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交流
1. 如何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結
轉一篇工作總結供參考
二O一O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餘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餘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路。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准,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准,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准。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准。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准。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准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准。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藉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後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製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後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並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後又到三道岩、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台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製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幹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幣,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並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路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採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2. 農村人民調解員應該享受怎樣待遇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
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一、固定補貼列入同級財政,與主要村幹部補貼掛鉤。
二、建立「以獎代補」機制,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對調解成功並達標的糾紛案件,分別給予50、100、200元不等獎勵。
三、強化督導檢查,確保調解人員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2)村級人民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糾紛。
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
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范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
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准備工作。
一是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
二是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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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琴,女,現年47歲,高中文化。從1994年開始擔任村委會副主任、村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至今。農村的矛盾錯綜復雜,常因地基高低、婆媳不和、頑童鬥嘴等雞毛蒜皮的小事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吵架動手。十多年來,他熱愛農村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憑著對鄉親們的一片赤誠,常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張崗村現有農戶487家,居民1891人,家庭時有矛盾發生,不管是村民反映還是當事人找上門,她都不辭辛苦,深入到家中進行調解,使矛盾得以消除。村5隊王麗萍,丈夫在外打工,上有婆婆下有兩個小孩,生活並不寬裕,可王麗萍卻愛打麻將,不太照顧家務,婆婆看不慣,婆媳之間關系越來越緊張,日子過得越來越緊張。吳主任知道後,她一邊做調解工作,一邊教育王麗萍要奮發自強,搞好家庭生活。在耐心的教育下,吳主任給她聯系承包了村設施園區的一棟溫棚,手把手得教王麗萍溫棚種植技術,當年在王麗萍的努力下,一棟溫室凈收入4000多元,之後王麗萍又請求吳主任拖關系多承包了一棟,一心就撲在家庭致富上。婆婆見兒媳踏實勞動很是辛苦,不但主動料理家務照顧孫子,而且對兒媳也變得體貼愛護,全家人其樂融融。婆婆逢人就講「是吳主任挽救了我們的家。」
吳永琴愛調解糾紛,除在掌握事情的來龍去脈的基礎上准確運用法律法規外,他更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調解方法。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講親情、講友情、講鄉情。去年春天,村8隊張成之妻楊小紅一次到田裡幹活,發現鄰地張大發家盡在與自家的分界埂上栽了幾十顆楊樹。楊小紅想若等樹長大了,樹根亂竄,枝葉遮陰,自己的莊稼會受到影響,一氣之下將樹苗全部拔掉。張大發的妻子得知後,忙給在銀川務工的丈夫打電話要和張成家拼個你死我活。吳永琴得知後,心想萬一張大發從銀川回來找張成家鬧事,後果不堪設想。吳永琴徑直到張大發家,一面問張大發的電話號碼,打電話讓張大發安心在銀川務工,這件事由她處理,保證有滿意的答復。一面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當得知張大發家在承包地里種樹時,對他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根據政策法規,承包地內是不充許種樹的,因此張大發家在承包地的田埂上種樹是違法的。同時進一步說明張大發要以毀樹為由找張成家鬧事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楊小紅毀壞樹木應給予一定賠償,並對楊小紅的魯莽行為 進行批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吳永琴的耐心說服教育下,雙方心悅達成調解協議。張大發家念及親鄰關系收了100元賠償費。在吳主任的努力下,避免了一起可能擴大的矛盾,現在兩家關系如初。
吳永琴兢兢業業、踏踏實實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多年來經她調解的事件不勝枚舉,她以滿腔熱忱為群眾排憂解難,做了許多實實在在的事情,贏得了群眾的擁護和贊譽。為我村的和諧村莊建設作出了努力和貢獻。
人民調解員先進事跡材料
陳宗斌,男,41歲,中共黨員,江夏區人民法院金口人民法庭庭長。他堅持立足審判工作服務新農村建設,不斷拓寬司法為民、便民、利民的新途徑,真抓實干,連續三年實現「三無三滿意」,即無催、督辦案件,無二審改判、發回重審和超審限案件,無群眾投訴和上訪案件;轄區群眾滿意,案件當事人滿意,黨委、政府滿意。3年間他個人辦理案件226件,所辦案件調解結案率達80%以上。他先後被江夏區委、區政府評為建設經濟強區和文明新區先進個人、優秀黨務工作者,被市法院評為人民法庭優秀法官。群眾稱他是村民心中的司法服務大使。
陳宗斌所在的法庭位於轄區第一個市級新農村建設的示範點,他圍繞「農村家園建設」的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切入點,從細處著手,把親民利民落到實處。他針對轄區村民平時忙於勞作,較少接觸法律知識的現狀,帶領幹警深入所轄鄉村,設立聯絡信箱,建立法律咨詢點,明確各村負責聯絡的法官,公開法庭電話號碼,晚上把法庭電話呼叫轉移到自己手機上,24小時開機,方便當事人聯絡。他經常組織幹警直接到田間地頭巡迴審理案件,以案說法,現場解決村民提出的涉法問題。村民李某因患病需手術治療,但高昂的手術費使子女們難於承受。去年9月,老人幾次自盡被人阻止。陳宗斌得知情況後,當即邀請村幹部一起找到老人的子女,他在田埂地頭、果園樹下,席地而坐,對老人的子女進行析法說理,讓子女們及時湊齊了住院費,將老人送進了醫院。為增強審判工作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針對性,他帶領幹警走村串戶,了解村情民意,結合農村實際,從司法為民與法律援助著眼研究,制定了審判工作服務新農村建設的20條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被區政府全文轉發全區各部門和鄉鎮,作為全區「農村家園建設」活動的典型予以推廣。
他把做好群眾信訪接待工作擺在重要的地位,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決不拖延,盡量讓來訪群眾少跑路、少花錢。去年3月,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年近八旬的村民王某夫婦到法庭咨詢。陳宗斌接訪後,得知老人的子女分別生活在3個城市,如果依法律程序受理這起贍養案,僅子女們到庭應訴的來迴路費就夠老人生活兩年,且有可能激化矛盾。他決定先做案前調解工作,主動通過電話與老人的子女取得聯系,連續數天進行勸導,最終使老人的子女們達成了贍養協議。
他熱心參與對農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他擔任法制副校長的金口街兩個學校,他義務設立了24小時開通的「青少年維權熱線」和「陽光信箱」,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他先後12次在學校舉辦專題法制講座,選擇60餘件典型案例,以案說法,進行青少年遠離「網吧」、遠離毒品等教育。他還長期資助貧困學生。金口街某中學的兩名學生,父母多病且有殘疾,家庭十分困難。為幫她們完成學業,他發動全庭幹警給她們捐出學費,3年間捐款4000多元,並通過多方奔走,申請有關部門為這兩個學生的父親辦理了「低保」,使她們得以繼續求學。
4.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5.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基本情況;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93個村(居)委會;二、存在的問題;(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三、對
基層人民調解如何發揮更大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創新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建設、整合調解資源、形成調解合力、發揮更大作用,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基本情況
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 93個村(居)委會,人口 9.5 萬餘人。現已建立了鄉(鎮)、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路,共有調委會99個,其中鄉(鎮)調委會6個,村級調委會93 個,小組設有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共有779名人民調解員,其中本科學歷的有40人,佔5%,專科有113人,佔15%,初中有626人,佔80%。近5年來,司法所及各級調解組織在縣司法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指導下,共調處糾紛7546件,調解成功7453件,調處成功率達98%。為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目前羅家轄區調解組織主要由農村部分組成,農村部份主要包括鄉(鎮)、村(居)調委會,經過幾年的努力,農村調解組織發展較快,鄉(鎮)、
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但一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尚未建立調解組織,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發生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事件。
(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看,羅家轄區調解員文化普遍偏低,轄區共有調解員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80%,村級調解員基本屬初中文化,小組調解員中有一部份還是文盲。長期以來農村調解矛盾糾紛主要憑個人威望或長者說了算,多數採用君子協定、口頭協議等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施行後,雖然對部份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但由於人員素質低和沒有經費保障等原因,還有50%的村級調委會不會使用調解協議書,只有口頭協議而無任何文字記錄,有少部份調委會雖然使用統一的調解文書,但不規范。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調解組織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別是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
(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有時出現矛盾糾紛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調處,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或管轄不明的糾紛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無人解決的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培訓力
度。
由於經費緊張,培訓應採取重點培訓與普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司法局要重點培養一批法律業務工作骨幹分子,對這些骨幹分子要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在培訓內容上,由於年青調解員在理論方面相對占優勢,對他們應注重業務知識、調解經驗方面的培訓,多舉行經驗豐富、優秀的老調解員和年青人員之間的培訓交流活動,邀請法院業務骨乾和律師定期開展業務講課,多選幾個骨幹分子作為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判的形式,以案學法。而對老調解員應注重理論方面的培訓。每年舉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訓活動。司法所要因地制宜,採取人員集中、以會代訓、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調解員普遍進行培訓。要把高學歷的人員吸收到調解隊伍中是很不現實的,這就要求基層司法所對他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實行每月一次的調解主任學習、培訓、分析例會制度。會上主要聽取本轄區本月的治安狀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鄉(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抓好廠礦、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化解矛
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調解組織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是及時控制、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建立調解組織勢在必行。要結合社區建設進一步把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根據企業(頁岩磚廠等)、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企業、行業調解組織,使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聯合調處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調解合力,精心、合力應對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調解有效、調處有果,創造「五指並攏」的拳頭效應。
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治安調解、民事訴訟相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可在縣一級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小組或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在鄉(鎮)一級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縣與鄉、鄉與村之間,建立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調解聯動網路。特別是在鄉(鎮)一級可確定國土、建設、林業、民政、計生、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單位,通過加強網路管理與協調,積極促進各調解組織規范運作。這樣當發生比如土地、林權等等糾紛時,由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可以開展聯片調解,即組織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巡迴調解,依法調解,以案釋法,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縣嘗試創建治安、民間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工作機制。在派出所內設臵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負責本轄區內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形成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合辦公,民警與調解員聯合調解的排查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雙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調處方案、共同處臵應急情況。當民警發現糾紛跡象和苗頭時,及時通知調解員;當調解員發現治安案件時,及時反饋給民警,保證在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在第一時間聯調聯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務實,行動更加有效,及時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頭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創建平安的穩定基礎;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防控體系形成互補,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贏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和嚴肅性。
各級調解組織要贏得本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各級調解員必須注意不斷地學習充實自己,使知識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特別要努力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全面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准確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
6. 如何貫徹落實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
民調解作為我國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獨特作用,得到了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同,尤其是在現階段的矛盾高發期,再次向人們展示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趨完善,面對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農村的矛盾糾紛呈現出來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農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我們人民調解員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一、現今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新特點
伴隨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相繼出現。由於農村廣大人民群眾所處的地域環境、所面臨的實際情況、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識、所形成的思想觀念、所表現的行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壓力不同等差異,導致人們認識問題、理性對待問題的觀念和方式各異,使得矛盾糾紛的發生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民間糾紛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和鄰里糾紛呈下降趨勢,而以資源權屬、環境、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增加,特別是退耕還林和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後,土地糾紛大幅增多。矛盾糾紛主體構成日趨復雜化,一些跨行業、跨地區的糾紛也不時出現。二是群體性事件增多,范圍和數量增大,糾紛參與人數存在群體性傾向。參與人數動輒三五成群,甚至數十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個別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周密的計劃。三是個別糾紛的當事人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遇到一點小事或無虛有的事就撥打12345電話,或曝光媒體或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無理纏訪。
二、新形勢下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
(一)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還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沒有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司法所等調解組織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經費保障不到位已經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一是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二是鎮(街)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到位。由於取消農業稅和集體提留,村級組織經費靠財政轉移支付,加之村調解員多由村(居)幹部兼任,而調委會本身沒有經費,調解糾紛又不允許收費,調解辦公經費難以支付,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著調解質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對調委會的管理指導難度大。從行政管理體制上看,司法所對農村「兩委」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村級組織對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應不夠積極主動。
(四)「大調解」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一是街級調處中心依託司法所設立,調處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雖然按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參與調處中心工作,但因為沒有專門的領導力量和相應的制約措施,大調解機制還有待完善。二是「大調解」的功能未充分發揮,調解主體的職責仍不夠明確。「大調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等問題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門參與調解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為主體的大調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糾紛難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員承擔。
(五)部分村(居)調解委員會不規范。有的村實際上只有一名調解主任或調解員,調解委員會有名無實;有的村(居)調解委員會雖有符合規定的人員,但沒有調解場所,失去了調解組織的應有作用;有的村(居)調解組織人員,沒有採取合適的途徑和辦法向村民公布,村民發生糾紛後,要求調解不知去找誰。
(六)人民調解隊伍不穩定、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造成村級調委會成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制度及時便利靈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強的優點,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同時,它緩解了司法壓力和當事人訴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應加強宣傳引起高度重視,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充分保障調解經費,根據村(社區)、社實際,每年給予一定的辦公費,以便基層調解組織能夠正常運行,真正實現調解有組織機構,有人員辦案。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落實解決調解員辦案補貼,以調動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
要在「六位一體」的運行機制下,鞏固、完善和規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力爭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組織。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行業、社團組織、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物業管理小區、流動人員聚居區的調解組織,努力建立起多層次、寬領域的組織網路體系。
(三)建立並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
一是建立並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的新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充分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統一受理、先期處置,部門分頭調處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處糾紛的質量,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發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調處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對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土地承包、農民工維權等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堅持抓苗頭,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和因時預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拓寬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的機制。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等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村(居)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主動調解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復雜性、群體性矛盾糾紛,不斷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報刊、知識競賽、文藝演出等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要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守法、執法和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幹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提高調解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
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支適應新要求的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尤其是提高基層幹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為重要。首先應採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調解員的素質,其次端正幹部思想,通過教育,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
(六)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為本抓「頭頭」。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維護穩定的目的。
(七)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樹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
7. 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是什麼,如何去做
分為軟體個硬體兩個方面。一、硬體:做到「六統一」,環境整潔,形象良好。套用吳部版長的要求「內強權素質、外樹形象」二、軟體資料、台賬運行規范,整潔。在此基礎上再創亮點:1、普法宣傳有新意,做到「有圖有真相」2、人民調解有創新。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做到「三靠前」,調解網路健全,在調解上放下位子,撲下身子,實實在在為民排憂解難。3、宣傳報道有力度。加強文字功底,提高理論水平,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另外,在兩勞安置、社區矯正等方面都可有發揮餘地。總之,在總體工作較好的基礎上,有一亮點即可。
8. 新形勢下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要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在積極調解婚姻、鄰里、損害賠償、版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權發性糾紛的基礎,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實際生活中,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益義務關系的糾紛十分廣泛,如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產生的種種糾紛,農業產業化服務的合同糾紛,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糾紛,這類糾紛的主體往往是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等;企業在改制、租賃、兼並、破產、收購、轉讓過程中與職工之間的糾紛,或者因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用等發生的糾紛,這類糾紛的主體為企業職工與其所在的企業;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舊房屋改造過程中因征地、拆遷、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的主體主要是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剩餘459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