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崗聯泰制衣廠待遇
1. 請問有誰知道東莞鳳崗那個聯亞制衣廠怎麼樣,待遇怎麼樣工資高嗎有誰在那裡上班的嗎
我告訴你們吧,聯亞廠說真的,不咋的,工資一個月大概3500左右,累比較累,可以在這里學會去其他廠好些
2. 鳳崗金鳳凰聯泰制衣廠怎麼樣,比如晚上加班嗎加到幾點,工資一個月能拿多少,有在裡面做過的友友嗎
姐姐我沒在裡面復做過,但以制前在那呆過,知道一些情況,不過是2008的事了,當時那個廠是計件的,至於加到多少點,看當時生產情況,晚上11、12點也是有可能的,工資在當時還是不錯的!因為計件也是有多有少,沒具體個准數!我離開時聯泰就在轉移部份生產,現在還在招人?
3. 東莞鳳崗聯泰制衣廠是不是要自己出現金交伙食費啊
服裝廠不都是包吃包住嗎?
4. 鳳崗聯泰制衣廠在哪裡
鳳崗金鳳凰工業區,就是鳳崗郵局往沙嶺方向的紅綠燈左轉約八百米。
5. 請問各位東莞鳳崗金鳳凰聯泰制衣廠車位工資待遇怎麼樣
按件
6. 在東莞聯泰制衣做了一個月零19天,上個月工資發了,但是這個月家裡有急事辭急工,廠里把我19天的工資
去鬧事,實在不行去把它給砍了,哪有這么欺負人的!
7. 東莞聯泰制衣廠的車位工資一般是多少,加班到幾點
制衣廠一搬以計件來算。加班九點十點鍾左右
8. 東莞鳳崗鎮聯泰制衣廠怎麼樣
你可以去他們工廠問問他們的員工就知道了。
9. 東莞聯泰制衣廠怎麼樣!
....找工作的話,最好親自去看看,別人說的都不一定是自己想的一樣。。。
10. 鳳崗聯泰制衣廠基本工資加班幾小時吃住要錢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通常和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績效考核、加班時間、用人單位補助等相關。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吃住通常採用公司補貼一部分,勞動者自己出一部分。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