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案件公訴工作經驗
㈠ 如何規范和加強罪犯又犯罪案件辦理工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 二 )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業務。 1 、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 、反貪污賄賂部門 ?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 、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 、偵查監督部門 ?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 、公訴部門 ?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 、監所檢察部門 ?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 、檢察技術部門 ?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 、政治、紀檢部門 ?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㈡ 公訴工作中如何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文章提要 :對公訴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訴訟活動,是認定證據的證明價值和確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步驟。應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證明標準的規定,全面審查 判斷證據。
關鍵詞 : 刑事訴訟 證據 審查判斷
審查判斷證據,就是指司法人員對於所收集的各種證據查證其是否屬實,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並綜合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結論的訴訟活動。審查判斷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中重要的一環,是認定證據的證明價值和確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步驟。公訴機關辦理案件,必須依賴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和處理案件,而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如何、是否具有證明價值,即是經過公訴人對證據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結果。它能集中反映公訴人分析、甄別證據的能力,體現公訴人綜合業務素質的高低。因此,只有對案件中的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證明價值作出正確的認定,只有正確地判斷證據,才能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才能最終順利完成訴訟的任務。筆者試結合審查起訴工作的實踐,就如何審查判斷證據談點粗淺看法。
一、嚴格按刑事訴訟證明的標准審查判斷證據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准,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機關作出有罪認定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 ① 對此,我國現行立法對立案、批捕、起訴等不同訴訟環節應達到的證明標准作了不同規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提起公訴規定的證明標準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據這一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據以認定的全案證據確實充分。那麼,何謂證據的確實充分呢?又應如何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呢?
所謂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罪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綜合要求。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准:①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已經過查證屬實;②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③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④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即排除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的結論。據此,在審查證據時應首先查明證據是否確實,然後再查明證據是否充分。
(一)查明證據是否確實
查明證據是否確實是對作為定罪根據的證據質的要求,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查明證據本身的內容是否確實,即證據所表明或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存在;其二是查明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否確實,即該證據是否確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比如在一起陳某超越職權擅自給某國有林場追加林木採伐指標的濫用職權案件中,陳某辯稱給國有林場追加指標前曾向上級主管部門書面請示,上級部門口頭答復陳某,說其所在單位有預留指標,可自行批准追加。而上級主管部門對此予以否認。現假設陳某提供了某國有林場場長的證言,稱其曾同自己一起到上級主管部門請示。
㈢ 依法治國如何體現在檢察院公訴工作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 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認真履行公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訴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起訴權、不起訴權、抗訴權、刑事訴訟監督權等重要司法權,要求公訴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刑事案件數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審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訴部門提高幹警素質,創新公訴機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認真貫徹「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積極推動公訴工作與時俱進,現就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樹立正確的公訴觀念,全面履行公訴職能
1、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公訴工作。增強大局意識,通過依法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維護穩定的指示精神,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公訴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障國家政治安定、經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正確認識公訴工作的地位,充分發揮公訴職能作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公訴工作居於追訴犯罪的重要環節,在國家刑事訴訟中處於承前啟後的地位。公訴職能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直接體現著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關繫到國家的法治形象。
3、主動適應新的形勢,確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思想,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輕視人權保障,忽視程序法的問題,注重依法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循公訴原則,正確執行刑事政策,把辦案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公訴工作的核心,是審查證據判斷案件性質,運用證據指控、證實犯罪。審查證據材料必須全面、客觀,既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證據的審查,也要注意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准確把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研究制定常見犯罪的證據參考標准,不斷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
5、積極倡導創新精神,努力推動公訴改革。公訴改革是推動公訴工作發展的動力。公訴改革應以維護司法公正,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和辦案質量為目標,積極探索合理的訴偵體制、訴辯體制和訴審體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訴制度。公訴改革要在國家基本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遵循訴訟規律,立足國情,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
二、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公訴業務工作
6、依法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部門)取證。加強同偵查機關(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對重大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引導取證活動。按照出庭公訴的要求,對偵查機關(部門)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和完善證據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7、依法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於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證、任意改變強制措施和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加大追訴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8.注意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知悉其刑事訴訟權利。認真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申訴、控告,客觀、准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幫助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在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時,尊重被告人的意見,將被告人同意作為適用的前提條件。
9、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支持律師及時介入刑事訴訟,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為律師調查取證提供條件,認真聽取其辯護意見。准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研究、探索證據交換的模式,探索實行控辯雙方在審判前相互交換證據材料和信息,促進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訴權,推動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對存在較大爭議並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公訴部門審查後准備作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進行公開審查。在審查中充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等方面的意見,保證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積極建議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積極嘗試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資源,集中時間和精力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2、以出庭公訴為中心,提高出庭公訴水平。要改革審查起訴審結報告的傳統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訴預案為基礎,充分做好庭審的各項准備工作。在出庭公訴中推廣運用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積極鼓勵證人出庭作證。適應庭審對抗性、辯論性增強的要求,不斷提高公訴人法庭質證水平和辯論技巧。公訴人出庭公訴要講事實、講證據、證法律,不僅對定罪提出明確意見,而且對量刑提出具體建議,以理服人,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親自辦案、親自出庭。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一件、主管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兩件由本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席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各級院領導應當通過抽查案件、跟庭旁聽、觀摩評議等形式,檢查、指導和促進公證工作。
14、強化審判監督意識,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按照「慎重、准確、及時」的原則,對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堅決依法提出抗訴。嚴格掌握抗訴標准,提高刑事抗訴案件的辦案質量,保證刑事抗訴的准確性;既要重視對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訴,也要重視對重罪輕判案件提出抗訴,還要重視對輕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訴,保證刑事訴訟的全面性。對刑事審判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5、加強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公訴工作整體水平。按照公訴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建立健全公訴工作運行機制。不斷完善起訴案件、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定期組織案件考評活動,逐步提高辦案質量。全面推廣普通話出庭,規范法庭用語。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製作規范的法律文書。堅持和完善復議復核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和案件檢查制度。
三、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建設高素質的公訴隊伍
16、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公訴工作發展。各級院領導應將公訴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訴改革、公訴隊伍建設、公訴工作規范化管理等問題,從人力、財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級檢察院要強化宏觀指導,注意發現和解決下級檢察院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大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公訴工作的指導。下級院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大案件要及時請示報告,對上級院的決定堅決執行。
17、提高公訴人的職業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公訴隊伍。積極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嚴格按照高檢院規定的條件與程序選任主訴檢察官,保證主訴檢察官由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能獨立辦案的檢察官擔任。每位公訴人每年至少要進行15天以上的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和理論學習。通過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等活動,培養一批掌握各種刑事案件出庭特點和技巧的專家型公訴人。
18、充實公訴部門的辦案力量,確保公訴隊伍的戰鬥力。各級檢察院應根據年受理起訴案件的數量等公訴任務,合理確定公訴部門人員數量。刑事案件發案率較高、起訴案件數量較大的地方檢察院,應適當增加公訴人員數量。注意保持公訴骨乾的相對穩定,避免優秀公訴人才流失。
19、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對主訴檢察官等公訴人員的監督制約工作,必須建立在制度建設的基礎上,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結合進行,注意將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相結合,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平時監督與定期監督相結合。堅決查處公訴隊伍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保障公訴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檢察院應保護公訴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公訴人員的出庭特點和辦案數量,在精神上、物質上給予必要的鼓勵。對符合條件的主訴檢察官,優先解決其職級待遇,有條件的檢察院應向主訴檢察官發放崗位津貼。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開展公訴工作必需的經費、物質條件和技術裝備,特別是要按照科技強檢的要求積極配備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開發適用於各項公訴業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的水平。
㈣ 你覺得計算機犯罪案件多嗎
如果計算機犯罪可分為針對計算機或計算機網路的犯罪,和利用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的犯罪,那麼目前計算機犯罪屬高發類型犯罪。
㈤ 關於公訴案件中公訴人的地位有點不太理解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綜上,公訴人相當於國家的代理人相當於民事案件中的律師,對侵犯國家利益的人起訴訴訟。
公訴方是不會聘請律師的,公訴工作由檢察院檢察人員完成。至於受害方請不請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會聘請民事律師,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的請求。
㈥ 案件到公訴科,如果不構成犯罪釋放人的話,需要多少個工作日
案件到檢察院公訴科,就開始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看案情的情況,簡單案件7天,復雜要一個月!
㈦ 談如何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公訴改革的價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因此,「公正與效率」是公訴改革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五方面來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一、建立職業公訴人制度。建立該制度,既有利於精英公訴群體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訴隊伍的穩定性和戰鬥力,加快公訴隊伍職業化建設步伐,又能有效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推動公訴工作的長足發展。 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堅持高起點選任,高標准規范,高待遇激勵。在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依法大膽放權,以盤活主訴檢察官隊伍,使主訴檢察官成為公訴業務的「骨幹」,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質量。 三、擴大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本意見審理。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簡繁程度往往與罪犯被判的刑期並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雖然被判無期徒刑,但實際上是案情很簡單的案件;有的罪犯雖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復雜。因此,應將符合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納入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免去卷宗復印和出庭公訴二大塊的工作,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繁簡分流,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四、依法對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案件大膽適用不訴。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 一部分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對不起訴案件卻不作不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已自行調解並已和解的輕傷害案件等,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觀惡性並不大,絕多數人是偶犯,一時憤怒無法自製才引發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後,大都能認識錯誤,並服從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諒其過錯,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動到政法機關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象這種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後,公訴部門也都是提起公訴(怕影響不訴率),法院再經過一番的審判後大都判緩刑 。因此,對這類案件應大膽適用不訴,既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簡化相對不起訴案件審批程序。相對不起訴案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審理,則一般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並當庭宣判。故將相對不起訴案件改檢察委員會決定為由檢察長決定,以減少個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辦案效率。(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㈧ 急求近幾年有關國內計算機犯罪案件數的相關數據
這個數據可不好查, 國家機關會對這方面有著計劃周密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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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如何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公訴改革的價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因此,「公正與效率」是公訴改革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五方面來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一、建立職業公訴人制度。建立該制度,既有利於精英公訴群體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訴隊伍的穩定性和戰鬥力,加快公訴隊伍職業化建設步伐,又能有效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推動公訴工作的長足發展。 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堅持高起點選任,高標准規范,高待遇激勵。在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依法大膽放權,以盤活主訴檢察官隊伍,使主訴檢察官成為公訴業務的「骨幹」,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質量。 三、擴大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本意見審理。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簡繁程度往往與罪犯被判的刑期並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雖然被判無期徒刑,但實際上是案情很簡單的案件;有的罪犯雖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復雜。因此,應將符合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納入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免去卷宗復印和出庭公訴二大塊的工作,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繁簡分流,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四、依法對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案件大膽適用不訴。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 一部分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對不起訴案件卻不作不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已自行調解並已和解的輕傷害案件等,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觀惡性並不大,絕多數人是偶犯,一時憤怒無法自製才引發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後,大都能認識錯誤,並服從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諒其過錯,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動到政法機關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象這種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後,公訴部門也都是提起公訴(怕影響不訴率),法院再經過一番的審判後大都判緩刑 。因此,對這類案件應大膽適用不訴,既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簡化相對不起訴案件審批程序。相對不起訴案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審理,則一般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並當庭宣判。故將相對不起訴案件改檢察委員會決定為由檢察長決定,以減少個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辦案效率。
㈩ 關於公訴工作如何適應新形勢的思考
公訴職能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訴工作在檢察工作中佔有重要地位。針對律師的相關訴訟權利進一步擴大的新形勢,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訴職能,確保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維護社會穩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們要清醒地看到,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當前公訴工作還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要積極轉變思想,探索創新,加強公訴工作。 一、加強協作,共築公訴工作聯合機制 律師法的修改實施後,強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律師與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對抗。筆者認為公訴部門應加強四種協作配合,共同形成懲治犯罪整體合力。 一是加強各業務部門和上下級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推進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按照整合力量,橫向協作,上下統一,整體統籌的要求,積極探索內部偵捕訴一體化機制。加強與偵監部門配合,提前了解重大案件情況,充分做好審查起訴准備;加強與反貪反瀆部門配合,加大對偵查、審判和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辦訴訟執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加強市級院和各基層院及省院的協調配合,提高各級檢察機關的公訴業務指導水平,提升抗訴案件數量和改判率。 二是加強與偵查機關的協調配合,完善偵訴介入引導機制。要加大對公訴部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規范化的探索,逐步完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對重大疑難案件、新類型案件、證據分歧較大案件,公訴部門應當派員提前介入,參加偵查部門的案件討論、現場勘查,充分發揮引導作用,防止出現意見交叉、標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況。集中做好訴前引導,提高證據收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源頭上保證案件證據收集質量,確保出庭公訴工作順利進行。 三是加強與審判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訴審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和審判機關的溝通聯系,注意收集法院系統最新的判案依據和標准,定期跟法院刑事案件審判人員交流常見案件辦理意見和心得,開展典型案例評析會。對於起訴的重點案件,要以對法院單向說理的形式加強與法院審判人員的意見溝通,時刻掌握重點案件辦理的最新動態。 二、探索創新,改進公訴工作方式 改進創新是推動公訴工作健康發展的核心動力,公訴工作也應與時俱進,加強改進。 一是實行起訴案件質量跟蹤監督。在大力加強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引導,提高收集證據質量的同時,也應進一步加大對已起訴案件的後續進展情況,加強對已起訴案件的質量跟蹤監督,改變過去一訴了之,訴後不管的辦案模式,建立起訴案件質量跟蹤監督檔案,提高起訴案件有罪判決比例。 二是規范說理性起訴書適用范圍。針對當前律師法修改後,案件證據開示呈現單邊化,公訴人庭審相對比較被動的不利局面。如果在所有的案件中一律製作說理性起訴書,將進一步過早暴露公訴人的庭審控訴方向和證據證明意圖,使公訴人在庭審中處於更加不利的被動地位。鑒於此,在目前全面證據開示制度沒有有效建立的情況下,應對說理性起訴書的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規范。對案件事實清楚,控辯雙方對事實不存在實質性爭議的案件,製作說理性起訴書;對案情復雜,控辯雙方對案件主要事實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不適用說理性起訴書,提高庭審指控方向和意圖的隱蔽性,增加公訴人庭審對抗辯護方的有效性和指控成功率。 三是探索建立全面證據開示制度。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建立相應的證據開示制度,但各地檢察機關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在這方面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深入,比如可以在法院和當地律師協會的參與下,共同制定一項關於證據開示的規定,規范和建立相應的證據開示制度,對於未經證據開示的證據原則上不允許在庭審中出示,但是真實發現是刑事訴訟最為重要的目的,如果該證據系無罪等關鍵證據,應允許對方申請延期審理,由合議庭裁定是否准許。 三、苦練內功,提高公訴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事以人興,人以才興。做好公訴工作的關鍵因素還是在於公訴隊伍素質的高低。一是加強公訴業務知識學習。加強崗位練兵,強化對公訴人業務的培訓,提高公訴人自身的素質。一方面定期邀請有關法律專家、資深學者講授法律知識,了解最前沿的法學動態,提升公訴人的法學理論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業務學習制度,鼓勵公訴人員自學,自我提升素質,公訴部門要提供好的平台,督促公訴人相互學習,相互討論,以期達到共同進步。也可通過組織外出學習考察、瑕疵案件和經典案例分析講評、公訴辦案能手交流經驗等方式,逐步提高公訴人審查、分析、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能力。二是加強公訴隊伍培養。針對當前公訴難度增大,庭審對抗性增強的現狀,急需進一步加大公訴人才隊伍培養力度。要努力探索建立各級檢察機關公訴人才隊伍選拔機制、培養機制和合理使用機制,建立公訴拔尖人才庫和後備人才庫,充分發揮優秀公訴人傳、幫、帶作用,形成公訴人才梯隊。(作者:范縣人民檢察院 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