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待遇
❶ 人民陪審員是不是為國家盡義務工資最低
人民陪審員是兼職,他們有自己其他的正式工作,只是找到他們了,他們去出席一場庭審而已,能拿到基本的一些補貼。
望採納。
❷ 說說人民陪審員有工資嗎,還有有什麼條件嗎
1、有工資。
2、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
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特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本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❸ 人民陪審員是干什麼的簽合同嗎,工資一般是多少
人民陪審員是依據法定程序產生的,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人員。通俗的說,就是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的非法院在編工作人員。
因此,人民陪審員一般是不和法院簽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請,並由法院遴選。這是一個政府行為。人民陪審員一般沒有工資,但會根據誤工時間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標准各地沒有統一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應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應當享受的各項補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差旅費支付標准給予補助。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期間,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參加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由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前兩款規定,給予人民陪審員各項補助。
第四十條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被所在單位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其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人民法院應當納入當年的業務經費預算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報,由同級政府財政給予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各項經費應當單獨列支、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以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3)人民陪審員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范圍內進行。
第九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告所需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推薦(申請)期限、程序等相關事項,以便有關單位推薦人選和公民提出申請。
基層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動員公民本人提出申請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人選。
第十條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方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
公民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第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被推薦和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被推薦人、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應將審查後初步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名單及《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徵求意見。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推薦人、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到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及本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確定人民陪審員的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人員。
第十五條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❹ 請問當人民陪審員有工資嗎
人民陪審員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條 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4)人民陪審員待遇擴展閱讀: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四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❺ 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有工資不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一般是不和法院簽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請,並由法院遴選。這是一個政府行為。人民陪審員一般沒有工資,但會根據誤工時間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標准各地沒有統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5)人民陪審員待遇擴展閱讀: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❻ 人民陪審員待遇
根據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是由符合條件的公民,經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回提出人民陪答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屬於兼職性質的人員,沒有固定工資的。只有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❼ 人民陪審員月工資是多少
所謂的人民陪審員是由符合條件的公民,經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版審員人選,提請同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屬於兼職性質的人員,沒有固定工資的。
同時,只有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❽ 人民陪審員待遇怎麼樣
根據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是由符合條件的公民,經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專陪審員人屬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屬於兼職性質的人員,沒有固定工資的。只有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❾ 有沒有誰知道法院的人民陪審員有沒有工資的啊
人民陪審員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9)人民陪審員待遇擴展閱讀: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❿ 人民陪審員新時期有什麼待遇兩院垂直後對陪審員有新政策嗎
人民陪審員新時期待遇情況: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兩院垂直後對陪審員有新政策:
司法需求大與人民陪審員參與熱情低。公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知有限,參審熱情有限,直接影響了陪審功能的發揮。實踐中常出現因履行陪審職責與本職工作沖突,陪審員臨時不到庭的情況;陪審員的履職約束和保障缺位,法律沒有規定陪審員不參審或不正當參審的法律後果,導致有些陪審員拒絕參審甚至濫用陪審權利。
無專門管理機構,法院負擔過重。目前沒有專門管理人民陪審員的機構,多由法院政工部門兼顧。隨機抽選候選人等工作涉及戶籍部門,個案隨機抽選陪審員需提前協調,涉及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等工作量巨大,法院負擔過重。
五年任期過長,人民陪審員名額不足。如筆者所在法院員額制下法官約30人,以陪審員為法官員額5倍即150名為例,近三年合議案件平均660宗/年(逐年增長),估算每名陪審員每年起碼參審4宗以上案件。若陪審員怠於或不當履行陪審職責,卻只能在五年任期屆滿之後才能重新選任,不利於正常流動,也會導致法官與陪審員聯系過密。筆者認為,陪審員任期應以兩年為宜,名額參照合議庭案件數確定更為符合實際需求。
人民陪審員事實審認定規則空白。我國以前從未區分過事實審和法律審,這方面的經驗和規則一片空白。世界上實行陪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主要的陪審案件類型為刑事案件,即便是民事領域也實行陪審制的美國,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不足6%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而其中只有不足1/3的案件接受陪審團的審判。反觀我國三分之二以上案件為民事糾紛,陪審員只負責事實審的可借鑒經驗較少,亟待在試點實踐中探索確立陪審員事實審認定規則。
人民陪審員參審程序設計不足。「陪而不審、審而不議」與參審機制不完善、缺乏剛性的程序約束有很大關系。如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可以提前閱卷,但是否通知其閱卷很隨意,也缺乏具體的制度安排,人民陪審員不發問、不合議等等,無不凸顯出參審程序空白的問題。
審判效率可能降低。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的天然區別是法律認知不一。向陪審員解釋程序、證據規則、區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成為法官的責任,法官的釋明任務大增,可能延長審判時間、增加訴訟成本,還會導致法官有畏難、厭煩情緒。而且,由於陪審員對事實認定有「天然性」「直覺性」,法官與陪審員認定的事實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導致要提交法官專業委員會或審委會討論決定,影響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