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勞動法臨時工新規定
A. 法律、勞動法中有哪些關於臨時工的規定
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內夠享有退容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B. 勞動法臨時工休假規定
單位臨時工是可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容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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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C. 新勞動法和臨時工問題。
你好!
答:
一.2007年6月29日,新勞動法出台,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我上過新勞動法的課,人才回中心舉辦的.
二.新規答定中,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做了明確的界定:形成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三.沒有簽合同,但是臨時工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辭退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祝君好運!
D. 新勞動法關於臨時工問題的規定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時計算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一得低於本單位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E. 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F. 勞動法臨時工規定
每個工業區都有「工會",網路你們所在地區的工會地址,把情況說明,交給工會調節。
G. 勞動法 臨時工 規定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固定工和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不同。
H.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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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I.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條例
可以申請補償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並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簽訂正式合同,學校方面明顯違規,老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學校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學校方面也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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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J. 在機關工作15年是臨時工被解僱請問新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抄辭退補償標准為: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