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拆遷工作經驗交流會
❶ 如何做好拆遷工作
拆遷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層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工作,問題處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甚至影響到經濟社會的穩定。征地拆遷工作關系著地方發展、社會穩定和群眾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群眾關切、社會關注、黨和政府關心的焦點。如何達到和諧征遷,使征地拆遷工作既保障加快發展的用地需求,又維護好群眾利益,是我們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隨著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重大項目的深入實施,征地拆遷問題越來越突出 ,基層幹部怎樣做好拆遷工作:
一是傾力宣傳教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與否,離不開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遷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動心理,採取多種方式,多了解群眾的想法,多分析群眾的顧慮,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帶著感情上門溝通,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一家一戶走訪的方式進村入戶進行宣傳,要講清講透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多為困難群眾著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態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吃透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科學比較新老政策規定的差異,結合本地實際,在不違背上級精神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統一界定補償標准,嚴明工作紀律,劃分職責義務,杜絕一地一價、阻鬧漲價的現象發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遷的後續處理工作,要依法依規、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組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式的規范工作,防止強勢家族強勢分配的事情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真正站在群眾的立場,認真落實國家補償安置政策,讓群眾滿意。同時,要有效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利益。以保障民生為本,統籌解決群眾的安置、出路和發展問題。要優先考慮大多數群眾滿意的補償安置問題,除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外,因地制宜採取農業安置、就業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徹底消除群眾的後顧之憂。要從完善工作機制入手,切實做到先建後征,最大限度地讓老百姓在征遷安置中真正改善條件、得到實惠,從而使廣大群眾真心地擁護、支持征遷工作。
四是著力解決困難。征地拆遷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雖然事小,於理不合,但是,多年來,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種習慣,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遷了,政府來找他了,則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難事。在部分群眾眼中,滿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諧,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現實生活中,群眾對中央、省級政策關注多,對法律關注少,不滿意,就組織圍攻和阻撓施工,而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對他們有利。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相信絕大部分群眾是明事理的。因此,從事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要切實發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工作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幫助群眾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要組織協調好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界址不清的遺留問題。要加大對征地補償費特別是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的協調監管,避免不必要的後續矛盾和問題的出現,對蓄意串聯組織、阻撓征地拆遷行為要理直氣壯地予以打擊。同時,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扶助,著力建立「統籌就業、政策引導、政府促進、市場調節、自主擇業」機制,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就業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就業服務平台,為被征地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就業介紹等一系列的服務,鼓勵被征地勞動力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❷ 政府應如何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各級應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各地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房屋拆遷管理和補償安置工作。凡縣、區級原已制定的與《條例》、《辦法》有抵觸的規定應即行廢止,切實保證政令暢通。要嚴把房屋拆遷許可證審查發證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時,必須依照《條例》規定進行嚴格審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或申請要件不全的項目均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切實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工作,防止擠占挪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準實施拆遷。各地應按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建設部12號令)和《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加強對房屋拆遷單位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屋拆遷單位和估價機構資質管理制度,嚴格拆遷人員和評估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大對房屋拆遷單位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從事房屋拆遷工作和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房屋拆遷從業人員素質。嚴禁無拆遷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承攬拆遷項目,嚴禁通過掛靠拆遷單位從事拆遷;嚴禁有資格的拆遷單位非法轉讓或層層轉包、分包拆遷業務,出借拆遷資格證;嚴禁房地產估價機構轉讓或層層轉包、分包拆遷業務。對違反規定實施拆遷和拆遷評估的單位和個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加大嚴查處罰力度。
同時,各級建設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屋拆除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杜絕拆除工程中的傷亡事故。
❸ 拆遷工作個人年終總結怎麼寫
一是嚴格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細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及規則》的規定和程序開展工作,嚴格按《條例》第七條履行審查辦證手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頒發拆遷許可證並發布拆遷公告,從源頭上遏制無證拆遷;二是對於拆遷人,除對其進行拆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外,在日常治理中督促其嚴格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拆遷補償金,完成產權調換的各項手續;三是對於拆遷實施單位及拆遷人員,要求他們持證上崗,經常對其進行安全施工教育,確保了我市城市房屋拆遷零事故率;四是對拆遷項目的補償資金納入我們與銀行共同監管的范圍,並實行專款專用。五是今年重點治理了無證拆遷行為,通過我們調查核實後,共對4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下發了限期辦理拆遷許可證的通知書,以規范拆遷市場,糾正違法拆遷;六是今年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對公益性項目聞琴路建設、土地收購儲備項目及塔城市河道防洪應急工程建設項目,分別組織召開了3次拆遷前期聽證會,這是我市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徵求廣大被拆遷戶是否同意拆遷,有196戶參加的聽證會有98%的被拆遷戶支持拆遷,這就為今年順利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奠定了基礎。
(四)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范拆遷裁決行為
今年我們重點圍繞拆遷法規的貫徹實施和遺留舊案的妥善處理兩條主線,著眼於消化拆遷矛盾這一根本目的,強化調解,審慎裁決。一是成立了裁決庭,設立三名裁決人員,實行合議庭裁決結果的方式;二是優化裁決程序,及時調整了立案受理程序、告知程序和裁前解調程序,為了解除16戶被拆遷戶對該房屋評估結果的異議,多次委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估價鑒定委員會」專家來我市對上述16戶被拆遷戶房地產進行鑒定,緩解了矛盾,打消了被拆遷戶的疑慮,也為我辦提供了裁決依據。截止目前為止,共受理行政裁決申請33個,對10戶被拆遷戶由班子集體討論下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限被拆遷戶在裁決規定的期限15天內搬遷,到期再不搬遷的,申請市政府或法院實施強制拆遷。其中:23戶後經多方面作工作最終達協,終止了行政裁決,2戶強拆前簽訂了協議,因此,無強拆案件發生。推動了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進度。
在拆遷工作中,我們切實站在保護拆遷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上,注重調解工作,「以調為主,調、裁結合」,積極發揮行政裁決的功能作用,靈活運用、務求實效、加班加點。我們的具體作法是:一是前期入戶多次作工作,並對評估漏項責成估價部門復估,復估後再協調,力爭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二是在調解聽證過程中適時引入拆遷監管工作組旁聽、列席的工作機制,通過營造更加公平、公開的裁決氛圍,減少對抗性,增強信賴感,有效化解爭端。對無能力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屬於公益性項目的,由市政府提供住房予以安置,屬於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的,由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安置用房,使被拆遷戶居有所屋。
(五)熱情服務,妥善處理,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我們以「實事求是、依法處理,區別對待、限期解決,屬地治理、有利穩定」為工作準則,在處理拆遷矛盾、解決拆遷糾紛和群眾反映的重點和熱點問題上,始終堅持特事特辦,急事快辦,難事巧辦,笑臉相迎,客氣接待,在接待中堅持做到四個及時:一是對政策有明文規定的及時答復;二是對重大復雜的疑難問題及時匯報,明確以後及時回復;三是對屬於職責交叉的事項及時與有關部門會商,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四是對領導和上級轉批的,及時進行研究處理,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著落,我們接待拆遷來信來訪來電話65件次,辦結率為100%。
(六)與時俱進,內外兼修,不斷提高辦公水平。
一是辦公設施現代化,配備了電腦、列印機等辦公設備,為各項工作的更好開展提供了硬體支持;二是規章制度健全化,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法律法規懸掛上牆,得到了省、市聯合檢查的好評;三是檔案治理規范化,將歷年來的拆遷檔案資料、裁決檔案資料、現行拆遷法律法規進行了認真仔細輸理,分門別類,裝訂成冊,更加方便了查閱;四是人員素質全面化,兩名同志參加了拆遷裁決員培訓,全體人員參加了行政許可法學習,主要負責人多次參加自治區及地區組織的各類拆遷會議,學習交流工作經驗,學習領會新精神,並及時召開拆遷辦全體人員會議進行認真學習;五是開展工作團隊化,拆遷工作涉及到建設、財政、國土、房管等諸多部門,我們採取部門聯動措施,一線辦公,聯合執法,有效地推進了拆遷工作順利開展。
由於我市城市建成年代久遠,城市建設完全處於在老城基礎上進行改造的局面,這就意味著城區內將有大量年代久遠、破爛危舊建築物被拆除,有相當數量的被拆遷群眾面臨補償安置,房屋拆遷工作任重道遠。
❹ 市城管執法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拆遷工作中分別擔當什麼職能
在拆遷工作中(現在應該叫徵收),簡單說:
市城管執法局---違章控制,強制執行(可能是協助人民法院)
市城鄉建設委---確定拆遷范圍,作為徵收主體實施整個徵收工作
市國土局---拆遷區域土地利用審批
市規劃局---拆遷符合規劃條件審批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安置房源控制,拆遷區域房屋產權控制
❺ 拆遷工作報告怎麼寫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