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問責工作經驗做法
1. 如何開展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從新的黨情國情出發,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范,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保證。貫徹落實好《條例》,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學習培訓,推動工作常態化。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的首要政治任務,將學習培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集中一段時間,組織好《條例》的宣傳和學習培訓工作。採取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黨員大會傳達、支部學習研討、黨組織書記講黨課解讀等多種形式,組織黨委(黨組)成員和黨員幹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條、逐字逐句,認真學習好《條例》,把各項要求搞清楚,把各項規定學深學透學扎實,准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增強運用《條例》做好黨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條例》規范言行、指導實踐、推動工作。黨委(黨組)書記、成員要切實發揮好表率作用,先學一步、學深一籌,帶頭做《條例》的宣講者、執行者、維護者。各級黨委(黨組)要把《條例》列入黨校主體班次的重要培訓內容,重點加強對黨組書記和新提任領導幹部的培訓。把《條例》相關內容納入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每周進行學習小測試,不斷提高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黨組主要領導貫徹條例的積極性。制定科級領導幹部《條例》學習考核辦法,將學習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作為幹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注意總結和推廣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學習《條例》、貫徹《條例》的好氛圍。特別是要把好的經驗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探索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黨組工作制度體系。 完善相關制度,推動工作科學化。各級黨委(黨組)要修訂完善「黨委(黨組)會議議事決策規則(試行)」,建立確定議題、准備材料、提前通知、會前醞釀、充分討論、逐項表決、作出決策「七步工作法」,進一步規范黨委(黨組)會議決策的原則、范圍、程序,形成靠制度建黨、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黨組織決策程序。著力解決過去存在的黨組設立不統一、黨組職責不明晰、黨組運行不規范、黨組規矩不健全、黨組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到位等問題。要出台黨委(黨組)議事決策細則、重大事項公開及群眾監督辦法等制度,推行黨政聯席會議、黨內情況通報、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社會聽證和專家咨詢等制度,以制度規范權力運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積聚民智、科學決策作用的發揮。 強化監督約束,推動工作規范化。建立健全權責運行監督工作機制、制定黨委(黨組)會議議事決策和群眾監督流程圖,從確定議題、會議決定、組織實施等議事決策環節和會前、會中、會後三個階段的監督主體、監督方式等做出詳細規定。增加黨務工作的公開渠道和公開形式,著力抓好組織監督、群眾監督以及班子內部監督三個層面上的監督,成立「兩代表一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幹部義務監督員組成的「四支監督員隊伍」。設立黨務群眾監督公示欄等方式,對涉及黨委(黨組)重大決策程序、結果、執行等方面事項進行公示,讓黨員幹部群眾參與決策監督,擴大黨員幹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不斷提升黨組決策科學化水平和執行力。
2. 如何貫徹落實好《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解讀《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10月日,國家信訪局召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出席會議,就社會關注、媒體關心的有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讀。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15家在京新聞單位出席會議。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問:《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問:《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面,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復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3. 如何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思考
(一)發揮內部作用
1、把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貫穿在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
(1)不斷加強教育。以紀委監察局為主其他鄉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輔,經常性地組織村幹部和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學習先進先輩事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組織觀看警示教育影片。讓他們自身樹立起廉潔自律意識,明白每個人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目的,時時刻刻緊綳一根弦,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一旦權力逃離了籠子的束縛就會身陷囹圄、就會被問責,嚴重的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實行民主公開。確保村幹部在作出村務重大事項和決定時,經過民主協商,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村裡的主要領導一人說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對將作出決定事項是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民主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和建議權。確保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3)確保監督有力。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對財務賬目、財務收支憑證、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
(4)做好宣傳工作。首先,為推動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深入開展,要加大對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力。其次,由紀委監察局和鄉鎮紀委一同聯合司法局普法辦,開展送法進農村活動,大力向村民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群眾明白該法的內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讓村幹部的權力即在村民監督委會的監督下運行又讓其在群眾法眼中運行。
2、建立獎勵保障機制,推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1)注意發現、培育和宣傳。對懂政策、顧大局的村幹部和敢監督、會監督的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在社會上培育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
(2)提高監督人員經費和待遇。從實際出發,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提高村民監督委員的工作經費及工資待遇,並適當解決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問題,確保村民監督委員會能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消監督委會成員自身欲要腐敗的苗頭。
(二)發揮外部作用
1、加強組織協調,推進體制創新
(1)明確工作責任,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形成三級監管的合力。農村黨組織由村民監督委員會直接進行內部監督。由各相關部門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外部監督各鎮黨委、政府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作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組織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納入基層組織建設范疇,進行統一管理。民政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與村級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農經管理部門要發揮對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對反映村幹部的違紀違規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2)建立完善監委會管理考核機制。紀檢監察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監督委會的工作職責、流程、范圍和許可權。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規范管理,與村"兩委會"組織及其成員共同享受教育培養、考核管理等待遇,為推動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增添新的動力。
2、加強配合,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近年來,由於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的經濟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的農村,面臨征地、拆遷。農村往往獲得大量的征地補償資金和集體資產補償資金。因此,腐敗領域也由原來的黨政機關逐步向農村傾斜。
(1)重視查辦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貪必肅、有腐必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農村幹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紀的案件,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2)強化分類指導。農村黨組織的主管部門為鄉鎮黨委。目前,按照體制設置,鄉鎮黨委幾乎都成立了紀委。紀檢監察部門要幫助鄉鎮紀委制定主要職責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對查案薄弱的,著重指導如何排查案件線索、如何進行案件查辦,幫助其總結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3)強化案源挖掘。重視群眾的舉報,注重矛盾糾紛的排查,對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群眾中,傾聽民意訴求,從中探尋有價值的案源。
3、要創新和完善監督執紀問責制度,確保履行主體責任
(1)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紀委監察局牽頭開展農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和農村"三資"監管工作。按照制訂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農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廉政風險防控、"三資"監管和規范權力運行工作深入開展。在實踐中注意結合業務特點,圍繞農村"兩委"組織決策、執行、監督,規范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實現廉政風險和"三資"監管同步防範。
(2)健全行政問責長效機制。首先,加大監督力度,在充分發揮紀檢、組織、人大等職能部門作用的同時,加強群眾、社會及媒體的輿論監督,用公眾是否滿意來判斷農村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被問責、如何問責、問什麼樣的責。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做到問責有章可循。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問責制度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問責實踐中存在的注重事後問責、忽視過程監督的狀況,應強化事前和事中問責,讓責任管理貫穿於行政全過程。
4. 巡察工作經驗和做法
按照省州黨委關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工作的要求,姚安縣委高度重視,及時進行專題研究部署,抽調專門力量,制定巡察方案、組建巡察機構、配備巡察力量、確定巡察單位,並於2016年10月27日召開縣委首輪巡察工作動員部署會議,標志著縣委首輪巡察工作正式啟動。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巡察工作組。該縣及時研究成立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級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制度建設、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成立了縣委首輪巡察3個巡察組,從縣紀委、組織部、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抽調政治素質過硬、熟悉黨務財務工作、敢於和善於發現問題的幹部組成巡察組,做到巡察機構、人員與被巡察單位「異體監督」,形成了巡察辦與巡察組、巡察組與縣級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始終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巡察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定位,著力發現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履行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聯系「四個全面」,聚焦全面從嚴治黨,從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高度,對巡察對象遵循黨章黨規黨紀及執行「六大紀律」情況開展巡察。
(二)確定巡察對象。根據巡察准備階段,縣委巡察班對全縣各級各部門黨組織廉政風險點進行深入、細致的摸底排查,縣委首輪巡察3個巡察組於11月8日同步進駐縣林業局、縣供銷社、縣科技局3個縣級部門黨組織,開展進駐巡察工作。各巡察組牢牢盯住黨的十八後、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後、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後等三個重要時間節點,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重點人、重點事和重點問題,特別是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一把手」在關鍵時間節點以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突出問題。突出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州縣實施意見;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執行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懶政怠政等問題。
(三)制定巡察流程。巡察啟動前,從巡察方案的制定、被巡察單位的確定、巡察人員的選定、巡察任務的擬定,都要經過反復醞釀討論、仔細斟酌。巡察進駐前,對被巡察單位的職責范圍、人員構成和工作情況,並從縣財政、審計、信訪、司法、檢察院、法院等縣級部門了解廉政風險點情況,做足「功課」、備足「彈葯」,做到有的放矢,帶著問題開展巡察。同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快訊、網路、微信、微博等多種平台發布巡察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巡察組進駐後,及時召開動員大會、聽取工作匯報、發放調查問卷表、廣泛開展談話、查閱痕跡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被巡察單位進行全面政治體檢。
(四)規范巡察方式。在巡察過程中,按照縣委授權的十種方式,各巡察組嚴格按照工作程序開展巡察工作。從工作環節上規范,每種工作方式都明確了工作步驟。如進駐巡察前,由縣委巡察領導小組安排參與過州級巡察的同志,就巡察工作領導機構、巡察工作流程、巡察工作業務、巡察工作紀律要求進行專題培訓;在巡察工作中,從下發巡察通知開始,明確了召開動員會議、發布巡察公告、開展問卷調查、進行個別座談、受理信訪舉報、查閱痕跡資料、延伸巡察下屬單位及站所、發現問題及線索研判、問題及線索審核移交、撰寫巡察報告、開展巡察反饋、巡察回復及督促整改、巡察結果運用等每個環節工作步驟及方法程序。從工作紀律上規范,在巡察組進駐前,制定下發了《縣委巡察工作紀律作風的規定》,明確了巡察工作紀律要求和行為規范。
二、取得成效
(一)局面上由被動式監督轉向主動常態化監督。通過巡察,改變過去「受理信訪——審查」工作模式為主動出擊,根據縣級各單位廉政風險點情況,按照每屆黨委任期內對轄區內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開展一輪全面巡察的要求,適時制定巡察工作年度計劃,並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實現了巡察工作全覆蓋,常態化。
(二)對象上由重點巡察監督鄉鎮、縣級部門主要領導幹部轉變為包括對鄉鎮、縣級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村(社區)幹部的全監督。巡察工作延伸到縣級部門、鄉鎮和基層村(社區)黨組織,對上級巡視監督盲區的全覆蓋,是巡視工作的伸延和補充,體現了整體與部門、部門與基層、全縣一盤棋的工作要求。
(三)內容上由只查監督問題向查問責、找責任並重轉變。巡察工作對象既包括黨委(黨組)、總支(支部),又包括紀委(紀檢組)。內容系統、時間集中,打破了日常檢查的表面化、年終考核不針對具體問題的局限性,發揮了「倒逼」的震懾力,有利於解決落實「兩個責任」上邊九級風浪,下面紋絲不動,壓力傳導衰減問題。
三、對策建議
(一)強化責任追究。對巡察幹部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制,推薦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對縣委負責,巡察幹部對所推薦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巡察幹部在工作中不履職、不擔當被問責,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追究當事人所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強化考核考評。在開展巡察工作中,注重強化巡察幹部的責任擔當意識教育,打消工作顧慮,並對巡察幹部的履職情況進行嚴格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加快人才庫建設。根據巡察幹部的考核結果,建立健全巡察幹部人才庫,把講政治、作風正、有擔當、工作實的幹部納入巡察幹部人才庫,充分發揮巡察幹部人才優勢,不斷提高巡察質量和效果。
5. 如何開展問責制
官員問責制網路名片
所謂官員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其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
目錄
實施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有利於整肅吏治
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
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主要難題(一)權責不清是實施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障礙
(二)有損問責的公正性
(三)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
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途徑(一) 合理劃分權責,明確問責對象和范圍
(二)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
(三) 使官員問責製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的若干思考總述
一、官員問責制在我國的實踐及其重要性
二、當前我國官員問責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完善官員問責制的基本思路
實施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有利於整肅吏治
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
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主要難題 (一)權責不清是實施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障礙
(二)有損問責的公正性
(三)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
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途徑 (一) 合理劃分權責,明確問責對象和范圍
(二)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
(三) 使官員問責製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的若干思考 總述
一、官員問責制在我國的實踐及其重要性
二、當前我國官員問責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完善官員問責制的基本思路
展開 編輯本段實施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第一,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始終是同一事物的兩個面,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就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正像孟德斯鳩說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見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員是行政權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資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員能夠不受嚴厲處罰地獲取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風險地違法犯罪,那麼他們利用權力換取私利的慾望就會越來越大,不法行為也將日益頻繁,這勢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要規范官員行為、防止違法亂紀,必須增強官員的責任心,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幹部才會受處罰,如果官員沒有懂得權力的真正含義,其權力沒有為民所用、所謀、所系,那就會因失責而受到責任追究。官員問責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則很好地彰顯了對官員責任心的這一要求,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第二,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尤其突出的是在領導幹部「能上」方面進行了不少大膽的嘗試,推出了許多積極的舉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卻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與「能下」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暢順,勢必影響「能上」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健全官員問責制度,通過對領導幹部失職失誤行為做出硬性的制度約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讓那些無所作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為、大有作為者上台,最終達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陳代謝的用人機制。
有利於整肅吏治
第三,有利於整肅吏治 領導幹部是一種特殊職業,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承擔著重要使命,要具備高度的敬業精神。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正在沖擊太平「官念」。這種官員問責制給中國4000多萬名各級幹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為官變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只有恪盡職守,兢兢業業,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時刻要有兩個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時刻具備三個能力:學習能力、觀察能力、協調能力,做好各項本職工作,才能適應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員問責制的理念下,實現了用幹部、管幹部的部門從「權力主體」向「責任主體」轉變,誰用的幹部誰管理,幹部工作失誤、失職,用幹部和管幹部的部門負有連帶責任。這就促使幹部主管部門使用幹部必須堅持德才標准,選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幹事、干成事」的幹部,而且還要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們掌權為民,從而整肅了吏治,優化了官員隊伍。
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第四,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為民責任政府。 在一個強調法治、民主的現代國家,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必須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盡其自己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督、宏觀調控的職能,同時又要求所有參與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員必須具有負責精神行使權力,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問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助並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在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中明確政府及其行政官員應承擔的責任,從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實現政府及其行政官員職能職責的歸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個守法、守責、守信、守時的當代責任政府。實施行政問責制,可以從源頭上對政府及其行政官員的權力、職責進行必要的約束和規定,防止和阻止其濫用、誤用公共權力的失職行為。同時,行政問責制還彌補了國家法律上的空白,不僅對行政官員的「亂作為」要問責,對「不作為」和「無作為」的也要問責,這樣,勢必能夠促進行政官員工作作風的轉變,提高責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
第五,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 實施行政問責制,是國際目前比較通用的做法。雖然,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其問責的具體規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權力的政府官員中有權必有責、違規違法必追究的這一點上則是共同的。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行政問責制比責任追究制的含義在外延上更為寬泛。責任追究,是一種過錯追究;而行政問責,則不僅僅是過錯追究,而且還包括非過錯追究。因此,行政問責的指向是:亂作為、作為不力、不作為、無作為。也就是說,行政問責它不僅是指有錯、犯法要追究,同時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諉扯皮等也要追究。實施行政問責制的重大意義,既在於防患於未然,也在於懲前毖後。懲罰、處分只是行政問責的手段,而防患、預防才是行政問責的目的。行政問責制的實施,是我們在當今時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最好的制度載體。
編輯本段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主要難題
(一)權責不清是實施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障礙
由於歷史原因、機構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許可權不夠明確,出現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問責過程中,被問責官員具體承擔的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不清楚,以及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該如何確定,很難下結論。責、權不清晰,會導致責任人不清,問責的效果難免就會打折扣,一個沒有明確責任體系的問責制度只是一種擺設。所以官員問責制的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對每個官員的權力與責任有明確的劃定,被問責者應該是負有明確責任的官員,而現實中在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著不足。
(二)有損問責的公正性
問責主體事實上的單一,惟上是從,有損問責的公正性 所謂問責主體,就是由誰來問責。在我國官員問責過程中,問責主體比較單一,我們更多實行的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事實上,政府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對象應是人民,官員問責的主體也應是人民群眾。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大負責,人大代表有憲政至高無上的質詢權。但遺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權力得不到體現。上級機關問責下級機關,無疑是一種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麼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現問責「白條」的情況。所以問責主體缺位,導致問責不公或問責不實,是當前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題。
(三)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
一些地方已經被追究責任的官員,無論是被免職的,還是引咎辭職的,大都是在行政層面進行的,對其責任的追究並不是依據專門的問責製法律作出的。行政上的官員問責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責任政府理念,但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做支撐,往往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在迄今公開「問責」的所有案例中,除幾位主要領導外,其他人應負何責、受何處罰、問責程序怎樣進行均未對公眾有所說明。這就使得「問責」表面上是問出了一個大快民心的「責任」,但最終仍然「問」得一頭霧水。這樣的「問責」,結果或許是可喜的,但效果卻是可疑的。而且如果「問責制度」不能實現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導致上級領導裁量權的擴大,甚至主要領導一言而定這樣的負面影響。所以,官員問責如果不按規章程序進行,沒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編輯本段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途徑
(一) 合理劃分權責,明確問責對象和范圍
要打破這個斷言,其要義就在於,找出應當負責的人並且讓其負責。而當前我國政府各部門之間、政黨之間、行政機關之間、正副職之間的權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重疊。所以,必須進一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明確機構的職能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並以憲法和法律規定何種官員所負何責。而且問責時必須要分析責任同事件的關聯點和因果關系,對於問責事件,應該追究到哪一級的官員,只能看與事件本身有沒有直接的關聯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後果多嚴重。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在權責對應的原則下,樹立責任意識,把問責范圍從「貪官」擴大到「庸官」,對決策失誤的官員也要追究責任,使官員樹立一種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促進從嚴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
真正的「問責」,既來自於制度的硬規定,也來自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於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深厚的政治氛圍,即來自於人大、媒體、上級、民眾等多個主體的問責。如果仍然僅僅是來自上級的「組織安排」,這並不是人們期待的真正「問責」。 首先,人民代表大會的問責。其次,媒體代民問責。同時公民的知情權還需要媒體的幫助。民眾的知情權是向官員問責的前提。
(三) 使官員問責製法制化、程序化
問責的法制化進程中,嚴密詳盡的條文約束能夠使無論執法者還是犯法者都必須依法行事,而違規違紀、行政不作為的官員也將受到規章制度地制約,把法規的震懾變成工作警戒從而嚴謹認真地完成工作任務。 首先,官員問責制必須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並有效地運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其次,責任追究程序化。正當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的制度所必備的要素,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的保證。 問責程序化涉及問責全過程的方方面面,內容很多,但以下三點更為迫切: 一是責任的認定程序。有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還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認定責任的歸屬、嚴重程度等,否則就可能出現「替罪羊」問題而背離問題初衷。 二是問責的啟動程序。即什麼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機制。即什麼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機制。 三是問責的回應程序。即被問責的官員通過什麼樣的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
編輯本段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的若干思考
總述
作為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創新。官員問責制推動了我國向責任政府轉型的重要一步。
一、官員問責制在我國的實踐及其重要性
官員問責制起源於西方。是伴隨著現代政黨制度和議會制度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西方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在西方問責制的典型國家美國。因「水門事件」被迫辭職的尼克松總統和身陷「性丑聞」案的柯林頓總統都曾因為濫用職權、妨礙司法公正而遭到彈劾危機。 「問責制」真正進入國人的視野還是在本世紀初。2000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度。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開始實行官員問責制,問責制的主要官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此後,香港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因「買車避稅」案成為推行問責制以來7個月內首名被行政長官公開批評嚴重疏忽、行為極不恰當的主要官員。 2003年的非典時期,發生了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在突發災害事件中、在短時間內就同一問題連續地、大范圍地追究官員責任的一次重大實踐。包括前衛生部長張文康、前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兩名省部級高官在內的上千名官員,因隱瞞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處。 問責制的啟動。被認為是中南海領導人民戰勝非典危機的轉折點。此後,官員問責的熱潮不斷由中央層面輻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問責事件之後,「引咎辭職」成為街談巷議的高頻詞彙,而「撤職」、「免職」這些曾經讓人覺得刺眼的詞,也在「問責風暴年」里逐漸被公眾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雲縣密虹公園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密雲縣縣長張文引咎辭職;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火災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引咎辭職;2008年6月29日,與「華南虎事件」相關的13名責任人受到處理,其中,陝西省林業廳兩位副廳長被免去副廳長職務2008年9月,國家開始對「三鹿奶粉事件」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免去吳顯國石家莊市委書記職務,免去王文華三鹿集團黨委書記職務。 我國的官員問責制才剛剛起步,但在實踐中已經體現出了重要意義。 首先,官員問責制能夠為官員施政設置行為准則。一方面,問責制明確了官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遵循的價值標准和精神追求,是從積極面向進行的教育和引導。另一方面,官員問責制通過對有關施政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使問責對象對其行為和責任有一定的預期。促使其自覺履行職責,減少被問責的可能。 其次,官員問責制能夠為公眾進行有效監督提供保障。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重要理論模型——委託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會公眾與政府、官員之間存在著委託代理關系。公眾將權力授予政府,同時要求政府提供服務或限制自身行為;政府進一步將權力分配給相關部門,使相關部門的官員成為公眾授權的最終代理人。政府和官員必須滿足委託人的要求,維護公眾利益。而問責制度正是對他們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有力保障。 第三,官員問責制能夠為有權機關追究官員責任提供依據。問責制的依據主要包括憲法、公務員法以及相關法規、文件。它們協調配合,構建了一套涉及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形式和問責過程等內容的制度規范。確保有權機關追究官員責任的活動既有合法性和權威性。又能達到懲戒問題官員的效果。
二、當前我國官員問責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問責主體缺位。 以問責主體為標准,問責可分為來自機關內部的同體問責和來自機關外部的異體問責。在我國,對官員的問責主要採取了同體問責的方式,異體問責相對比較薄弱。自2003年以來,幾起社會影響重大的問責事件,如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強制拆遷事件,都是在中央領導重要批示後,上級黨委、紀委等相關部門才做出嚴肅處理的。人大、司法機關以及新聞媒介作為異體問責的主體對此幾乎沒有什麼作為。又因為普通百姓參與政治活動的途徑有限,公眾難以行使監督權,使官員權力的真正來源者無法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 但同體問責也存在問題。一方面是因為同體問責具有內部性和非公開性,缺乏透明度,難免讓人質疑它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大多數問責事件都是上問下責,即下級因為失職而被上級免職或要求辭職,上級官員失職則無人問責。因此,承擔責任的永遠是下級。問責制對上級官員沒有約束力。這也進一步印證了異體問責的重要性。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相互補充。才能構築起官員問責制的堅實堡壘。 (二)問責對象不全面。 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門對問責制應落實到哪一層級、覆蓋到什麼范圍規定不一。例如,海南省和重慶市關於行政問責的規范性文件分別名為「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和「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前者規定的問責對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後者問責的范圍則較為狹窄。僅限於「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 二是事後問責比重較大。缺乏對官員日常工作的監督。現行的問責制度主要是對具體的、已經產生不良後果的事件進行處理。特別是由於官員失職或瀆職所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這意味著,只有發生了事故。才有相應的問責。官員問責制變成了簡單的懲處措施。失去了應有的監督作用。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的要求。任何官員在被公眾授予權力時,即對公眾承擔了一份責任;權力越大,責任也就越大。因此,上至領導幹部。下至一般公務人員。都應當無一例外地成為問責的對象。而問責制關鍵是對官員日常工作的監督。因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頻發的現狀:更多地進行事前問責,也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 (三)問責形式單一且不規范。 理論上,官員承擔責任的形式主要有通報批評、引咎辭職、撤職、免職以及刑事處罰等。但實踐中,對官員的問責仍是以引咎辭職、撤職和免職為主。從總體上看。這種做法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偏小,有關問責形式的規定也未與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銜接。 追究問題官員的責任。至少能夠使受害者和家屬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滿足,從而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但在目前有關問責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還未真正體系化的條件下。問責主體往往只顧及到安撫群眾的方面。這實際上是把官員的命運完全交由民意來安排。加大了問責的不確定性,最終將導致官員在各自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亂」作為,或者選擇做「太平官」、「庸官」。 (四)問責程序、救濟程序以及官員復出機制不完善。 在問責程序方面,我國至今沒有一套完善的規則。因此,問責程序的啟動往往隨意性較大,如果社會反響不夠強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問責過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員級別和事件影響為基礎。難以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此外,問責程序的不公開,也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不利於問責制度的健康發展。 在問責關系中,問責主體相對處於優勢地位,而官員應享有的救濟途徑不暢通,違背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公務員法》第90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做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有關司法救濟的內容並沒有出現在該條或其他條文中。《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第20條甚至直接規定「受理申訴的機關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剝奪了公務員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此外,《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這一事項上的司法管轄權。 在官員問責制深入人心之際。「假問責」、「問責秀」等負面報道也不斷浮現。實際上,很大一部分問責僅僅是為了暫時平息民憤,或者轉移公眾視線,受到問責的官員很快便能官復原職或被另外委以他任。這並不是要說明那些曾經受過處罰、處分的官員今後一定不能再上崗。而是要求官員被重新任用的過程應當透明、公開。或者明確設置一些出口。給這類官員戴罪立功、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完善官員問責制的基本思路
上述對官員問責制理論與實踐的探究,在一定意義上為這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解決路徑。但綜合我國國情及以上各方面問題來看,有三個方面工作極為緊迫。 (一)提高責任意識和責任追究意識。 問責文化是官員問責制的靈魂。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問責文化具有明顯的滯後性,具體表現在意識形態上就是官員責任意識與公眾問責意識的淡薄。 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統中按照職位高低分配權力和資源的傳統,一直保持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在官員方面:權力崇拜早已是一種普遍的價值取向:作為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員的職責應當是「為民服務」。在公眾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識、維權意識。中國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與官爭的傳統心態,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驕橫跋扈觀念。 如果社會上下難以自發形成問責理念和問責文化。我們就有必要採取一些方式來營造一種問責氛圍。一方面,要對官員進行問責教育,培養責任意識,使「為人民服務」的觀念真正落實到日常工作中,成為一種習慣。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變公眾對政治的冷漠態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政治生活、積極行使權利。公眾的責任追究意識將是對問責文化建設的最好支持。當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應盡快跟上。使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話語權能夠得到充分體現。 (二)明確職責許可權。 官員問責制的前提是職責明確。但我國目前在公務員崗位設置及其許可權范圍上缺乏規范性。具體表現在:第一。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實踐中。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通常是由黨委研究、書記「拍板」,出了問題則由行政官員承擔責任。第二,正副職之間責任劃分不夠明確。名義上由「一把手」負責,實際上只追究了具體分管工作的副職。第三。不同層級和部門之問責任界限模糊,發生事故互相推諉,利益之所在則爭先恐後。 當前,問責對象難以准確定位的問題很大程度要歸因於對官員的職責許可權劃分不明。為保證官員問責制的有效運行,必須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正確處理權力和責任的比例,層層分解責任,並具體落實到每一級別和每一崗位。 (三)建立官員問責制的完整體系。 制度是實現問責功能的有力保障。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規的系統化首當其沖。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實現問責制的剛性化和規范化。使官員和醬通百姓對問責條件、問責過程、問責結果等各方面規定一目瞭然,從而自覺約束自身行為、維護自身權益。 然而,我國至今沒有一部關於問責制的全國性法律,對官員進行問責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內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規范性文件不僅法律位階較低、問責標准不明確。而且在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形式和問責程序等方面嚴重缺乏統一性。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關規則或辦法時不重視當地實際地生搬硬套,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問責也難免流於形式。 問責製法律化還有另一層重要意義。目前,對官員的問責常止於「黨紀處分」或「行政處分」。這類處理結果與一些事故的嚴重程度、傷亡損失程度極不相稱,難以使公眾信服。因此,問題官員如果觸犯了刑法,不僅負有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也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樣才能真正平復受害者和廣大群眾的心理,也對其他官員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建立問責法律體系的工程浩大。既要綜合考慮我國國情以及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又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特別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銜接與協調。但從某種程度上說。建立、健全問責法律體系正是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的終極解決方法。
6. 黨的問責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問責條例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7.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什麼制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內黨章程容》,制定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經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由中共中央印發於2019年9月4日修訂發布。
(7)黨內問責工作經驗做法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後制定的第一部黨章,也是黨在執政初期階段探索黨的建設經驗的總結。八大黨章具有鮮明時代特色,是繼七大黨章之後又一部把馬列主義建黨理論同建黨實踐緊密結合的黨章。一方面黨章修正案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有利於全黨更好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有利於在今後工作中更好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更好發揮黨章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的指導規范作用。
8. 如何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問責體系
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緊緊扣住「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環節,而抓好責任的分解、考核是前提,加強監督檢查是保證,加強配套制度建設是基礎。
一、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主體。
這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的首要環節,是責任制的基礎。
1、細化任務分工。
在年初對反腐倡廉建設任務進行分解時,任務分工要做到班子成員全覆蓋,每項工作任務要明確主要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各地方、各部門單位也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做好承辦任務的再分解、再落實,將承辦任務分解到各職能科室和部門,明確每一項工作的負責人、任務要求和完成時限,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路。
2、明確責任主體。
在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時,除了要明確領導班子的責任外,把重點放在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上,根據職權和任務的不同,規定不同的責任,特別是要對「一把手」的責任提出明確的要求。避免出現個人領導責任變成集體領導責任,集體領導責任變成誰也沒有責任的情況。
3、完善黨風廉政責任狀。
與推進廉能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相結合,結合崗位職責和廉能風險點制定「共性+個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在保留共性部分的基礎上,根據班子成員、各下屬部門和單位、各崗位,不同的工作職責和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個性責任條款,並就「誰該承擔責任、在哪些問題上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提出明確具體的責任條款。
二、完善考核機制,注重結果運用。
建立科學、合理、實用的考核評價體系,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環節。
1、注重過程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相結合。
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況在考核內容中的比重,將各單位開展工作的信息、資料報送和縣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督查、專項督查情況以及督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列入考核范圍。
2、完善責任考核的方法。
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對能夠量化的內容要盡量量化,同時還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注重民主測評,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黨員幹部及基層群眾代表參與評議鄉鎮和縣直單位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責任評定考核的依據。
3、完善激勵制約機制。
要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領導幹部個人測評結果存入廉政檔案,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年終考評為優秀的單位進行鼓勵和適當獎勵,對其主要領導作為提拔重用的資格條件之一。考評為不合格的列為翌年黨風廉政建設重點整治對象,對黨政主要領導實行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創新監督方式,加強日常督導。
加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日常監督,是破解個別單位平時消極對待,年終積極應對現象的有效方式。
1、建立定期匯報制。
以書面、工作例會等形式,各鄉鎮、部門每季度匯報一次紀檢監察工作,重點匯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內容完成情況,交流好的經驗和做法,探討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督促目標任務全面落實。
2、完善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
充分發揮紀工委監督分局的職能作用,加強和改進監督的形式、途徑、方式,深入了解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尤其是重點領域、部門單位反腐倡廉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糾正。
3、構建全方位的監督網路。
做到黨內監督與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深化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加強黨務、政務公開,全面保障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拓寬和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通過設立公開電話、舉報信箱,聘請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員,及時監督、反映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切實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四、強化責任追究,嚴肅執行紀律。
嚴格責任追究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從嚴治黨方針的具體體現。
1、有責必究,追究必果。
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問責制結合起來,實施責任追究倒查制,出了問題從嚴從快處理,實行層層追究,不管查到什麼人,都要堅決處理,輕則輕罰,重則重罰,不搞下不為例,不搞遷就,杜絕以經濟處罰為由,逃避執紀,或以集體決策失誤為由,逃避個人責任,形成良性的責任導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點。
在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上,要堅持以抓領導幹部為重點,就各類領導班子而言,應以黨政領導班子為重點,就各部門領導幹部而言,應以重要崗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為重點;
3、寬嚴相濟,區別對待。
把出了問題積極查處與出了問題遮遮掩掩的責任分開,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作為責任追究的著重點,充分調動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特別是黨政「一把手」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總之,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按照「抓源頭、抓重點、抓關鍵、抓懲處」的基本思路,緊緊圍繞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細化工作責任和目標,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制度執行,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實施責任追究,才能確保責任制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