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找工作
㈠ 找工作時,簽合同好還是不簽好
無論來任何單位在和勞動者源建立關系後,都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無勞動合同在辭退勞動者時應賠償其應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起的雙倍工資,即干幾個月平賠幾個月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合同內找工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㈡ 勞動合同未解除,能找工作嗎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解除合同。自動離職也是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前一種方內式不同的是,提前容一個月告知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的補償而自動離職
的沒有這種待遇。一般情況下,自動離職後即可以找工作。但與原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則受限制。簽保密協議的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
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泄露的秘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簽訂競
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或同類企業中工作,但你可以向原單位要求其支付競業補償(每月補償月工資的一半,直到協議到期為
止),如原單位拒絕支付,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終止競業協議。一但勞動部門裁決終止競業協議,你找工作就沒有限制了。如果勞動部門不同意終止協
議就會讓企業給你原工資的一半。這時你就只能找與原工作毫無關系的新工作。最好是向之前的公司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等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㈢ 關於找工作的和簽合同
首先要看你的學歷和志向,學歷一般就不要硬往大企業裡面擠,但是有志向的話可以先在專一些小公司裡面做屬做,主要是學習經驗提高自己,然後一邊學習一邊工作,當然賺的錢要能夠養活自己,有了經驗,學歷提升了,再把職場考上去,就可以往大公司跳了,
至於防欺詐,以一個畢業大學生的眼光和頭腦應該不會傻到上當受騙吧,首先不要太相信中介和宣傳,沒有名氣的公司先到公司實地考察一下不就行了嗎,
至於簽合同,還是看自己能做多久,一般正規公司都會簽3年左右,
㈣ 去公司簽了合同但是還沒上班,不想去了,想另外找工作,會不會違法啊!
簽訂了合同就應該履行,否則就是違約。哪個單位都喜歡講信用的勞動專者,你對這個企屬業不講信用,下一個企業會信任你嗎?這樣會影響你進步的。如果你想和現在這個單位解除合同,可以和單位協商,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給單位招用新人准備的時間。
㈤ 合同還有半年,現在找工作
當然可以了,如果在合同期內,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交辭職書的,如果版沒有提交緊急辭工的話權,一般公司會扣一定比例的工資,例如當月的20%不等,這個比例每個公司自己定,沒有標準的。但是存在一個問題,很少有公司可以等你半年的,最多一個月,所以建議可以在到期前兩個月開始留意工作,找到以後協商具體的上班時間。希望回答對你有用。
㈥ 找工作簽了公司內部合同,現在後悔了,算是毀約嗎
這應該不算毀約,你簽的協議應該無效的。直接跟他說你不想去了就可以了,這種情況公司一般不會糾纏你什麼的,除非公司非常欣賞你,才會盡力挽留你。簽合同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看清楚合同的條款就可以了。
㈦ 找工作的合同要怎樣才是規范的,具有法律效應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簽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准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談的這9點就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另一方面是備選條款,其中包括:
第一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在試用期內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之後再簽訂正式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法律還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是培訓。培訓通常分為兩種,一個是單位內部培訓,也就是常說的上崗培訓,學習了解公司的環境、文化及理念,這些都是不收費的必備培訓。還有一種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這種培訓是由單位出資把員工送到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針對這種培訓,單位可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
第三是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兩者有一定區別,不論簽不簽訂條款或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員工都必須保守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保守是每個勞動者的義務。競業限制則是指員工在公司從事很重要的崗位,離職後去同行業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會給現公司帶來損失,因此有的公司會針對內部某些職位以及特定崗位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在同行業任職。如果沒有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公司就不能約束員工離職後到同行業公司工作。同時,簽訂競業限制約定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給該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員工是不受競業限制條例的約束,補償是在離職後按支付,協定競業限制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關於競業限制條款及補償金和違約金方面,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㈧ 勞動合同未解除找工作的問題
根抄據《勞動合同法》襲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申請辭職,辦理離職手續,才能離開公司。如果勞動者不解除勞動合同,就去找工作,而且新公司也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那麼應該是可以追究新公司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