河南許昌市國稅局原局長姜國仕案等等,都是濫用行政管理權謀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濫用稅收執法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多發生在稅款徵收、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務處罰等行使權利環節,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出口退稅審批、發票發售管理、納稅數額核定及減免緩稅審批等方面,主要表現是涉案稅務人員見利忘法、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廣東省潮陽、普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深圳福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暴露的職務犯罪問題都是觸目驚心的。
(三)「不作為」引起的失職瀆職犯罪逐步顯現。目前一些稅務幹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幹部認為涉稅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幹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稅收征管查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如有的稅收管理員不認真遵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疏於監督管理,造成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大要案的發生,其中的失職瀆職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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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刑法》中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哪兩項罪名,應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的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稅收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❺ 臨時僱傭的員工是否可以構成職務犯罪
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常會有關立法解釋,以下「四種人」納入瀆職犯罪的主內體范圍容之內。一是法律授權規定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二是在機構改革中,有的地方將原來的一些國家機關調整為事業單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如林業管理部門等。三是有些國家機關將自己行使的職權依法委託給一些組織行使,如煙草專賣、鹽業管理部門等。四是實踐中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員等。
❻ 《刑法》中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有哪兩項罪名
對自己嚴要求,自己約束自己。在工作中要時刻用道德做丈量尺度,無論做什麼事都要對得起良心。要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嚴守法律底線,徹底遠離違法違紀。
❼ 關於地稅部門如何預防職務犯罪的思考求解答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手段而實施的犯罪。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破壞國家的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便利,進行違法活動,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預防職務犯罪是指職能部門和行政部門依託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按照「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採取教育引導、制度監督、紀檢查辦和刑事責任追究等手段、措施,開展預防和打擊利用職務進行違法犯罪的一項系統化的工程。對於地稅部門來說,最主要的就是要按照黨紀政紀、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省、市局「兩權」監督要求,教育和監督並重,與預防職務犯罪的主要監督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協作機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指導、監督,切實負起部門責任,推動預防職務犯工作經常化、制度化,逐步消除職務犯罪的土壤。
一、地稅部門職務犯罪的成因分析
地稅部門執法工作人員易觸犯的主要職務犯罪有:一是貪污受賄罪;二是瀆職罪。
(一)從主觀方面來看
1、沒有樹立和堅持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律不嚴。稅務執法工作處於征納雙方矛盾的熱點,是稅務部門權力相對集中的一項工作,面對當事人用請客送禮、行賄等手段拉攏時,少數地稅幹部理想信念淡化自律不嚴,經受不住物慾利慾的引誘和考驗,致使人生航向發生了偏離,導致把手中的權力作為撈取個人利益的資本。這些人中存在「三種心理」誤區:即不滿足心理、攀比心理、僥幸心理的誤區;在幹部的使用上存在「三重三輕」現象:即重業務、輕政治,重信任、輕監督,重使用、輕教育管理。
2、業務素質不能勝任繁重的執法工作需要。一方面,執法水平尚不能完全適應公正、嚴明、准確的稅收執法要求,導致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錯用法律條款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法紀觀念淡薄,知法犯法和徇私枉法,經不起腐蝕與誘惑,搞權錢交易,甚至直接參與涉稅犯罪。
3、官本位意識。有的幹部官本位意識強,只對別人講法,從不以法律己,只講職務,不講服務,導致職務犯罪發生。
4、極少數幹部法紀觀念淡薄,私慾強。《稅收征管法》中共有10條規定明確了不規范執法要承擔的行政或法律後果。少數幹部法制觀念淡薄,在具體工作中,不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去履行職責,而是圍繞所謂的「關系」、「面子」、「情感」工作。
(二)從客觀方面來看
1、稅收法律法規存在較多缺陷。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都是一些單行的法律文書,不成體系,實際工作中大量使用的是由稅務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程序簡單,變換頻繁,執法風險大。二是現行稅法過於概括、簡約,給稅法的解釋、理解和執行帶來較大的發揮空間。三是稅務行政處罰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類案件的處理差距很大,特別是行政處罰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2、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不力。權力監督制衡機制尚不完善,對地稅幹部擁有「兩權」的監督制度未真正落實到位或缺乏必要的制約,從而導致少數幹部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3、對規章制度執法落實不到位。缺乏深入細致的工作作風,檢查不深入,監控不嚴密,致使一些制度形同虛設,權力失控。表現在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檢查監督不夠。從地稅幹部違法違紀的案件分析,幾乎都暴露出規章制度得不到落實的狀況,比如益陽市赫山區地稅局的貪污挪用公款案件就是「一把手」失去監管的結果。
4、機制不健全,體制存在缺陷。權力的自由裁量彈性過大,還有的領導事前教育管理防範不夠,事後存在著好人主義、小團體主義和本位主義,報喜不報憂,或不重視自身修養,領導方法簡單,領導藝術不高,對幹部發生職務犯罪的不良苗頭不去重視和制止。
二、地稅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對策思考
要遏制地稅部門職務犯罪現象的上升趨勢,打擊是懲治職務犯罪的治標措施,預防才是治本之策。人們往往關注打擊職務犯罪而忽視預防工作,懲治貪污腐敗,令人解氣,但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以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損失,樹立地稅部門的良好形象。
(一)明確預防責任,實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
地稅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制定和組織實施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並列入年度考核;二是稅檢聯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三是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對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四是認真查處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對重大違紀違法情況及時報告,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五是加強稅務和檢察部門協作,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工作開展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各負其責,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單位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強化教育引導,增強刑事責任追究意識
充分發揮教育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廉潔從政和廉潔自律教育;加強稅收法紀教育,強化稅收執法的程序和實體觀;採取請進來和走出去的方法,集中開展《刑法》中有關瀆職犯罪刑事責任追究條款和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立案標准有關規定的學習;運用各種案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性教育,增強司法監督意識。
(三)多措並舉,強化監督管理
一是以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行政監察法》為重點,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二是明確預防重點,主要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建立稅收執法權行使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預防職務犯罪的監控制度,日常預防和專項預防相結合;三是構建監督網路,增強監督觀念,發揮檢察監督、黨紀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及群眾監督五項監督的作用,對幹部職工和納稅人提出的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回復,有落實,增強監督的廣泛性和有效性;四是建立健全經常性執法檢查機制,法規部門結合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對全局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結合工作目標考核,不定期開展執法自查;五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監督提前介入的做法,建立已辦執法案件分析制度,與法規部門配合,嚴肅追究疏於管理、失職瀆職幹部的責任;六是開展廉政監察,進行廉政情況分析,監察部門定期對重點部門幹部的廉政教育和管理進行督促,對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進行廉政監察;七是加大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形成地稅幹部對職務犯罪「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自律機制。
(四)貫徹依法治稅要求,完善內部制約機制
一是在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方面,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實行崗位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增強地稅幹部的法紀觀念和責任意識;二是在規范辦稅程序方面,明確崗位許可權,規范辦稅程序,嚴格按程序辦事,以程序的完整、正義,保障稅收執法的規范;三是在嚴肅稅收紀律方面,完善稅收收入、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建立稅款入庫、退庫和稅收罰款入庫制度。對稅收資金運行實行全程核算和監控;四是在班子建設方面,全面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健全廉政談話制度、瀆職處罰制度、大事報告制度、個人財產登記申報制度、誡勉談話制度和述職述廉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有效監督管理;五是在隊伍管理方面,從建立健全重要崗位規章制度入手,規范稅務執法管理崗位人員行為,對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以及中層幹部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時發現潛在的職務犯罪苗頭;六是在工作績效考核方面,依託稅收信息化建設平台,對幹部職工的工作職責和范圍採集信息錄入電腦,將工作任務分解到月、細化到周、量化到天。使幹部職工明白自己該做什麼,如何去做,解決職責不清,責任淡化問題,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辦事,減少職務犯罪的土壤。同時,按照獎優罰劣原則,充分發揮責任考評的導向和激勵約束作用,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七是在大要案件查處方面,細化稅案行政處罰標准,增強處罰剛性,規范自由裁量權。
總之,做好地稅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有效措施,是防範和減少職務犯罪,推動地稅事業科學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要使地稅幹部正確認識手中權力的性質,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為進一步加強地稅幹部隊伍思想政治工作,築牢思想政治防線打下良好的基礎,使每個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自覺地從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闖「警戒線」,不碰「高壓線」。同時,預防職務犯罪要充分結合地稅工作實際,堅持「懲防並舉,教育為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加強領導、綜合治理、依法預防、服務大局、從嚴治隊」的原則,建立健全明確的責任機制,長效的教育機制,嚴格的制度保障機制,嚴密的監督制約機制,嚴肅的懲治機制和科學的預警機制,才能有效建立地稅部門預防職務犯罪的牢固防線,杜絕地稅人員職務犯罪的發生。(來源:中國稅網)
❽ 淺析在新形勢下稅務機關如何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進行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活動,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稅務機關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和職務便利,以非法手段侵佔國家、社會財富資源以及因瀆職、失職而違法犯罪的行為。近年來,稅務人員作為國家實現稅收徵收管理任務的具體行政執行者,在執法過程中,絕大多數稅務人員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但也有極少數稅務人員,不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為與不為職責,收受賄賂、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私分稅款,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危害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務機關作為經濟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對稅收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的監督制約,預防各種職務犯罪的發生。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現實課題。一、當前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根源(一)稅務機關職務犯罪表現形式。從近幾年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的情況看,稅務機關職務犯罪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10個方面:一是超越許可權,擅自減免稅。這種情況直接發生在稅款徵收過程中。或擅自降低稅率,改變稅目,或給納稅人開具發票而不征稅款。二是積壓、截留國家稅款。發現較多的是一些基層稅務所(分局)負責人夥同會計人員違反國家關於稅款征解入庫規定,收稅不解稅,將本年(月)度實際已徵收的稅款積壓轉下年,沖抵下年度稅收任務而「卯吃寅糧」,造成國家對稅款暫時失控。三是貪污稅(公)款。違法違紀者有的分聯填開完稅證,大頭小尾貪污差額;有的對已收稅填開而納稅人沒有取走的稅票進行塗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稅,貪污稅款;有的白條收稅,對納稅人假稱完稅證填開完或沒帶在身上先打白條收了稅,之後見納稅人不再來催要,便不再開稅票,將所收稅款占為已有;有的利用納稅人不懂稅收有關規定,收稅不開票;還有的收費不上繳、罰款不入庫,胡支亂花、挪用貪污。四是以各種名義、借口,向所管轄的納稅戶借錢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暗示或公開要求納稅人提供吃喝玩樂;收受或索要納稅人禮品、禮金和證券;五是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挪用的具體對象主要是挪用稅款、納稅保證金及辦公經費;從挪用的手段來看,主要有塗改完稅證存根聯、報查聯的開票日期;跳號開票,不按稅收票款「限期限額」的雙限規定結報入庫,結報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稅款等。六是收關系稅、人情稅。任意降低稅率,縮小徵收范圍或擅自不加收滯納金,特別是對個體和臨商的征稅過程中,將有證戶按無證戶對待,以集體代替個體,從而在稅收上照顧熟人親友或為行賄人在稅收上謀取非法利益。七是在涉稅事項審批、查辦稅務違法案件、幹部選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標、物品采購中,收受賄賂。八是利用職務或職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和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謀取非法利益。九是私設「小金庫」,奢侈浪費,私分公共財產。十是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發票,買賣發票,騙取國家稅款。(二)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產生的根源。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都是行使權力、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工作程序,違背工作職責要求,或徇私枉法為己貪利,或玩忽職守而瀆職。稅務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關於犯罪,有人曾用公式形象化表述:犯罪動機+機會=犯罪,即犯罪動機和實施犯罪動機的機會相結合,犯罪才能得逞。犯罪動機是什麼,它就是主觀因素,是內因,是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是稅務違紀犯罪人員「三觀」錯位而引發犯罪行為的內在因素;機會是什麼,它就是客觀存在,是外因,是稅收法制不健全,是社會法制環境不完善,是稅收征管規程本身的紕漏所提供給違紀犯罪人員的土壤。究其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產生的根源,從內因來說一是改革開放以來,個別稅務人員經不起市場經濟浪潮的沖擊,放鬆了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與改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而錯位,孳生了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功利主義等不健康思想,有的人不能抵制金錢和物質的誘惑,成為物慾的俘虜;二是少數稅務人員法律觀念、法制觀念淡薄,封建習氣濃厚,特權思想嚴重,在辦理公務過程中,講哥們、講老鄉、講同學、講戰友等「私」情關系的多,講工作、講紀律、講制度、講法律等「公」情要求的少,成為人情的俘虜;三是少數人在位後,不注重學習和改造自己思想行為,產生一些不健康的思想症結。四是少數稅務人員對市場經濟過程中發生的一些不良現象不能正確認識,造成心理失衡,在權力的運用過程中出現偏差,而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從外因來說,一是法制不健全所造成的缺陷,表現在對犯罪預防方面立法不多,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罰款或行政處罰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了可能。如征管法上一些諸如「五倍以下的罰款」和「一萬至五萬的罰款」等等。二是現行財政和稅務體制所造成的缺陷,表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而不是依法治稅,進而發展成有的地方就收過頭稅和貸款繳稅,往稅收中摻水;有的地方就有稅不收,壓任務,壓基數,「放水養魚」變成「棄網休漁」,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工作;我國目前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權力過分集中。三是稅制存在缺陷,一些行業間和地區間存在稅率不同的現狀,評稅標准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中,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以稅謀賄,撈取個人好處。四是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各項工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不健全,監督力度不夠,權力行使的最終點和最高點無人監督制約,無法形成良性循環監督的機制。二、在新任務、新形勢下做好稅務機關職務犯罪工作的幾點意見(一)以人為本,強化教育,構築堅固思想防線。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切實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從宣傳教育入手,著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要進一步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廣大稅務幹部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要堅持以領導幹部為重點,面向廣大稅務幹部,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其堅定理想信念,築牢思想道德防線。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自覺抵禦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法紀教育,不斷提高法治意識,增強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自覺性;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影響;加強示範和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作用。加強幹部隊伍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要立足於形式多樣,加強針對性。一要堅持正面灌輸。健全學習制度,把抓好教育作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之中,做到學習有計劃、組織有機構、輔導有人員。從實際出發,採取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在職培訓與脫產培訓相結合,學歷教育與日常教育相結合,教學與自學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集中培訓,舉辦講座、個人自學、統一測試等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使幹部明確可為與不可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二要注重典型示範。經常組織幹部學習反腐倡廉典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先進事跡,注重發現、培養、樹立和宣傳本單位各個方面、各個層次的先進典型,用身邊的人和事教育幹部,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更好地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文明、優質的服務。三要對比反思。利用節日和紀念日之機,舉行老黨員、老紅軍、老模範報告會、座談會,引導幹部比過去,看現在,想未來,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為核心的革命傳統教育,使之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做到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四要搞好反面警示。以李真等大案、要案為教材,以案說法,開展警示教育,組織幹部開展「人該怎樣做,法該怎樣執,權該怎樣用」的大討論。教育幹部正確對待職務,解決好依法行政問題;正確對待權力,解決好怎樣用權問題;正確對待人生,解決好價值取向問題。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五要強化自我教育。督促稅務幹部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找差距,擺表現,挖根源、談危害,並把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向「八小時」之外、家庭及社會延伸,使幹部不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娛樂圈都能夠慎獨自省。通過系列教育,使每個稅務幹部都做到「五珍惜」,即:珍惜工作崗位、珍惜執法權力、珍惜集體榮譽、珍惜個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構築堅固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防線,增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免疫力」。(二)建立健全制度,築牢職務犯罪預防機制。建立健全制度,就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使用權有責、用權有章、用權有度,做到權力的規范、科學運作,不給稅務幹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以權受賭、以權違法等行為製造制度空隙,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一是建立領導責任機制。稅務系統各部門的一把手要成為預防職務犯罪的第一責任人,要負總責,並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定期述職、述廉、議廉、評廉制度,分析預防職務犯罪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出整改措施。要建立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三位一體」的責任體系,層層分解落實責任,每年簽訂預防職務犯罪的個性化責任狀,強化考核,兌現獎懲。要強化過錯追究機制,敢於動真碰硬,對不正之風敢抓敢管敢查處,有效防止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二是要建立制約機制。在預防職務犯罪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要建立健全考廉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廉政檔案制度、廉政獎金制度、禮金禮品上交登記制度、幹部購買私車住房申報制度、八小時外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等。在內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上,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財務例行審計制度、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基建項目招投標制度。同時要強化計算機管理的嚴密性,推行預警系統軟體,以保證財物管理不出問題。在幹部管理方面,要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緊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幹部實績考核評價標准,完善幹部考察的制度和辦法,擴大幹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防止和糾正考察失真、「帶病提拔」和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斷完善和規范競爭上崗、考察預告、任前公示、任職試用期等制度,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大幹部交流的力度,落實幹部交流輪崗等制度,完善幹部任職迴避制度,落實和完善領導幹部辭職制度,探索實行幹部任期制度。三是要完善征管體制,進一步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強的崗責體系,加強徵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業務銜接;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實行定期輪崗,建立監督制約機制,並作出廉政規定;建立和完善稽查、審計和監察工作的首查責任制,全面推行復查制度;通過完善征管體制,形成權力層層分解、工作環環相扣、相互聯系制約的科學嚴密的管理鏈條,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有效防止不廉行為的發生。四是建立執法責任機制。要建立全員崗位執法責任制體系,各單位、各部門要以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法》為依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崗位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程序化、規范化、標准化,明確責任、量化指標,做到以事設崗,以崗定責,明確每個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和操作要求,使業務操作過程中,都能符合依法辦事的原則;要按照崗責體系狠抓責任制的落實,使每一個崗位人員都能做到在其位謀其政、在崗盡職、在崗勤政,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的正確程度,保證稅務幹部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減少和杜絕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發生;要嚴格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要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對於稅收執法各個環節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都要進行追究。對崗位責任人出現違章操作,或未盡崗位職責的要做到嚴肅追究和查處,防止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五是建立健全科學的評估預警機制。要建立健全科學的評估預警機制,堅持靜態與動態相結合、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原則,暢通信息渠道。要通過來信來訪、領導班子考察、巡視檢查、經濟審計、案件查處等途徑,獲取有關信息。特別注重從機構調整、人事變動、重大節日、婚喪嫁娶及稅務幹部社交圈、生活圈、娛樂圈了解和掌握信息。加強預警信息的評估和分析,對獲取的信息要及時進行梳理、分析,正確評估和判斷腐敗行為的苗頭和動向,從中發現案件線索,並研究制定解決問題的相關措施,不斷完善機制和制度,關口前移,防範在先,把腐敗現象遏制在萌芽狀態,確保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原則的實現。(三)強化監督,構建預防職務犯罪的監督網路。強化監督是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針對預防職務犯罪對象的不同層次和特點,把多種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強化黨內監督。認真執行黨員民主生活會、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等黨內生活制度,定期上好黨課,組織黨員、幹部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注重發揮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的作用,著力解決廉潔從稅等問題。二是強化群眾監督。建立幹部廉政檔案,結合公務員考核和幹部考察,對幹部進行全面的民主評議,把廉政考核情況與經濟利益和政治榮譽掛鉤。三是強化社會監督。通過聘請行風義務監督員,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向人大、政協匯報工作,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工作,組織監察人員深入企業、納稅個體戶走訪,問卷調查,發放廉政監督卡等形式,從外部對稅務人員進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把稅收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四是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民主評議行風,政務環境評議評價,優化投資環境等活動,藉助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對稅務幹部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不廉潔行為公開曝光,督促整改。五是加強紀律監督。對不同崗位的幹部行使的事權、財權進行執法監察,建立幹部違紀舉報制度,認真開展信訪調查工作,及時掌握違紀情況和案件線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為稅不廉問題的發生。(四)加強與檢察等執法機關的合作,共築預防職務犯罪的合力。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工作中,必須貫徹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要求,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動員全社會力量,發揮預防工作的整體效能。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檢察院、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加強工作的溝通和協調,及時交流信息。對容易引發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注重總結新經驗,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範機制,堵塞犯罪漏洞,推動稅務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順利進行。 (編輯:紹壯)
❾ 臨時工沒有簽訂合同違法後可以算濫用職權罪嗎
臨時工沒有簽合同違犯了勞動法,屬濫用職權罪,可去勞動局投訴讓其賠償雙賠的工資。
❿ 事業單位臨時工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夠成犯罪嗎
當然構成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版非法收受他人權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