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申請公開工作經驗
1.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的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
第四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的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的網站上設置並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以書面等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網路或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公開權利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做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義務人職能范圍內的,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可以部分公開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不可公開部分,製作政府信息不可以公開部分不予公開決定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范圍的,製作政府信息暫緩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暫緩公開信息的,應當在作出暫緩公開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後續處理,作出不公開決定或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並書面通知公開權利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公開義務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對於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經過審查後認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在作出公開決定的同時,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並告知救濟途徑。
公開權利人申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依法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義務人提供與自身有關的登記注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向公開義務人提交書面申請,公開義務人查驗核實公開權利人身份後,應當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權利人提出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公開義務人依法予以更改,公開義務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受理申請的公開義務人無權更改的,應當及時告知公開權利人並指引其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列印件、復製件。
公開義務人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於公開權利人當場查閱或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存在閱讀困難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由公開權利人承擔,費用的收取標准由物價部門核准。
公開權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公開權利人屬於非盈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應設立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接受公眾對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並在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有違反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行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整改;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開權利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公開權利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 依申請公開的內容包括政府應該公開的內容嗎
一般是主動在網上、報紙等公開!依據申請的話,你可以選擇你喜歡的任何方式,當然主要是自己復印一些你自己希望知道信息的資料。
3. 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是什麼
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_公開的方式和程序中,有詳細的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3)政府依申請公開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注意事項:
1、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3、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4、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5、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6、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7、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4. 政府網站依申請公開怎樣受理怎樣回復
所謂依申請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或者其組織申請,依照律規定本機關職權,向申請公政府信息行政行;申請式包括中國站申請、電申請、電郵件申請、現場申請
5.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後,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越來越多。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信息公開與信訪、業務咨詢的不同
隨著信息公開申請數量的增加,在實踐中,出現部分申請人將信息公開與其他業務相混淆的情況。最常見的是申請人以信息公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或業務咨詢。為此,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申請後,應首先甄別判斷,排除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申請。事實上,信息公開與信訪、業務咨詢無論是概念還是處理方式、救濟途徑等均存在明顯差別。信息公開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該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該信息是已經生成的現有信息,行政機關無須重新加工、製作,公開的形式是提供復印件或其他適當形式。如認為行政機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政府或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對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並書面反饋信訪人。對信訪處理不服的,信訪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直至復核,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業務咨詢則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了解、請教業務問題,詢問、徵求對業務的對策和建議。行政機關如就業務咨詢問題出具答復意見的,屬於行政指導行為,對當事人不具強制力且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當事人不能因此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注意做好依申請公開申請主體及內容審查工作
一是申請主體資格問題。《條例》規定,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據此不予提供,且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上述規定,為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申請人「特殊需要」進行審查提供了依據。但由於《條例》在申請人提交材料上並未規定「特殊需要」證明材料,因此,在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是申請人應就「特殊需要」作何種程度的舉證問題。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看,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人申請是否與「特殊需要」相關上應相對寬松,只要申請人作出合理說明,行政機關應予受理。同時,行政機關如以申請與「特殊需要」無關拒絕提供信息的,應有充分的事實理由,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二是申請內容問題。申請人申請內容應符合《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范圍。除明顯不屬信息公開申請的情形外,還有幾類情形值得關註:
1.申請人申請信息如已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信息仍由本機構檔案部門或工作人員保管或受理申請後才移交國家檔案館的,則適用《條例》規定。
2.正在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相關人員以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的,應告知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但已辦結的行政程序案件相關人員申請查閱案卷的,則應按上述1項原則處理。
3.以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提供公開出版物或者需製作、搜集、匯總、分析、加工信息的,可不予提供。這里的「搜集」,有「搜尋並重新聚集、整理製作」的含義。僅進行檢索查詢確定信息是否存在的過程,不應理解為「搜集」過程。
三、注意把握法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屬信息公開的例外。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已標明密級或保密期限的事項,屬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我國《保密法》對國家秘密的范圍及密級有明確規定。凡已依照法定許可權及程序確定密級范圍及保密期限的事項,均屬國家秘密。對申請公開此類事項的,不予公開。
2.未作事前定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公開前應嚴格依照《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審查認為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在保密審查結論註明認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據和理由,不予公開。對經本機關保密審查後不能確定信息能否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對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認為不能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如對上述經審查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出訴訟的,仍應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文書上署名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外,一般不予公開。
關於商業秘密的認定。我國法律中對商業秘密有明確界定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該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在判斷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時,應從信息是否「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是否「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是否採取「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對不具備上述情形的信息,不應認定為商業秘密。
關於個人隱私的認定。我國尚未有法律對個人隱私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實踐中對個人隱私的認定容易引發爭議。從概念上看,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財產、通訊、名譽等各方面信息。對涉及類似上述特定個人信息的申請,一般可考慮涉及個人隱私。
在實踐中,由於不同主體對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理解會存在差異,行政機關可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進行初步審查。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書面徵求權利人意見,由權利人對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進行說明並舉證。而信息是否公開,行政機關具有最終審核權。對以公共利益為由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有認定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且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實和理由,並應將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對以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說明理由。
6. 政府「依申請公開信息」指什麼
所謂依申請公開,就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申請的方式包括網站申請、電話申請、電子郵件申請、現場申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